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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文公布!盘点与你有关的财富管理和传承11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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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正式公布全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原有的《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将予以废止。
这次的民法典,内容中增加了很多与财富管理相关的内容,我们找出其中与私人财富管理和传承相关的变化,和大家聊一下关于这些新的变化未来将对每个人的财富带来怎样的影响。
 
财富管理 VS 民法典
 
财富管理不能仅依靠管理的技术,更离不开法律工具的恰当运用。只有将法律工具与财富管理完美结合才能发挥私人财富的最大价值,使私人财富变得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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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动续期
 
 
房屋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必备品,而更多的家庭一生为之奋斗的财富可能就是那套房屋。房产能否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传承,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实际上,我国对于房屋所有权并未设定期限,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年限,例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
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房屋未灭失的应当怎么办?《民法典》第359条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虽然民法典对“房屋”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对后续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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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居住权”
 
《民法典》用了一章的篇幅新增“居住权”,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群体稳定居住的需要。尤其作出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的实现,这一设定对于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例如:夫妻离婚时,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可能面临无房可住情形,《婚姻法》虽然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给予适当帮助”常常成为现实中的实践难题。如果设定居住权,那么名下无房的一方在找到新住所前可以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
例如:父母倾尽积蓄为子女购房,甚至不惜变卖自身居住房屋,一旦子女对房屋进行处分,父母将会老无所居,因此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3-
夫妻共债标准
 
此前在婚姻法中并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此次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加以明确,使债务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一目了然。
共债标准:
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但债权人证明是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有无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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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婚内分产”
 
《民法典》创设性地规定了关于婚内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程序复杂且漫长,还存在不被判离的可能,在夫妻矛盾激化,一方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时,该条款能起到有效保护受损害方权益的作用。而对于配偶干涉阻碍自己履行赡养父母的行为,也安排了解决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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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新增加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国外一些国家也早有规定,比如,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才可以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且分居达一年的,才允许办理离婚。
其实,大多时候夫妻离婚是源于一时冲动,而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30日)的规定,给予了协议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时间,促使夫妻慎重对待离婚。
结婚有策划,离婚也要有规划。离婚冷静期让婚姻财富面临转移、挥霍等不确定性或者风险,所以在离婚这件事上更应当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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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很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在情感甚至身体上受到伤害,他们都是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虽然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但是并没有在财产分割的时候被照顾。
那么,如何定义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呢?在过往实务案件中,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夫妻财产的分割基本是平均分割。
《民法典》颁布之后,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赔偿,还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倾向于自己。
这一修改更好、更周全的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
在运用民法典的亮点优势进行财富管理、保障财富安全的同时,对财富传承的新变化也不容忽视。
 
财富传承 VS 民法典
 
财富传承就是把个人或者家庭、家族财富安全有保障的传递给自己的后代。如何才能将财富安全传递给后代呢?这离不开财富传承工具的使用。
财富传承的工具一般有遗嘱、保险、信托、基金会等。在这些传承工具中,遗嘱虽然有其局限性,但确实是最方便、快捷且能最大限度体现财富传承意志的传承工具。
《民法典》对遗嘱作出的相应修改,对财富传承又有哪些影响?
 
-1-
遗嘱形式灵活多样
 
除了已有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外,《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对于这些遗嘱形式,在订立时应当注意的是:
■ 口头遗嘱:危及情况下的遗嘱形式,危及解除三个月内,立遗嘱人“能而未”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未认可盖章、摁手印的方式。
■ 代书遗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需要规范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需要签名。
■ 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都要摄录进去,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清晰性。
以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2-
数份遗嘱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遗嘱人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的变化,以及家庭成员的思想态度转变,都会影响遗嘱人对之前所立遗嘱内容的重新审视。甚至有很多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也十分多见。
现行的《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及时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订立在公证遗嘱之后,也不视为对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仍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这显然不符合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由意愿。
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人可以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当下意愿,自由选择订立方式。如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各遗嘱之间不再有效力等级区别。
在以遗嘱方式传承财富的时候,因为遗嘱效力差异的取消,意味着传承的不确定性增大。
 
-3-
新增代位继承
 
现行《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只有一种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由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实现代位继承。
例如:爷爷在世时,儿子先去世;如爷爷去世,则孙子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
而在民法典中,增加了另一种代位继承的情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例如:姑姑比爸爸先去世,在爸爸去世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姑姑的子女可以继承爸爸的遗产。
有人提出疑问,这是否意味着自己需要和表(堂)兄妹一同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
事实上,这一条款的增加不会影响子女通过法定继承继承父母的财产。因为继承是有顺序的,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种继承上的变化,实际上是基于我国少子化的国情而修改的规定,把侄、甥也列入代位继承范围后,是为了增加继承人范围,更好解决家族财富传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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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遗产管理人
 
我国之前并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继承法》第16条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的一定执行工作,但遗嘱执行人是由立遗嘱人指定,如未指定,则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分割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最终损害到继承人的权益。
民法典中增设遗产管理人,也是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例如遗产管理人需要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避免部分继承人恶意转移遗产逃避债务等问题。
遗产管理人的设定,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的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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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扶养人范围
 
现如今我国老龄化趋势加剧,独居老人、空巢老人比重不断上升,老无所依的问题较为严重,民法典将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扩大至继承人以外的一切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的权利。
扶养人范围覆盖全社会,赋予遗赠人更多选择的自由,比如很多老人不愿在养老院度过晚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从而保障老人的养老权利,丰富养老形式,满足社会养老多样化的需求。
《民法典》的颁布,开创法治中国新里程,这些都是新规将带来的积极作用,它对中国的社会化进程带来更多可选择性、建设性的法律环境,让财富管理与传承有了更多样、更和谐的繁荣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