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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瑕疵索赔十倍金额 被索赔人如何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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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张明亮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刘洁、张海燕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出现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甚至成为职业索赔人。和普通消费行为不同的是,职业打假人有着明确的营利诉求,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知假买假,也正因如此这个群体饱受争议。为此,我所律师曾撰写专业文章《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应对职业索偿人》。
2018年4月,职业打假人张明亮在华联超市购买由陕西事农果品有限公司(下称“事农公司”)生产的盐焗腰果后,即送往检测机构检测脂肪含量,检测出的脂肪含量与盐焗腰果包装袋上标识不一致。5月份即以其购买的盐焗腰果脂肪含量超标为由起诉华联超市,要求华联超市进行十倍赔偿,代理律师接受华联超市委托代理本案。
 
案件难点
 
1. 张明亮系职业打假人,其在本案之前,已就涉案盐焗腰果脂肪含量问题向北京多家法院起诉华联超市多家门店,在一起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后,华联超市其余涉诉门店均与张明亮进行了和解,和解金额将近20万余元;
2. 现行法律规定不禁止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
3. 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标签瑕疵问题未进行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把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排除在十倍赔偿之外的规定形同虚设,近几年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问题大部分均是因标签瑕疵问题,且基本均得到法院支持。
4. 食品生产者事农公司系代理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本案诉讼结果不仅与委托人华联超市息息相关,更与事农公司有密切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代理律师将本案争议焦点总结如下:
1. 涉案盐焗腰果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2. 如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属情形是否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3. 华联超市作为销售者是否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件代理思路
 
首先进行案例检索,在海量案件中总结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司法观点;再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司法判例及司法实践观点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寻找本案突破口,且设置多个突破口(标签瑕疵、食品经营者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为当事人取得胜诉争取最大可能,穷尽一切抗辩观点;最后跳出法律规定,从职业打假人身份、现状、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社会大众对于职业打假的观点态度、职业打假的优缺点出发,为我方说理寻找支撑。针对二审,首先检索二审法官此类案例观点,针对法官观点与我方总结争议焦点一一列表对比,按照法官观点准备我方答辩及证据。
1. 代理律师在已有判决对我方不利得情况下,通过律师专业性为当事人建立信心,在当事人已经多次和解、损失较大的情况下,积极应诉;
2 .代理律师从全局出发,为案件多手准备、与陕西、北京食药监部门沟通,寻找多个突破点,进行多手准备;
3. 代理律师进行答辩,没有仅仅停留在华联超市作为销售者的角度,而是兼顾生产者、销售者,从涉案盐焗腰果属于安全食品出发,从根本上论证华联超市无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也正是从一开始确定了此种答辩思路,使得本案在二审中,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观点不同的情况下,退一步答辩即使涉案盐焗腰果不属于安全食品,但华联超市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故可免于十倍赔偿。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其再审请求也被法院驳回。
 
法律评析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是职业打假人以食品标签标识与实际检测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代理律师作为食品经营者一方代理律师,抓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四八条第二款的但书条款,认为脂肪含量检测数据与标签标识不符,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注性瑕疵,应排除在十倍赔偿之外。
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何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该条款也被束之高阁,但代理律师的充分论证,让该观点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以个案推动法规的落地。本案二审中,法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条款与代理律师及一审法官理解不同的情况下,代理律师紧扣第三个争议焦点,从食品经营者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出发,充分论证,最终二审也驳回了上诉人诉请,成为食品药品领域第一例销售者维权胜诉案例,充分展示了律师工作不仅仅体现在案件审理中,更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法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