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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 作为定罪依据的文件效力,你审查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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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蒲某某、朱某在勉县化工厂院内,租用勉县某公司场地,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二人分工合作,蒲某某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朱某主要负责资金收入支出,参与经营。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1月3日蒲某某、朱某非法收购大量没有合法手续的林木共计蓄积896.78立方米。
 
认定的上述木材蓄积的证据有:1.被告人蒲某某对木材方量的材积自认数量。2.鉴定意见书引用的陕林公发【1989】46号文件,认定秦岭地区木材出材率为50%。
 
一审判处被告人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阶段,永嘉信律师接受浦某某委托辩护,发现案件定罪量刑的文件依据、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且对大量同类案件有巨大影响,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关键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即立木蓄积=原木材积÷该树种出材率。
 
一、案件争议焦点
 
该类涉木材案件中,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木材原木材积方量究竟是应该由专业机构以专业方法测量计算,还是可以根据当事人自行估算结果直接认定? 
 
一审中,蒲某某虽然对指控木材原木材积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木材原木材积方量的依据是蒲某某自制台账中的记录),但永嘉信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排除合理怀疑”一项更为重要。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即便当事人承认了对其不利的事实(甚至是亲自记录形成的案件事实), 但只要存在可能不真实的合理怀疑,人民法院就必须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审查证据,而不能简单的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事实直接认定。
 
本案中,永嘉信律师查阅卷宗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木材原木材积数量来源是蒲某某销售木材自行制作的销售台账,但:将该台账数据记载的销售木材方量和上游出售方滥伐木材的方量相比较,误差共计 133.854立方米;对上游滥伐木材者认定的滥伐方量是专业鉴定机构依据专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因此,永嘉信律师认为,即便是蒲某某自认形成的证据,但明显和专业机构的认定存在巨大误差,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二审应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中引用的陕西省林业厅陕林公发【1989】46号文件,认定秦岭地区木材出材率为 50%,进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公式计算出木材蓄积方量。但是,陕西省林业厅陕林公发【1989】46号文件作为定案的关键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看到一审卷宗后,这个 1989 年的文件引起了永嘉信律师的注意。按照该文件, 原木材积方量的两倍既是立木蓄积的方量。但这个已逾三十年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效吗?
 
带着疑问,永嘉信律师查阅了陕西省内所有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类案件的上网判决,发现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文件竟然都是——陕西省林业厅陕林公发【1989】46 号文。
 
二、代理思路及工作要点
 
为了破解心中的疑惑,永嘉信律师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核实该文件的有效性,结果是惊人的,一个已逾三十年的文件一直被使用,但从未被各级办案单位怀疑。
 
为此,永嘉信律师积极主动调查取证,向陕西省林业厅及陕西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结果是均未能找到“陕林公发【1989】46号文件”。网络查找中发现, 该文件是对 1989年林业部相关文件的转发,而林业部的文件早在2012年已经清理废止,至此原木材积向立木蓄积方量转换所依据的文件缺失已然查证。 
 
首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有“情节 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量刑幅度分别为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况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1000株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第十七条规定了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公式为:蓄积=材积÷该树种的出材率。
 
其次,我国《刑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树种出材率进行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出材率标准为鉴定意见中引用的陕林公发【1989】46 号文件已然缺失,直接导致本案定罪无依据。 
 
三、案件评析
 
据了解,1989年至今,涉及盗伐、滥伐林木以及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类的犯 罪,整个陕西(地处秦岭林区)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均认可并适用陕林公发【1989】46 号文件,一个关键定罪文件的缺失,长期被法律人忽视(最不该忽视的是以质疑为使命的律师),已经导致了多少类案定罪量刑的错误。直到永嘉信律师介入本案二审程序,对该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后,公检法各机关才开始关注到该文件的效力。
 
本案的辩护直接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在该文件已经废止多年的情况下,类似案件判决的合法性将面临巨大考验。同时,律师的发现,也推动国家有关机关对此类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保证今后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正确适用。 
 
永嘉信律师独立思考,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精神,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我们一步一个脚印,以个案推动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