搜索
新闻详情

客户至上 专业立本 协同创新 追求卓越

知产周 | 拟上市科创型企业知识产权领域关注要点

浏览量

与其他拟上市企业相区别,科创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极高,这就使得科创板的上市审核逻辑一直以来都紧紧围绕着“竞争优势—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这一框架进行,其中竞争优势可以保障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持续领先,而核心技术需要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降低权属模糊、技术侵权等知识产权风险,该框架中的三方因素相互影响,环环相扣。

近些年来,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影响科创型企业上市的案例持续增加,很多企业因为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导致整个上市进程都将被严重影响。越来越多的科创型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规范化已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注册制强调科创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

2019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23年2月1日,证监会宣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改革后,我国全面注册制基本形成。现阶段,注册制下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公开,制成法律文件后呈送主管机构审核,主管机构对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审查。然而,核准制取消、发审委退出历史舞台,并不代表着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制度随之消失。

《实施意见》中明确要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逐步将现行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制度体系。不难看出,相比核准制时期,注册制对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核要点也将更为细致、规范、全面。

聚焦到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与科创型企业的核心技术、核心业务息息相关,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科创型企业是否具备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实践中,相较于其他经营类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在获取途径、法律关系、权属状态、技术关联度、价值预估等方面专业性更高,程序上也更为复杂,若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不能得到全面、真实、深入的披露,投资人将很难据此作出合理判断。因此,结合注册制本身“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特点,知识产权信息必然会成为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关注的核心重点。

二、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对企业知识产权领域的关注要点

重者恒重,无论是在核准制还是注册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强调科创属性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问题始终是监管机构审核问询的重点领域。

注册制改革前,问询的重点内容主要集中于:

* 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问题;

* 知识产权关联的核心技术问题;

* 知识产权关联的技术人员问题;

* 科创属性和所属行业要求等方面。

其中,最常见关注点在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管机构尤其会对专利侵权风险方面进行重点询问,例如:

* 请发行人披露专利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以及发行人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方式(如专利无效请求或其他方式);

* 请发行人披露涉诉专利技术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关联、对应情况;

* 请发行人说明涉诉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 请发行人说明诉讼如若出现不利结果可能会对发行人带来的影响;

* 其他侵权纠纷或必要相关内容的披露。

全面注册制落地以来,我们也从接受问询的上市案例中总结出了审核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主要关注趋向:

1. 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是否完善

上交所在问询中常会就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及制度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这一主题要求企业做出详细阐述。如北京木瓜移动、江西金达莱都曾在上市审核过程中被问及“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除了管理制度体系,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否充足、素质是否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也均为审核机构的关注点。

2. 拟上市企业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清晰、独立且可持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中明确了上市企业需要满足“六大行业领域”“四大指标”或“五大情形”的要求,这一规定明确了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必须具备自己的核心技术及竞争优势。《实施意见》中规定,独立经营和持续经营的能力被列为上市发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而核心技术的独立性和可持续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长期以来企业搭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否科学、合理。

几乎所有拟上市科创型企业的问询函中都会出现对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独立性、可持续性的问题,主要包括:核心技术是否依赖于其他第三方,企业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是否属于通用技术;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发行人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专利、业务许可和资质等匹配关系;企业已申请的专利与核心技术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3. 拟上市企业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实施意见》中要求发行人不得有对企业持续经营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而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作为保障科创型企业主营业务持续运行的重要手段,通常与企业的持续经营密切相关,因此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情况也就成为审核机构的重点关注。审核机构一般情况下可能问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已完全被专利保护范围覆盖;请说明主营业务开展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请披露不同产品或服务对应的核心技术、专利等问题。从核心技术与产品服务的匹配度来看,审核机构高度关注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一一对应,知识产权是否与企业主营业务深度融合,从而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和保障主营业务发展的作用。

4. 拟上市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有关问题

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是企业技术稳定的基础,因此,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问题毫无意外地成了问询中的重点关注领域。《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第十六至十八条对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监高的股份减持要求做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在股份解除限售、股份减持、持续督导等多个方面的义务都做出了规定及限制。

5. 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问题

《注册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在此规定下,审核机构通常会要求发行人对知识产权诉讼事宜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进行充分论述,严重情况下,审核机构还会要求第三方机构(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知识产权纠纷相关事宜是否会对发行人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书面意见,以确保该知识产权诉讼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科创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工作

实践中,我们常遇到有上市雄心的科创企业咨询称“如何从上市准备期前逐步开始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结合上述问询案例特点,建议考虑如下:

1. 完备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早在战略层面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从拟上市企业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为了更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的需求,企业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符合企业实际发展的制度体系,比如,建立企业专利的分级管理制度、证据材料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和风险防控给予必要财务支持等。

同时,企业应当防患于未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提前采取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常见的布局方式有:多形式的专利布局;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相结合的布局;专利权与商标权相结合的布局;专利权与著作权相结合、商标权与著作权相结合;或对商标的外观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专利法的保护。

2. 做好上市前权属、侵权、不稳定性等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建议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应当对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以此充分、全面地摸底,调查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是否存在潜在侵权纠纷等风险。

尤其是对企业已拥有的发明专利进行摸底,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仅仅经过了形式审查,其稳定性存疑,在此情形下,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专利进行分析并出具稳定性分析报告,同时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企业核心产品,且可能在专利狙击中遭受对方的攻击,上述工作的准备则尤为重要。

如个别发明专利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企业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实披露上述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情况、基本案情、进展情况、该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及发行人的预期结果等重要内容,向审核机构充分说明该知识产权诉讼不属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制范畴,并且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针对专利狙击,提早拟定风险应对预案

专利狙击常见于科创型企业的上市历程中,越是厉害的科创企业越是逃不过专利狙击,因此,拟上市企业应当对可能发起专利狙击的机构进行提前排查。

一般情况下,可能对企业发起专利狙击的主体分为竞争对手和以专利获利的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以下简称“NPE机构”)两大类型。其中NPE机构发起专利狙击的目的更加侧重于经济效益,企业可以通过谈判和解、支付一定的和解金的方式从而快速解决该问题;而竞争对手的狙击目的往往是意在拖延甚至中止对手企业上市,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通过谈判的方式快速和解,这就更加考验企业是否提前做足了功课,例如,是否提前收集好了无效该竞争对手专利的资料证据,是否提前和第三方事务所签署好协议,一旦竞争对手提起专利诉讼,能在第一时间对该专利提起无效,从而向监管机构和投资人充分显露企业的技术实力及风险应对能力,稳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