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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 利用“全面覆盖原则”解决专利权纠纷 服务军民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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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于2009年申请了一项无枪身射孔器发明专利,2013年申请某射孔工艺发明专利,上述专利权法律状态为授权。
西安某能源科技公司(下称“B公司”)是一家以军转民技术为背景的民营企业,其所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乃该公司自主研发的后效体产品,该产品所运用的后效体技术被中国爆破行业协会汪旭光院士为首的15位知名行业专家认定为国内外首创。
A公司认为B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大量生产销售的后效体、射孔弹等产品侵犯了A公司上述两个专利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并要求B公司赔偿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B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B公司及律师的共同协作和努力,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不侵权,后A公司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案件代理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无枪身同轴随进式射孔器”专利权,如果侵权行为成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承办律师接到B公司委托后,召开内部案件论证会议,整理、分析证据资料,将A公司的专利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论证,并提出了如下代理思路:
1. 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是否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分析判断后,代理律师认为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无枪身”、“密封”、“在弹壳的后端外侧设置有环形凸台”“浇注”和“压裂药由重量百分比为50%-80%的高锰酸铵”的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多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授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关于B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A公司认为B公司虽然仅生产和销售后效体,仍然构成帮助侵权。代理律师经过分析,认为A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理由如下:
首先,有鉴于如上论述,双方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所以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其次,因为后效体与射孔弹之间无密封措施,B公司生产的后效体只能用于有枪身的射孔器,不能用于无枪身射孔器。所以,后效体不属于专门用于实施A公司专利的设备、零部件、中间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B公司生产和销售后效体不构成帮助侵权。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故A公司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3. 关于反制措施
针对A公司的两个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釜底抽薪。
 
二、律师工作及成果
 
1. 对于专利技术方案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深入分析。
2. 将被控产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至少有“凸台”、配方等区别,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从技术手段、作用及功能上讲,这几处不同的技术特征应当不构成与专利技术的等同。
3. 律师建议一方面作不侵权抗辩,另一方面提起专利无效申请。提起专利无效的作用一方面打击对方的专利基础,另一方面原告在专利无效中的意见陈述在法院诉讼阶段中或许可作为被告利用禁止反悔原则抗辩的理由。
2018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A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故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公司主张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不能成立,判决认定B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瑞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瑞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B公司不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
 
三、法律评析
 
等同侵权是本案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为等同技术特征需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等同原则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法律制度规定等同原则的必要性。
一方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是对专利权字面侵权的适当补充,等同原则的适用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专利制度本身又要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因滥用等同原则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施加必要限制,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贡献,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影响与评价
 
随着中美贸易战的持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视为核心竞争力,获得专利权渐渐成为企业赢得市场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但是,不乏部分企业在技术优势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专利诉讼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占有市场,本案即属此种情况,B公司被卷入诉讼后,市场遭受重创。
因本案涉及“后效体”的专业技术知识、标的额巨大、证据繁杂,代理律师付出大量时间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深入了解和专业剖析、对案件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和代理论证,克服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分析、比对这一难点,充分有效利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不侵权抗辩,最终在一审、二审中皆赢得了胜诉。B公司在技术、市场的竞争优势得以维持,专业研究后效体技术的心血没有付诸东流,使身处于水深火热的B公司从诉讼泥潭中解脱,可以在技术和市场竞争中继续领跑,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得以恢复。
本案成为了自裁判文书公开以来陕西省范围内侵害专利权纠纷中标的额超500万,而被诉方一审、二审皆取得胜诉判决的极少数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