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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工行业的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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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式施行,共7章64条。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级别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工资支付保障作出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根治欠薪。
我们整理了其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两大主体影响最重要的10个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1. 开工建设以落实项目资金安排为前提
《条例》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是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要求所需资金应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但如何认定资金安排“满足施工所需”?条例并未给出无明确标准,尤其对于垫资形式的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在一定节点完全依赖于施工单位的垫资能力,但条例并未完全否定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建设单位可考虑通过提供担保、出具承诺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以确保项目正常开工建设。
2.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成法定义务
《条例》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法律规范中多有“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对等设置的设计思路,但实践中,建设单位基于其优势地位,一般只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其自身并不提供支付担保。
本次条例以法定义务的形式确定了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义务,甚至不以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为前提,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执行中应以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方式积极提供,否则可能导致项目停工、承担行政罚款、限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等。
3. 实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优先保障人工费支付
《条例》明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应分别拨付,其中人工费应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明确了人工费的风险隔离制度,即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影响人工费用的拨付。
条例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但“人工费”内涵及外延、数额如何界定等并未明确相应标准。鉴于“人工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特殊要求,相关比例或数额的确定应尽可能科学、合理。对建设单位而言,应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为目标,可考虑约定工程款的固定比例作为人工费、据实结算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进行合理设置;此外,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设计时,还应明确发生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缓建、停建时,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如何支付相应人工费等。
4.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落实监督义务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5. 不当行为引发“先行垫付机制”与“直接清偿责任”
《条例》指出,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明确,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建设项目违法(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直接清偿。二者均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但条例中并未明确“未结清的工程款”是否以欠付为前提,也未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违法与农民工工资欠付的因果关系及程度,实践中不排除司法或其他机关进行扩大解释的可能。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履行法定及合同义务,若发生先行垫付或直接清偿情形,建议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视情况在相关工程款中抵消或追偿。
 
对施工单位的影响
 
1.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专款专用
《条例》指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账户内余额待工程完工、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30日、申请注销账户后方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但在项目工期、结算争议频发的大背景下,如何认定“工程完工”、“未拖欠”、如何公示等仍欠缺进一步执行标准。
2. 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条例》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否则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同时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用人单位应当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明确的台账内容要求)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等。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3. 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同样,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与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影响人工费用的拨付。
工资代发制度的推行有赖于各环节的衔接与配套。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若实行该制度,应注意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总包代付及相关配套要求(尤其注意工资统计、账号提供错误、上报延误等情形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责任承担问题),并做好支付凭证的固定留存工作。
4. 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存储制度
《条例》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发生拖欠的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 不当行为引发“清偿责任”
《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的一定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主要包括:违法分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依法追偿)、转包(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依法追偿)、允许挂靠承揽工程等情形(用人单位的清偿责任本文中不予涉及)。
综上,《条例》对农民工拖欠的治理,围绕资金到位、及时拨付、确保发放等方面进行了全链条、多环节的制度设计及编排,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同时明确了特定违规情形时法律责任,提示关注项目停工、信用降级、资质降级等严重后果,具体见后附表。
 
我们的建议
 
➤ 针对建设单位,建议:
 
1. 项目合规合法、确保资金落实,按照规定提供支付担保,落实人工费分账管理及专户支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清偿资料留存等。
2. 在项目选择施工单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组价文件中明确人工费的比例与金额,尽量避免后续双方对人工费的支付比例、金额等存在争议。
3. 签署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周期,明确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的责任承担。
4. 对已签订合同项目,可考虑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人工费支付、支付担保、分账管理等要求。
 
➤ 针对施工单位,建议:
 
1. 确保合规合法用工,重点关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工资支付台账”、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维权信息公告牌、清偿资料留存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提前进行整体制度设计,并通过合同条款及履约管理予以落实。
2. 合法合规下进行项目分包,禁止挂靠、转包。
3. 在下游分包合同文本中,对人工费支付比例、金额、调整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
4. 加强对下游分包商的监督管理,增加工程过程管理的投入,并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痕迹化管理;合理设置“背对背”条款,并注意明确代付机制下的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