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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道歉!《晴雅集》下线!你应该知道的著作权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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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最后一天,“道歉”二字冲上热搜。郭敬明、于正先后在微博发布了道歉信息,为多年前抄袭庄羽、琼瑶作品之事,在法院判决侵权长达十八年之后,首次以个人身份公开道歉。
事情的起因要从156位影视行业从业者联名抵制抄袭剽窃者说起,其目标正是直指近期大热的于正、郭敬明,带来的后果是于正在《我就是演员3》中的镜头被减、离开该节目的后续录制,郭敬明导演的影视作品《晴雅集》上映十几天后也被下线。其实,公众所言之抄袭、剽窃,法律之意即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借此话题,与大家分享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十八年前的一桩旧案
2002年8月14日,小说《圈里圈外》(简称《圈》)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
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庄羽。《圈》以主人公初晓与现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简称《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梦》以主人公林岚与现男朋友陆叙及前男朋友顾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姗姗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
诉讼中,庄羽列举《梦》中侵权的12个主要情节,认为与其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列举了《梦》中侵权的一般情节、语句,认为共有57处相同或近似。
北京高院结合庄羽的指控对涉案两部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对比后认为,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法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同时,经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故二审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
二、著作权其实离我们很近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为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且可以用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有些人以为著作权那都是作家享有的权利,其实著作权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写的一篇随笔、画的一幅画、拍摄的一张照片、唱的一首歌、跳的一段舞、设计的一款软件等等,都有可能成为作品。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无需公开发表,作者本人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一般来说,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比如,你在脑海中想了一首绝美的情诗,打算趁着花好月圆之夜去给你心爱之人表白,在你没说出口之前,这首诗只存在于你的脑海中,则这首诗就属于思想。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所形成的就是作品。
三、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判断一个作品有没有抄袭,一直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难点,也是重点问题,关于判定的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有没有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总结来说就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逻辑。
“接触”很好理解,是指在先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能获取,或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得在后作品作者有机会接触到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者近似,而可以使受众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欣赏体验。
以文字作品为例,大致从以下几点判断:
1. 看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
2. 看作品是否有独创性;
3. 看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
4.看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细节等)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剽窃、抄袭,应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并作出相关判决。对于某些情节复杂的涉嫌剽窃、抄袭的案件审理时,可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的鉴定机构(比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进行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1号的裁判要点】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 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 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四、抄袭的法律后果
 
 
面对著作权侵权维权难的现实困境,我国从立法上不断加大保护力度,《民法典》以及将在2021年6月1号实施的《著作权法》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上做出了更为细致、严谨的规定,力求最大程度来弥补著作权人的侵权损失,预防、震慑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也从缩短类型化案件的审理周期、全面适用署名推定规则,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等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从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权利人诉讼维权负担。
《著作权法》(2020修正,2021.6.1施行)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另外,这些年来,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咱们经常能在热搜上看见大家讨论某些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对抄袭作品、抄袭作者进行抵制。
 
智力成果是这个社会最宝贵的财富
 
互联网时代下,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时代的记录者和创作者,我们在朋友圈晒出自己的日常加班照,在微博偷偷写下对工作的吐槽,在B站上传自己的青春鬼畜,在抖音展示自己的丰富生活,在微信公号上发表对世界的思考……这些句子、视频、照片都是我们创作的作品。
作品凝聚着原创者的智慧与心血,尊重版权,保护创作,才能燃起更多热情与灵感,才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才能提高经济竞争力。
2016年两会政协委员王兴东曾言“原创是用心血浇灌的花,用情感酿造的蜜。抄袭可耻,剽窃可恶,模仿可怜,复制可悲,创新可贵,原创可敬。”
诚然,崇尚创新,须从尊重原创开始。如果劣币驱逐良币,好作品只会越来越少,泥沙俱下的内容就会泛滥。长久下去,原创者不仅失去动力,还可能失去能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该是让侵权者存畏惧、守法者不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