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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双碳”目标(五)| 碳金融市场体制与监管体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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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所构建的绿色金融体系是支持我国经济绿色化转型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聚焦“双碳”目标(四)|点绿成金,绿色金融助力实体经济低碳转型》就绿色金融的内涵、发展以及主要工具进行了简要介绍,而碳金融作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说明的绿色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了解其在绿色金融体系中承担的作用以及其与绿色金融的联系,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定位碳金融的市场价值,利用碳金融产品。

一、碳金融的内涵

碳金融的本质是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将不具商品属性的碳排放权转化为标准化、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商品。碳金融的内涵一直处在动态衍变的过程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刚出现的上世纪九十年代,碳金融主要指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而随着全球碳交易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展,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衍变出了一系列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市场交易工具以及碳市场支持工具,碳金融的内涵因此而不断丰富。

发展至今,碳金融的概念可以区分为“狭义碳金融”以及“广义碳金融”,所谓狭义碳金融,指的便是碳金融最早的定义,即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而广义的碳金融,指所有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本文所主要介绍的便是广义的碳金融。

二、碳金融与绿色金融的联系

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碳金融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明显可以看出,这套体系中使用的是狭义的碳金融的概念,即重点关注碳金融的碳排放权交易功能。自2016年至今,尤其是在我国明确提出“30·60双碳”目标之后,碳金融的内涵早已不再局限于碳排放权交易。

2022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为碳金融产品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要求及行为规范,在标准化、国际化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市场主体以及发展模式的差异性、复杂性,构建出一套具有指导性的行业标准。

当下,碳金融包括了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市场交易工具以及碳市场支持工具三个维度在内的碳债券、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托管、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借贷、碳指数、碳保险、碳基金等十余种金融工具,可以看出,这些碳金融工具与《指导意见》中指出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工具存在着明显的交叉借鉴以及突破创新的关系,而这也正是碳金融与绿色金融的关系,即传承中创新,最终依然包含于绿色金融的整体框架内。

 

碳市场交易工具:

 

碳市场融资工具:

 

碳市场支持工具:

 

三、碳金融市场及市场主体

《碳金融产品》中指出,碳金融实施主体包括合法持有碳资产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及提供碳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清算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

碳金融市场根据交易渠道、交易模式的不同可以细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融资服务市场以及支持服务市场四个层次。

一级市场所包含的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控排企业或其他进行减碳活动的非控排企业所进行的配额分配及项目减排量要求,往往交易活跃度最低,处于碳金融金字塔的最底层,但却决定了碳金融整体市场规模和市场走向。

二级市场指控排企业、碳抵消非控排企业、部分金融机构以及少量个人投资者通过碳现货(碳配额、CCER)、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等碳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市场,市场活跃度最高,也最为复杂。

融资服务市场主要提供的就是资金服务,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曾提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介于150-300万亿元之间,相当于年均投资3.75-7.5万亿元,如此巨量的资金需求使得金融机构的介入成为必然,无论是控排企业进行技术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其他投资者进行减碳产业布局、相关技术开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所谓融资服务市场,就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碳融资、碳回购、碳托管、碳基金等碳金融工具进行金融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

最后,支持服务市场,也可以称为技术服务市场或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就是各类服务机构通过碳指数、碳保险等产品提供的辅助性服务,其实际效果包括信息支撑、风险防控等不一而足。此外还包括监测与核证机构为保证碳信用额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所提供的量化服务,以及咨询、评估公司及各类事务所提供的审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四、碳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正处于碳金融发展的初始阶段,碳金融监管更多的集中于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结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及各试点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在地方和中央都存在多头监管的现象,在中央,是由生态环境部完成对碳排放制度建设、配额发放、履约情况、以及监测、报告和核查的监管,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负责对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工具的监管,两条线互不统属。

在地方,因没有统一规定,监管体系更显得纷繁复杂,各试点地区基本采取指导意见式的概括规定,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往往包括财政、金融、城乡建设、国有资产、质量监督、物价、统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商务等中的多个,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深圳市由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部门配合管理。其中,深圳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核查标准,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并对工业行业碳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核算,并对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总体而言,同全国碳市场一样,我国碳金融市场仍处在初步发展期,但随着监管制度和产品体系的不断完善,碳金融工具的应用也将更加普遍。

结语

证监会《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的发布为碳金融产品提供了规范,有利于促进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也为金融机构作为碳市场交易主体做好技术准备,标志着我国碳金融已进入“标准化”时代。

碳金融最重要的功能是为企业的碳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并增加其流动性和可变现能力,从而体现控碳减排的市场价值。如何加强与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合作,识别、运用和管理碳金融产品,利用碳金融盘活企业资金、释放企业碳资产活力、实现包括碳资产在内的资产增值,是所有追求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所需研习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