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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七个劳动用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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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晚19时许,西安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根据通告第二、三条内容,西安市自2021年12月23日0时起,全市小区(村)、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人员持单位开具的确需到岗工作的证明,市民群众一般居家生活,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参与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及急需工作以外,一般不外出。水电气暖和通讯、物流等城市运转保障行业,需连续生产的企业单位,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正常营业,严格通风消杀、扫码测温,实施预约、错峰、限流措施。上述单位行业从业人员持单位开具的证明进出小区。

根据上述防控措施的执行,西安市除城市运转保障行业以及通告中可以继续生产经营的单位,其他企业目前大多处于封闭状态,企业员工多处于居家办公或因疫情防控的隔离状态。

在此背景下,如何妥善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成为企业与职工关注的重点。笔者现就本次疫情导致的企业劳动用工中可能面临的几个常见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机关就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规定整理解读如下,以供参考,如有偏颇还请读者不吝指教。

 

一、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

1.职工被隔离期间,以及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答:不属于。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防控疫情、推迟复工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期向职工发放工资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复工后或者导致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及时向员工补发工资,同时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形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建议企业及时告知职工无法及时发放的客观原因并与职工进行协商。若上述情形消除后企业仍未及时发放工资的,依法应承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之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4.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1)停工停产期间建议企业与职工首先协商在此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2)对于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3)对于在此期间内采取居家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之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企业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职工居家办公待遇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确定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4)依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继续经营并未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企业因生产疫情所急需的物资或保障城市正常运转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职工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三、企业能否解除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或退回被隔离的劳务派遣员工?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接触人员、返岗路线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

答: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假期所在地、健康信息、轨迹等个人信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息息相关,作为劳动者应当如实向企业披露。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企业收集职工上述信息应以最小目的为限,即收集目的仅应用于疫情防控以及企业正常用工管理之需要,不得任意收集、使用或擅自公布给职工造成负面影响,若企业收集、使用上述信息违法的涉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五、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且拒绝配合检查检疫、治疗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职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绝配合检查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如职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绝配合检查检疫、治疗的行为仅受到行政处罚,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职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绝配合检查检疫、治疗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截至目前根据政府有权机关公布显示,现已有多人因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若企业职工涉及上述情形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涉事职工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六、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应当视为要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另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不建议用人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但因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可以推迟入职时间或与劳动者协商取消录用或采取居家办公方式提供劳动,若企业要求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形式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自发生用工事实之日起建立。

 

七、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到岗上班提供劳动或在防控措施解除后无法及时返岗的,能否认定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答:不建议企业按照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疫情期间,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职工个人主观原因。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同时,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职工未及时履行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职工同时给予职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

笔者现整理上述在当前疫情防控措施下企业及职工可能面临的劳动用工相关问题指引,同时笔者也将持续关注当前情况下各类劳动用工问题的发生以及政策文件的公布,及时补充其他问题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

疫情当前,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面对可能发生的劳动用工问题,建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一起共度难关,共克时艰,也相信这场战疫我们定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