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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合规系列(一) | 互联网医院运营模式及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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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健康产业变革创新的新事物,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动医改的举措之一,近年来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关注度很高。互联网医院的运行模式既能有效地促进医疗资源的流动,赋能基层医疗水平,又可提高分级诊疗的实施效率,缓解医疗资源分布失衡的难题,同时为社会医疗服务需要提供了便捷。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线下诊疗渠道受阻,资源紧张,互联网医院发挥其优势作用,建设和运营数据都有了快速增长。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互联网医院发展也进入常态,国办也已发文支持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陕西省紧跟步伐,正在加紧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于2020年3月4日公布的信息,陕西省已有18家医院获批线上开展互联网诊疗的资质,包括西安交大一附院、西京医院、唐都医院等,其他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正在加快建设,陆续上线。另外,2020年5月19日,国家级新区——西咸新区发出了首张互联网医院牌照,西安强森医院沣东互联网医院获批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成为西安市第一家获得该授牌的全科医疗机构。
永嘉信医药健康法律业务部将通过三篇专题系列文章,以互联网医院为研究对象,以相关政策发布为契机,将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简要梳理其运营模式,厘清归纳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尝试进一步延伸探讨法律服务在其中可发挥影响的空间。
一、互联网医院的内涵
(一)互联网医院的概念
1. 互联网医院的定义
目前,社会上有各式各样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但迄今为止,学界和实务届尚未对互联网医院的含义做出明确的界定。医药健康法律业务部将互联网医院定义为:以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线下实体医院为依托,使用在实体医院注册执业的医师,主要通过线上电子平台以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为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2. 互联网医院的相关概念辨析
互联网诊疗:是指实体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诊疗活动,诊疗范围线上线下保持一致,部分放开在线处方药。
远程医疗:是指两个医疗机构通过计算机通信技术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邀请方直接向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为邀请方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诊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任权利。
(2)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作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为邀请方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三者的共同点在于均需通过互联网进行图文或视频交流,不同点主要在于参与者。具体而言,互联网诊疗只能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资质,只能利用本院医生开展线上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则是实体医疗机构、第三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医院既可利用本院医生,也可利用其他医院医生开展线上诊疗活动;而远程医疗无需申请资质,但只能在实体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二)互联网医院的类型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的规定,互联网医院有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种类型。
实践中有权开展诊疗活动的互联网医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一类是企业平台型互联网医院。
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依托线下实体医院的优势,各个医院根据优势学科开设互联网医院专病专科服务,将更多的优质医疗服务上线。因此,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具有的线下医疗资源优势,可以实现专病专科的线上线下无缝对接,打造专病专科绿色通道。
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又分为两小类型:
(1)医院自建平台,把部分医生搬到网上,进行网上问诊服务。典型实例是“浙一互联网医院”,由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导,引进软件,开展网上诊所。
(2)由医院主导,但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典型实例是深圳市宝安中医院网上医院,深圳宝安中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在线问诊、开电子处方),健康 160 提供技术支持,160 大药房提供药品配送。
企业平台型互联网医院中互联网企业是主体,企业可以申报成立互联网医院公司,但必须要有挂靠的实体医院,不限制形式是自建的、收购的、或者合作的。
企业平台型互联网医院也分为两小类型:
(1)乌镇互联网医院(仅由一家互联网医院公司构成),由微医集团主导,与地方政府和医院合作,成立公司。
(2)银川互联网医院(是一个互联网医院体系,由多家互联网医院构成),由政府引导审核,互联网企业申请互联网医院,必须在当地注册互联网医院公司。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影响比较广的模式。典型实例有:好大夫的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微医的宁夏互联网医院、银川丁香互联网医院、春雨的银川春雨互联网医院、京东的银川京东互联网医院、安心医生的银川云海翼互联网医院等 17 家互联网医院。
企业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在做好专病专科疾病诊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包括慢病管理、网售处方药、二次诊疗、私人医生等。它们在流量管理、数据运营、服务优化方面的优势较为突出,能够通过多渠道推广去获取患者和医生流量,同时根据患者和医生的需求进行数据分析、服务创新。
(三)目前全国互联网医院的地域分布
动脉网以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出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为时间起点,从多个公开渠道搜集到目前497家互联网医院的资料(数据截至2020年4月30日)
从上图可看出,现阶段互联网医院主要分布在东部、南部沿海省份,这些区域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医疗信息化程度也较高,有良好的基础。其中,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份还被国家卫健委确定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
二、互联网医院的运营模式
在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区域疾病标准化管理与建设分会成立大会上,国家卫健委统计信息中心主任张学高做了关于互联网医院建设的相关报告,张学高介绍,目前互联网医院运营模式分为三种(H 指公立医疗机构,I 指互联网企业):实体医院的医疗资源线上服务模式(H+I模式)、医联体共同线上融合服务模式(H与I融合模式)、集聚医生资源的平台服务模式(I+H模式)。
(一)“H+I模式” :实体医院的线上延伸
即《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一)表述的 :“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 + 互联网医院’。”这种模式是由一家实体医院(以下“实体医院”均指实体公立医疗机构)发起,通过自建互联网医疗平台,直接面向公众开展互联网服务。原则上, 该类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均由实体医院主导,互联网企业仅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主要形式是线上预诊、线下确诊、线下治疗、线上复诊。包括慢病在线延方、药师在线审方、药品物流配送、居家用药指导、家庭延续护理、院后在线随访等。智慧医院水平较高的实体医院往往采用这种模式,如上海市儿童医院互联网医院、浙大一院互联网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等。此外,武汉市中心医院还专门设立“网络医疗部”,与医务处、社会服务部、药学部、信息形成多部门有机协同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H与I融合模式”: 实体医院与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资源融合
即《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表述的:“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 + 合作方识别名称 + 互联网医院’。”这种模式是由一家或多家实体医院和互联网企业共同发起,互联网企业建设第三方平台,实体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在平台上开展线上服务,并负责线下的连续性诊疗。两者通过合作协议,对互联网医院运营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通过多家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线上问诊,线下服务依靠实体医院硬件平台和医疗服务。居民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本地挂号就医,也可以与其他地区优秀医生进行医疗沟通,在网上进行专家会诊,并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宁夏银川互联网医院,银川市集中与丁香园、北大医信、医联等15家国内知名互联网医疗企业签约,之后,又陆续与阿里健康、京东医药城、平安健康、360健康等60多家互联网医疗企业对接,目前在银川市的互联网医疗企业已达到29家,好大夫、丁香园、微医等11家企业以备案形式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企业集群初步形成。目前采用该模式的有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贯众互联网医院、天津微医互联网医院等。
(三)“I+H”模式: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线下依托
即《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三)表述的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 + 互联网医院’。”这种模式是由一家互联网企业发起,依托其互联网医疗平台,建立或收购一些私立实体医疗机构,少数情况下也会依托公立医疗机构,集聚各地医生资源,医生在平台以多点执业的方式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并为全国各地的患者提供诊疗、检查复诊、手术预约、药品配送等服务。该模式典型为乌镇互联网医院,目前乌镇互联网医院依托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以多点执业的方式把全国各地的医生患者集中到医疗平台上,连接了全国30个省市的2700多家重点医院,并通过健康云卡,实现电子病历共享,解决部分患者远程就医,医保结算难题,构建新的云医疗服务体系。
三、互联网医院的相关政策解读
互联网医院作为一个与政策强相关的行业,任何分析必须建立在对政策解读、监管梳理的基础上,国家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经历了“试水探索期—试点试验期—监管整顿期—定调支持期—加速落地期”五个监管阶段。
(一)2018年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分析
2018年4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包括了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三方面的内容。
2018年9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包括了互联网医院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基本标准的内容。在互联网基本标准中,明确了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特别强调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并对科室设置、房屋和设备设施、规则制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互联网医院的监管方式上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提出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则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同时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2019年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分析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新出台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成为行业发展的风向标。
《药品管理法》规定了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名单里没有出现处方药。这意味着网售处方药不被明文禁止,只是具体的规范办法还需等待监管部门制定。由于互联网医院针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已经拥有处方权,因此,互联网医院将成为网售处方药的重要处方源,这就加快了互联网医院与医药电商、药店、药械企业等的融合发展。
国家医保局出台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医院的医保支付指出了方向。2019年10月起,银川开始试行高血压、糖尿病在互联网医院就诊进行医保报销。医保政策出台和地方开始试点,一方面让行业备受鼓舞,因为这是对互联网医院的进一步肯定,也意味着常见病、慢病在线上复诊有了更多动力。但另一方面,国家政策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面做出了严格要求,收费项目强调的是核心诊疗部分。意味着企业若希望直接从医保中获得大量收益是很困难的,而应该探索更多新技术、新服务,促进医疗服务的降本增效。
此外,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年各省市持续出台相关意见、行动计划,多个省市提出,到2020年二级或三级医院普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时,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建设和加强监管,宁夏、甘肃、上海等地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当地细化的管理办法,使互联网医院建设和管理有更清晰的路径。
(三)2020年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分析
因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卫建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在2020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期大力推动互联网医院发展。整体而言,疫情带来的政策推动并非临时性的,而是鼓励常态化发展,强调其在日常医疗服务与公共应急体系中的技术和能力储备。
值得强调的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有71家互联网医院在疫情期间接通医保,其中以公立医院主导的互联网医院为主,同时也出现了微医、平安好医生等企业主导的互联网医院。
2020年3月2日,国家医保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最具突破性,该文件称“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纳进医保支付,为互联网医疗发展打通了重要一环,解决了长期制约发展的瓶颈,让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形成了完整的闭环。
作为互联网医院合规专题系列的开篇,我们希望以基础先行的角度,让读者对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概念、运营模式有所了解,其后通过整理互联网医院近年来诸多相关政策,搭建起与互联网医院运营合规有关的框架,帮助读者建立初步印象。
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对互联网医院运营中常见法律风险、合规问题以及法律服务在互联网医院不同运营阶段中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敬请各位读者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