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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展开:现状、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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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永嘉信周启邦(西咸)联营律师事务所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深度合作,发起开设“鉴定式案例研习课”项目。该项目是永嘉信在行业中的率先尝试,在人才培养、推动标准化的诉讼服务产品的形成,提高案件胜诉率及服务质量方面,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今的法律服务市场要求从业人员有越来越精细化的案例分析操作技能。尤其是在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结论一望而知的可能性越来越低,仅仅依靠模糊的法感情和粗糙的法经验已无法满足案件分析论证的要求。在案件事实确定的前提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主要依赖对于具体规范的解释能力。正如张家勇教授所说,法律人需要的是“依有效规范得出妥当结论”的能力。由此,肇始于德国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两个层面上同时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在法学教育层面,目前全国已经有若干家知名法学院校系统性开展了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其中持续时间较长,全国影响较大的成功范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教授团队、中国政法大学吴香香教授团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家勇教授团队、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团队、西南政法大学黄家镇教授团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教学团队等。法学教育界已经形成共识,正在着力推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朝着考察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的方向改革。
在法律实务层面,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已为我国官方机构所认可。国家法官学院联合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共同出版了《法律适用方法》系列书籍,是为国家法官学院的指定培训教材;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法官所著的《要件审判九部法》已成为全国各知名法院法官办案的案头书。全国各大知名律师事务所当然也紧随其后,在选拔后备人才的时候多将是否熟练掌握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已在法律实务界蔚然成风。
什么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简单的讲,鉴定式是一种解答法律问题的体裁,如同卜元石教授所说,就是“把解决法律问题变得像解数学题一样步骤明确。”该套方法本质上是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推论”的模式下,采取涵摄法,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可归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过程。在鉴定式体裁运用最为成熟的民法领域,便是追问“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由此发展出一套程式化的相对固定的请求权检索模式。首先,在检索顺序上,大体采取合同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法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其次,在每一种类型的请求权内部,又需要在请求权是否成立、请求权是否消灭及请求权是否可行使这三个层次上逐一进行检索。原告需要论证请求权已成立,而被告则可在请求权未成立、请求权已消灭及请求权不可行使这三个阶段去提出抗辩。这套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法律人在讨论案件的时候逻辑更加严谨,焦点更加集中,同时避免遗漏请求权。
但现实情况是,除顶尖法学院及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外,法律人想要在我国完成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训练缺少必要的条件。这当然影响到了我国法律实务界案件精细化操作的进一步发展。
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首先,我国法学院校中普遍没有开设系统的鉴定式案例研习课。大范围开设鉴定式案例课程的确面临诸多困难。比如,相比于传统课程,鉴定式案例课程需要老师们更多的投入。付出相同精力的情况下,教师在传统课堂上更容易能够满足完成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因此,我国会教鉴定式并且愿意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教授鉴定式的教师非常少。因此鉴定式案例教学面临严重的师资不足。再比如,鉴定式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学生作业量极大,这就要求该课程必须匹配一定数量的助教来分担任课教师批改作业的压力。而雇用助教必然需要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但据笔者所知,我国大部分法学院校的经费使用制度对此都是不友好的。凡此种种都严重制约了现阶段鉴定式案例课程在法学院校中的大规模推广。
其次,市场化的培训机构几乎都没有提供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市场化培训机构本来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对法学院校培训能力不足的有力补充,比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市场就发展的如火如荼。但目前在各主要的市场化培训机构几乎都难见到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这当然与鉴定式案例研习课需要教师不断地给予学生及时反馈的特点有关。相比之下,市场化的培训机构更愿意依靠提前录制的视频资料和不断攀升的点击量来营利。通过开发一种需要师生之间频繁互动才能起到教学效果的课程来赚钱似乎并不是一种好的商业模式。
面对以上困境,永嘉信周启邦(西咸)联营律师事务所(下称“永嘉信周启邦”)在“走出陕西,服务全国”的战略引领下,利用自身优势率先尝试,给出了自己的应对策略。
首先,由永嘉信周启邦提供经费和案例,展开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深度合作,由笔者在西北政法大学开设鉴定式案例研习课。充足的经费首先保证了助教队伍的数量与质量,使得该课程任务对于教师来讲不至于负担过重,更使得教师的意见能够及时且有针对性地反馈给学生。同时,鲜活的、经过挑选和改编的案例使得教学效果又上了一个层次。一直以来,法学院校中传统案例课程所使用的案例即便来自于真实的世界,但由于缺少设计和改编,针对性不强。由此,此类案例课程大多沦为学者口中的“例证教学”,仅仅成为知识点在又一个典型案件当中的重复性验证课程,无法对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能力的有效训练。正如朱晓喆教授所言,“如何选择案例题目是一件颇费思量的事。”笔者在挑选和改编案例的时候力争做到朱晓喆教授所说的“案例不但要简明清晰地限定事实,避免解题者自己假设和补充可能的事实,还要保证所反映的民法知识点不能过于简单直接,最好在案例设计中设置一些疑难或障碍,甚至是法律并无明文的情形。由此解题者才能体会到法律实践问题的复杂艰难。”由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成为永嘉信周启邦未来人才的重要来源。
其次,永嘉信周启邦设有自己单独的律师学院,在该学院下,由笔者展开对本所现有律师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培训。笔者所见,虽然目前西北境内多家律师事务所设有律师学院,但在律师的培养上都缺乏成体系的课程,经验分享式的培训最后只能使得“律师学院”的名号沦为噱头。永嘉信周启邦律师学院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课程旨在通过对本所律师的系统训练,使其快速掌握该套方法,从而在对所承接的诉讼类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时能够有效运用。此种模式在全国可能还是第一次,也可能是目前应对前述之种种困境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我们日后还将尝试将该种模式向外推广,形成能够辐射陕西,乃至西北地区,甚至全国的律师课程培训体系。
正是因为有了上述两方面的努力,永嘉信周启邦得以设立“鉴定式民商事案例研究中心”,并由笔者担任中心的负责人。中心在永嘉信周启邦“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为全所承接的中高端诉讼类案件提供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在于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并与其他案件承办人员一同合作,优化诉讼策略。该服务模式能够有效避免一般诉讼类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或代理词个人化风格明显的倾向,为永嘉信周启邦诉讼产品的一体化和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依循路径,助推诉讼服务产品整体品质的大幅度提升;同时还有助于推动形成更有效的法律观点输出模式,帮助律师与法官在观点的形成上有更高的匹配度,从而提高永嘉信周启邦在中高端民商事案件的胜诉率。中心的设立将使永嘉信周启邦成为西北地区使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提供法律服务的首家律师事务所。未来,我们甚至期待向全国的法律服务行业输出诉讼业务的服务标准。
我们不敢说找到了一条绝对正确的路,但这一定是一条值得认真探索的路!愿有更多的人加入我们,愿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