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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所View | 票据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兑人破产时持票人的应对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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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在市场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16年年底,为规避票据市场风险,加强票据市场的监管,以央行224号文的发布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票据市场向电票化、规范化迈进。
在商票电子化后,虽然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安全性、信息披露、模式创新等方面相较纸质票据有所突破,但自2018年起宝塔财司、重庆力帆及包商银行的电子票据相继出现兑付危机,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市场监管及对应法律法规,又面临着新一轮的“信任危机”。
结合目前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市场经济形势下行的大环境,大量企业面临破产,电票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兑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持票人如何应对票据风险,成为现阶段电票持票人的普遍难题。
策略选择前提:票据持票人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后,还能否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虽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出票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仍可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但依据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可知,电票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持票人有权选择其权利救济途径,也即票据持票人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后,仍可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一、持票人的应对策略选择
(一)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应进行申报债权还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
票据中的“付款”是指足以消灭票据关系的票款支付行为,票据付款人及承兑人作为票据权利行使环节中的最后一环,在向持票人依法全额付款后,该汇票基于票据法律关系对全体票据债务人的产生的责任解除,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此时无法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即,在出票人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付款人及承兑人对出票人享有的债权只能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
(二)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票据持票人应进行申报债权还是以提起诉讼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
如票据前手背书人人数较多,且部分资信状况较好,则优先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持票人有证据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以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所有前手背书人为被告,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实现票据权利。
如票据前手背书人人数较少,且资信状况较差,建议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积极收集证据,做好另行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或票据追索之诉的准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票据持票人因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所持票据无法兑付所形成的债权并不必然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如持票人申报票据债权被管理人认定为不予确认债权,则需就该债权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或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以期实现权利的救济。
二、破产程序票据权利实现的实操建议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持票人拟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票据追索权实现其票据权利的,可在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所在地法院任选其一进行立案起诉。笔者建议立案前,先就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背书人所在地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检索对比,优先选择有利于自身案件审理的法院。
但需特别注意,如持票人欲将已宣告破产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列为案件共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持票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拒付证明的收集
票据付款人及承兑人破产时,持票人可提起非拒付追索,在票据到期日前即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在起诉前,应当注意收集人民法院的有关破产司法文书,并将其作为核心证据向法院提交,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要件要求,并达到通过诉讼实现票据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