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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双碳”目标(七)| 建立碳普惠 “样板间” ,推动生活方式绿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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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表示,碳普惠是指运用相关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交易机制,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工作,促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行为。
就企业而言,碳排放许可份额来自于“碳配额”和“自愿核证减排量”两方面,其中碳配额产生自相关部门基于总量控制而整体规划后的政府分配(详见《聚焦“双碳”目标(一) | 一文读懂碳排放权交易》),自愿核证减排量则是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开发“减少碳排”或者“增加碳汇”的项目获得(详见《聚焦“双碳”目标(六)|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前世今生》)。碳普惠制度便是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后赋予一定价值,以此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一 、碳普惠制度探索实践
 
自2011年国家启动碳交易试点至今,国内已有杭州、广州、南京、无锡、成都、深圳、武汉、北京等城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碳普惠实践项目,根据主导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两种,其中政府主导型以广东省政府推行的碳普惠制度最为典型,时间也最早;企业主导型则以阿里集团在其“支付宝”平台推出的“蚂蚁森林”项目为代表。
(一)政府主导型碳普惠实施模式
2015年,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建设指南》,构建了广东省碳普惠制度的主要框架,明确由省和各试点市两级政府互相分工配合完成碳普惠试点工作,以广东省发改委同其他省政府的直属部门为实施主体,共同制定碳普惠制度的总体试点框架及运行规范。
在具体实施层面,为推广碳普惠机制、协助推进试点工作,广东省于2016年6月设立了碳普惠创新发展中心,建立了碳普惠网站、APP程序、微信公众号等一系列碳普惠平台。碳普惠平台通过获取注册用户的相关低碳数据记录并核算用户减碳量,自动折算成碳币发放给用户,如节约1吨水可获得1.67个碳币、公交出行1次可获得1.35个碳币;同时,碳普惠平台认证注册低碳联盟商家或组织,鼓励其用优惠、服务等换取公众减碳产生的碳币,履行减少碳排放的社会责任。目前,广东碳普惠平台的减碳量主要来源于企业赠送减碳量,即企业将节能减碳项目产生的减碳量捐赠到平台,赠送给注册用户。截至2017年10月,碳普惠平台共有会员4600余人,低碳联盟商家超过100家,累计实现减碳量4800多吨1
此外,由于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对林业碳汇开发的要求以及方法学相对严格、复杂,且审核流程所需的时间以及资金等成本较高,有大量的森林资源无法开发成为CCER项目。因此,广东省对效率更高的林业碳普惠模式展开了积极探索。
林业碳普惠项目具有广泛的公众基础,其惠及对象主要是对项目林地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权限的个人、村集体或者企业,由自愿参与碳普惠试点的项目业主向具备资质的开发机构提出申请,开发机构对项目林地林业碳普惠减排量进行计量与检测并出具报告,业主根据报告提出备案申请和碳普惠减排量申请,由地市级生态局审核后提交给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做出终审。
除具有典型意义的广东省碳普惠尝试外,其他各省市亦存在不同程度的探索尝试。如杭州市垃圾分类积分兑换模式、南京市“绿色积分模式”、成都市“碳惠天府”机制、无锡市“碳时尚”APP、武汉市“碳宝包”APP、上海市零碳信用置换平台、北京市“每周再少开一天车”等项目均是对碳普惠制度的有益尝试。
2022年全国低碳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表示将依托大数据、物联网,建立陕西碳普惠平台,收集、统计、核证大型活动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提供碳中和抵消产品,助力全省大型活动碳中和。
(二)企业主导型碳普惠实施模式
企业主导型碳普惠项目首推阿里巴巴集团于2016年开启的“蚂蚁森林”项目。通过该项目,参与用户采取绿色出行等低碳行为所节省的碳排放量将被量化为“绿色能量”,“绿色能量”可以在虚拟的“蚂蚁森林”中培养树木,待虚拟空间中的树木发展到一定阶段,蚂蚁金服就会代用户在指定地区种下树木,参与者便可以借此对一定面积的保护地进行保护,参与用户的低碳生活行为和习惯也因此得到了正向反馈。相比于政府主导模式,该项目更强调公益性质,不涉及实物奖励,并未同碳排放交易机制进行实质对接。

阿里巴巴公益与高德地图合作的碳普惠项目主要倡导绿色出行,通过绿色出行获取低碳能量,可用于公益项目,也可用于兑换咖啡券、景区门票等奖励。

 

 

 

 

二 、碳普惠制度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碳普惠制度的国家立法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可以说,公民既享有参与环境立法,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和听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承担有保护环境、低碳生活的法定义务。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将低碳理念融入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之中对于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此后,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碳普惠工作的步骤、功能和意义,对于碳普惠制度的推广、实施均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碳普惠制度的地方立法与政策
2015年7月由广东省发改委印发的《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建设指南》开国内碳普惠制度探索之先河,首次在地方上开始了碳普惠制度的推广和试点工作。2017年,广东省制定出台了《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等文件,为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方法学开发、管理和交易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碳普惠的政策体系。
2019年9月,江西省人大发布《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提出要“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
此外,深圳市人大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较为完善地明晰了碳普惠制度的运营和责任主体,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运营管理碳普惠统一平台”,第五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碳普惠制度”。
2022年4月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就广东省碳普惠业务开展的职责分工、碳普惠管理、碳普惠交易以及碳普惠监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2022年7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明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绿色金融数据服务专题库,与各类第三方机构开展数字化协作,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和自然人(常住人口)碳账户,将企业碳排放表现信息和个人绿色低碳活动信息等纳入碳账户、形成碳积分。同时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为碳积分高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截至今日,已有北京、河北等十余个省级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形式明确提出要推行碳普惠制度。

三 碳普惠制度尚存在的问题
 
作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种创新性机制,碳普惠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小微企业、家庭和个人的绿色低碳行为,旨在最大程度调动起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行为的积极性,是对现有生产领域市场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重要补充。虽然我国碳普惠制度建设获得初步进展,但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碳普惠制度立法层级不高
整体而言,碳普惠制度实践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环境保护法》中存在对碳普惠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并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在国家层面,我国尚无关于促进公众参与减排的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碳普惠专门立法。而针对全国碳市场的基础性立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仍处于草案修改稿阶段,无论是即将出台的行政法规还是已经生效的部门规章,都未对碳普惠制度进行明确规制。
(二)碳普惠项目普及率较低
碳普惠机制属于激励机制,在公众的绿色消费理念还未达到完全自主参与碳普惠项目的情况下,必须有丰富多样的激励机制才能吸引公众长期参与。根据浙江省碳普惠认知情况调查,大部分公众对碳普惠制度的了解极为有限2。截至2021年3月,由负责广东PHCER核查与认证的赛宝公司开发的广东省碳普惠商业联盟APP“碳普惠商家”的下载注册量不足一万,而同样由该公司开发的用于PHCER登记的APP“PHCER登记簿”下载量则更为惨淡,“碳联生活”APP的下载量更是不过百。
总体来说,公众参与碳普惠活动产生的减碳量并没有很好地对接到地方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碳普惠向微观生活领域的普及率仍然十分有限。
(三)碳积分管理存在缺陷
《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建设指南》规定碳积分发行的主体金融机构和商业联盟,但并未提及对发行主体和发行行为的监管。碳积分作为一种具有货币性质的新型交易媒介,立法上并未对碳积分本身的法律性质认定及其可交易性进行明确指导,监管的缺乏亦使得碳积分存在超发、滥发的风险。
此外,在碳积分兑换平台或官方文件中,低碳行为与碳积分之间的兑换比例和兑换条件并未写明,个人产生减碳量与PHCER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碳积分发行缺乏公信力,导致个人减碳激励机制不畅通,打击了公众参与碳普惠活动的积极性。
碳积分是激励公众参与碳减排、沟通微观减排与宏观碳市场的关键,但是由于碳积分在商品兑换以及交易流通方面的不足,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碳积分的有效性受到碳普惠试点政策的影响。政策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众对碳积分的持有意愿不高,同时也成为碳普惠不“普惠”的重要原因。
(四)各地核证减排量缺乏统一规制

尽管广东省《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中规定PHCER原则上等同于CCER,但由于其他地区也并未对广东省认可的PHCER进行确认,国家层面亦缺乏对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的协调机制,这也导致PHCER事实上只能在广东省碳市场内部进行交易,限制了碳普惠制度跨区域合作的开展。

结语
 
碳普惠交易机制是个人对碳市场最直观的感知和最直接的参与,对部分企业而言是新兴业务的切入点,对政府而言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但碳普惠交易机制的法律构造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地方试点中,上位法的不明确既给地方实践预留了创新和操作的空间,也使得碳普惠制度推广遇到层层障碍,在有利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层级匹配、内容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碳普惠交易机制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