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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时隔30年再起诉 维护权益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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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第011期
 承办律师:魏方方
 
案情简介
刘莹(化名),1978年5月20日生,6岁时被被告设立在武功县武功镇积山村的电视转播塔放射出的电火花烧伤双目。1998年3月10日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刘莹双目属伤残二级。1998年4月13日,刘莹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25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咸秦西法民初字(1998)第19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赔偿刘莹伤残补助金费20000元、继续治疗费28000元;上述款项在1998年7月4日前全部付清,此后双方互不追究。
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后,刘莹因双目受伤严重,1998年8月3日手术住院治疗取了左眼人工晶体,并继续常年中西药控制治疗。2009年和2011年刘某某再次发病住院,找到地矿研究院说明情况,某矿产研究院先后共计支付60000元,之后拒绝承担任何医疗费用。但是后期每年5200元的常年医药费刘莹已无力继续承受!
 
争议焦点
一、本案1998年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原告刘莹能否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赔偿,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时隔30年再次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思路
为了尽快、最大程度维护刘莹合法利益,代理律师确定了两步走的办案思路:先立案,再增加其他诉讼主张。
一、基本观点 
1. 虽然咸秦西法民初字(1998)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处理,但随着社会发展,医疗费用等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当时约定的赔偿金额和项目远不足以弥补原告的人身损害、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2. 原告刘莹1998年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病情的变化于2009年开始不断向陕西某矿产研究院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主要理由
1. 咸秦西法民初字(1998)第192号民事调解书仅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而对护理依赖程度只字未提。原告刘莹因伤导致双目二级伤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三十多年来一直由其姐姐照顾,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护理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再者,1998年调解书约定的赔偿金额和项目远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
2. 原告1998年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病情的变化于2009年开始不断由其姐姐陪同到被告单位乞求索要继续治疗费、赔偿金等,为能有效解决问题,原告同时还向被告相关领导、主管机关、纪检委、信访办等部门先后写信诉求,16年来从未间断过,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方式方法
原告发现1998年调解时仅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而对护理依赖程度只字未提。立案后,原告遂向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提出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2015年1月20日,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209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刘莹应属于部分护理依赖。2015年1月21日(即开庭的前一天),向法院递交增加护理费180000元申请书,2015年1月22日该案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建造使用转播塔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原告被雷电击中造成二级伤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咸秦西法民初字(1998)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双方当时约定的赔偿金额和目前来看远不足以弥补原告刘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原告刘莹眼睛为二级伤残,给其造成一定精神痛苦,确需日常治疗,也必然会产生一定交通费,故酌定判定继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因咸秦西法民初字(1998)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并未约定伤残补助费的赔偿年限,且结合原告为二级伤残,左眼陈旧性网脱,右眼人工晶体眼,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的实际状况,原告请求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原告1998年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病情的变化于2009年开始不断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陕西某地矿研究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莹204410.4元。
二、驳回原告刘莹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一、判令“能否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刘莹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于法有据。
二、判令“时隔30年再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后,于16年后再次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其次,《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原告多年来一直由其姐姐陪同找被告相关责任人乞索继续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为能有效解决问题,刘莹同时还向研究院领导、主管机关、纪检委、信访办等部门先后写信诉求16年来从未间断过,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影响与评价
三十年的案件一朝得解,背后蕴含着代理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为民解忧的情怀。
“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常常成为很多案件不被支持的理由,如何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挖掘、通过对法律法规或者司法判例的梳理,从更多的方向和角度依法提出新的主张,就成为了突破该原则、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益尝试。律师在本案的代理中,能沉下心来,通过扩大检索并仔细研读法律资源、法律数字资源等,通过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等策略,使得该案件峰回路转,提出的主张也最终为二审法官所采纳。
法律人应该具有悲悯的情怀和追求公正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在案件代理中,除了达到胜诉的法律效果外,还要始终葆有心怀天下兼济苍生的价值追求。律师在本案的代理中,始终坚守法律初心,以能够快速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其生存状态为目的,积极探索、实干善思,从查证到立案、从一审到二审都倾注了其全部的心血,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