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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解读 |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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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条例》亮点诸多,其中,对建设项目影响较大的便是修订后《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基础上,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
为便于大家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修订后《条例》规定的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永嘉信律师现依据《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条例》,并结合多年建设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经验,将修订后《条例》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优化内容以及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梳理说明如下(纯干货,建议收藏):
一、修订后《条例》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内容
1. 合并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修订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2. 减少审批层级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修订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3. 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修订后《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4. 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体现了权责对等,进一步落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4. 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5.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