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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猴“大圣归来”商标权纠纷逆转胜诉 | 陕西省首例商标恶意抢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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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知识产权纠纷案,由我所陈全、时海霞、贾永曼律师代理的陕西中烟工业公司“大圣归来”商标权纠纷案也于当日公开宣判,中烟工业公司胜诉。
“大圣归来”商标权纠纷案为省高院首次认定商标恶意抢注,对倡导诚信经营、诚信诉讼,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此案的胜诉充分显示了我所律师高度的专业素养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金丝猴”与“大圣归来”
 
“金丝猴”香烟是陕西中烟工业公司宝鸡卷烟厂的主打品牌,从上世界60年代开始风靡,一投入市场就迅速成为了陕西烟草市场的主流品牌,伴随了几代人的成长,是陕西一代烟民的记忆,金丝猴品牌也先后荣获全国烟草行业优质产品、省优质产品、地方名牌产品、陕西省著名商标等大大小小多项荣誉。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市场的不断发展,因品牌整合,金丝猴香烟于2009年经国家烟草局批准停产,2017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恢复金丝猴香烟的生产、上市销售。金丝猴的再次获准生产迅速勾起了人们的丝丝情愫,为金丝猴重返市场而不懈努力的中烟工业公司为了表达重新归来的含义,在烟支上使用了“大圣归来”标识。
2017年11月8日,金丝猴香烟完成生产并开始销售,并立即进行了多场上市宣传,“大圣归来,相见如初”的情怀以及烟支嘴棒上竖排的”大圣归来“标识”迅速在陕西地区产生了较大的品牌影响。
 
被恶意抢注的“大圣归来”
 
甄宝家居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其经营范围为沙发、软床、实木床架、床垫的加工及销售, 2018年10月28日,甄宝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在第3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27593767号“大圣归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里包含烟草、香烟、卷烟、香烟盒等。
众所周知,我国烟草的生产销售实行专卖专营,是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行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甄宝公司的营业范围并不包括香烟的生产与销售,但是却在金丝猴11月8日重新进入市场并且在烟嘴棒上使用“大圣归来”且进行了大规模上市宣传活动后,在短短十几天时间里便注册了“大圣归来”的商标。这其中,是否别有用心?
信息显示,甄宝公司从2017年9月11至2018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北客站”“我们不一样”“王者归来”“席梦思”“大圣归来”等多个公共名称、歌名、国外知名电影名称、游戏名称,甄宝公司申请“大圣归来”商标难言正当。
 
逆转胜诉
 
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和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甄宝公司正是因为此,才对在烟嘴棒上使用“大圣归来”标识的中烟工业提起了诉讼,索赔200万元,一审法院依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判决中烟工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甄宝公司5万元。
对这样的裁判结果,中烟工业公司显然不能接受。上诉到省高院后,代理律师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了中烟工业公司、宝鸡卷烟厂的历史沿革、品牌发展历史以及获得的多项荣誉,并与中烟工业公司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各部门搜集证据,形成了重新上市后的生产过程、销售渠道、宣传推广等一些列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大圣归来”使用在先。
在二审的庭审中,围绕”中烟工业公司是否侵害了甄宝公司“大圣归来”商标专用权及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的争议焦点,我所律师积极应辩,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辩论激烈,陈全律师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理论功底、法庭应变能力以及对我国烟草行业的熟知。
金丝猴香烟并未在整条卷烟与烟盒外包装使用“大圣归来”,只是在烟支上使用,在消费者购买选择中,并不存在引导消费者的作用,这种使用不是商标使用,达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与甄宝公司的”大圣归来“商标在字体、颜色、排版上存在了较大差异。
甄宝公司注册该商标却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有明显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谋取不当利益之嫌,我国烟草行业是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行业,除零售商户外,全部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根本不可能从事烟草产品的生产、批发业务,更不存在私人在烟草上使用该商标的问题,根本不可能给甄宝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省法院判决认可并支持了我方律师的上述观点。
 
裁判规则及理由
 
关于中烟公司是否侵害了甄宝公司“大圣归来”商标专用权问题
甄宝公司主张中烟公司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烟公司认为其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标识,既有美观作用,也有历史缘由,未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中烟公司使用“大圣归来”标识在先,甄宝公司恶意抢注在后,对于双方主张,法院认为:
(一)中烟公司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以及所产生的识别功能。这就是说使用人有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
而中烟工业的金丝猴香烟在烟支上将“大圣归来”作为宣传内容,并没有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香烟的过程中,显然看不到置于盒内烟支上“大圣归来”的标识,客观上达不到指示商品来源的目的。
 
 
(二)甄宝公司抢注“大圣归来”商标,利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当利益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论从甄宝公司与中烟公司双方成立的时间及业务范围还是从使用“大圣归来”的先后顺序来看,中烟公司使用“大圣归来”标识早于甄宝公司的申请注册时间。
从甄宝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来看,该公司申请了15多个具有公共名称、歌曲名称、国际知名品牌名称的商标。这些都与其经营范围无关,也在申请注册前就具有了一定影响。
从商标缘由与最终目的来看,甄宝公司在中烟公司宣传金丝猴(大圣归来)上市仅是十余天的时间里就注册了“大圣归来”商标,时间节点如此巧合,却未能有合理解释。
“大圣归来”商标获准注册后,甄宝公司在香烟生产上与中烟公司并不存在竞争,中烟公司生产销售香烟也并未给甄宝公司带来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甄宝公司提起了200万的诉讼赔偿,此举是正当维权还是通过诉讼达到高额赔偿则不无疑问。
综上,中烟公司先于甄宝公司使用“大圣归来”标识,也未将“大圣归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并不会与甄宝公司“大圣归来”商标产生混淆,不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产生误认,未侵害甄宝公司涉案“大圣归来”商标专用权,甄宝公司抢注了“大圣归来”商标,中烟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社会影响
 
国家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最高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我们应当看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将提升我们的营商环境,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诚实信用保护,也将真正意义上让知产驱动创新。
本案代理律师,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全律师对此也深有感触,执业以来,他代理过陕西省多个首例:陕西省行政诉讼法修改后首例省级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陕西省首例老字号—“老孙家”商标侵权案、陕西省首例国企与哈萨克斯坦国独立保函止付案、也首创了全国文博系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等。在他看来,每一个首例、每一个典型案件的背后,都有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的辛苦付出,专业化是每一个律师的立根之本,做行业化律师是律师事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律师是正义和力量的化身,维护公平正义是律师的神圣使命。推动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职责,也是律师正在不断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