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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周 | 谈一谈公民在网络信息内容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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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至17日,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开幕式于1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本届网安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2021年8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1.6%。我国触网的民众越来越多。
依照《网络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网络安全既包括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信息传播安全,信息内容安全。而这其中,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最常见的也是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因此,本文对公民在网络信息内容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及责任承担予以解读。
 
一、什么是网络内容安全?
互联网为人类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传播提供了一个巨大而宽广的平台,实现了人们即时沟通与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广大网民利用网络进行交流、表达观点,网络民意的影响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互动性,使得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并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破坏作用及不良负面影响。网民中出现了“网络水军”,这些人有时制造假民意,目的是左右舆论,误导受众,甚至影响政府决策、值得注意和警惕。
根据我国政府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定,网络不良信息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5. 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6. 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
7.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 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9. 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与人民相关的信息内容安全违法案例
1. 政治类不良信息
案例:《国家中心城市最终确定,11城市成功入围,厦门黑马闯进名单!》
2016年12月15日,由海峡导报社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台海网”发布文章《国家中心城市最终确定,11城市成功入围,厦门黑马闯进名单!》,该文称:“国家中心城市的争夺终于尘埃落地,11座城市夺得这一称号。”2016年12月17日,一家名为“中国经济学人”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了该文,并将标题修改为《重磅:国家确定4个全球城市和11个中心城市,杭州成都厦门南京武汉等入选》,改后的标题以非常肯定的口吻进一步指出国家已确定4个全球城市。
截至2017年3月21日,相关网络新闻资讯超过4000篇,微信文章超过2000篇。3月22日,住建部网站刊发辟谣消息称,上述报道毫无根据,纯属不实报道。
2. 民族宗教类不良信息
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艾某某煽动分裂国家》
艾某某宗教极端思想浓厚,2013年开始在其手机QQ空间的相册内储存多张煽动分裂国家、宣扬暴恐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该QQ空间未设密码,期间有多人浏览上述图片。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对其腾讯QQ空间进行远程勘验,相册中共上传2026张照片,共被访问1468次,其中因涉嫌违规,被禁止访问44张。
3. 暴力恐怖类不良信息
案例:《冯某通过互联网传播制作虚假爆炸物手册及恐怖信息事件》
2017年,冯某基于爱好、并为了引起其他人注意,在家中自行搜集涉及炸药制造的信息,经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命名为《恐怖分子手册》,后在百度文库中进行发布,内容包括各种炸药、燃烧剂、汽油弹等配方及制作方法,其中穿插了一些涉及恐怖组织活动的字眼和语句。文档中所涉及的炸药知识、制法等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但内容不涉密,通过正常渠道可以进行查询。冯某发布的文档内容被大量浏览和下载。
4. 色情类不良信息
案例:《黄鳝门直播涉黄事件》
2017年7月,一名女主播把黄鳝塞入自己下体的淫秽色情视频在社交平台上面疯狂传播,涉黄平台“老虎直播”炒作“黄鳝女”,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去了解搜索她,不仅为宣传平台名气,更是为了吸引网民注册成为会员。“黄鳝女”淫秽色情视频在社交平台上的迅速传播。
5. 谣言类不良信息
案例:《网民编造传播地震谣言信息被拘留》
2017年8月,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地震灾情后,少数网民在在微信群假冒“中国地震局四川分局”名义散布谣言信息称,“2017年8月9日凌晨3时陕西、甘肃、青海等地将有余震发生”;网民金某某假冒“中国地震台网”名义在微信群造谣称,“8月8日21时许在陕西汉中市老君金寨附近发生6.5级地震”;网民齐某在微信群造谣称,“阿坝地区将发生8.7级地震”。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引发社会恐慌。
6. 其他不良信息
案例:《“凉山诈捐”事件 警惕网络“伪慈善”》
2016年年11月,四川凉山直播诈捐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某视频直播平台上的个别主播以慈善为名,直播给村民发钱,并以此吸引观看直播的观众送主播礼物。而等到直播结束后,主播就把发给村民的钱收回来,观众们送给主播的礼物,却被主播兑换成钱装进自己的腰包。事后查明炮制“伪慈善”直播事件的主播“杰哥”杨某、“黑叔”刘某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吸引粉丝获利数十万元,涉嫌诈骗。
 
三、产生影响信息安全的诱因
影响信息内容的主要原因还是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泛滥,并且会逐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应用领域的扩大而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从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来看,这些原因不仅包括互联网用户为显示个人能力,寻找刺激而肆意传播互联网不良信息,而且还包括网站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互联网治理法律的不完善,互联网治理技术不成熟等因素。
1. 原始信息不当滋生内容
原始信息不当是产生网络不良信息最直接的原因。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世界已经与现实世界融为一体,网络信息实则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因而,网络信息内容是否合规,必然受到现实世界原始信息的制约。如果原始信息本身即为不当,则网络信息内容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2.国家主权和网络安全不容忽视
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迫使我们研究网络内容信息内容安全的动力之一。境内外敌对势力依托互联网,采用中文主动干扰技术,源源不断地制作和传播大量本应受到严格监管的有害信息和不良信息,将互联网演变为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新“阵地”,导致网络上出现大量的中文不良信息。
3. 巨大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不法分子利用网民的一些猎奇心理,制造一些网络色情信息公开传播。这里的网络色情不单单是大家理解中的纯色情信息,还包括大量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软色情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含蓄的挑逗性和暗示的意味,但不是法律绝对禁止的内容,因此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网络上传播。
4. 中文语言特性不利于自动信息处理
由于汉语的词缺乏形态变化,且不同语言单位之间的界限不清,中文分词存在较大困难,造成中文文本自动处理一直是中文信息处理最困难的工作之一。别有用心的人民网络攻击者依据汉语同音字、繁体字与简体字并存的特点,采用同音字、繁体字代替文本关键词中的某个字,从而导致绝大多数现有的过滤器对这类遭受过中文主动干扰的关键词识别困难,造成中文Web不良信息有机可乘,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
 
四、违反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法律责任承担
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内容安全治理愈发重视,也对违反网络安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笔者在此予以摘录。
1. 行政责任
(1)行政约谈(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规定,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3)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2.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