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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双碳”目标(八)| 我国林业碳汇的发展与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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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要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界定,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最常见、最简单的方法即植树造林。通常而言,林业碳汇项目具有减排量产出周期长、监测复杂和开发成本高等特征。

一、林业碳汇在我国的发展实践

2004年起,我国逐步开始试点林业碳汇项目。2010年7月,以增汇抵排、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目标的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林业碳汇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ⅰ202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

2021年12月31日,我国第一个林业碳汇国家标准《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GB/T41198-2021)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林业碳汇项目的审定和核证。其他碳减排机制或市场下的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可参照使用。

近年来,各地林业碳汇项目都在如火如荼展开。2022年6月10日,在深圳市举办的宁陕县招商引资洽谈会暨林业碳汇签约交易会上,陕西省宁陕县政府与深圳南泥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林业碳汇交易合作协议,并与其子公司深圳嘉德瑞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碳汇收购合同,首批收购周期为4年,收购林业碳汇减排量2.5万吨,总交易额100万元。这是陕西省涉秦岭区域首宗林业碳汇交易。ⅱ

二、林业碳汇的抵消机制

林业碳汇可以通过核证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开发和交易。据悉,全球有19个碳抵消机制覆盖林业碳汇方向,不同的抵消机制对于碳汇项目类别、土地合格性要求、可交易范围都有所不同。

1.国际性碳抵消机制

(1)CDM项目

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即清洁发展机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核心内涵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促进所在国的可持续发展,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科学技术部于2004年6月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于2011年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为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2005年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成为国内首个注册的CDM项目,之后,中国CDM项目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一度超越印度和巴西成为第一大国。

2006年,中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成功注册,为全球第1个CDM林业碳汇项目。中国合计成功注册5个林业碳汇项目。ⅲ

(2)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CS

核证碳减排标准VerifiedCarbonStandard于2005年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贸易协会、世界经济论坛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发起,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广泛应用的碳减排计量标准之一。在世界范围内,通过VCS标准开发的项目已签发超过一亿吨减排量。ⅳVCS所签发的碳信用可用于哥伦比亚碳税、CORSIA、南非碳税等机制。

截至2021年底,已注册VCS农林项目205个,占已注册VCS项目总数的12%,主要分布在中国、巴西、哥伦比亚、秘鲁、肯尼亚等地区,中国已成功注册备案29个项目,位居第一。

(3)黄金标准(GS)

黄金标准(GoldStandard),由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南南-南北合作组织(South-SouthNorthInitiative)和国际太阳组织(HelioInternational)发起,于2003年成立。截至2021年底,中国共有3个黄金标准(GS)林业碳汇项目备案成功。相较而言,黄金标准(GS)项目中林业碳汇项目占比不高,且交易活跃度较低。

2.国内碳抵消机制

(1)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截至2022年1月,累计公示CCER审定项目2871个,已获批备案项目总数达到1104个,已签发项目总数为358个,签发CCER量达7300多万吨,主要为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项目。目前我国林业碳汇CCER审定项目97个,备案项目15个,减排总量5.6亿吨。

2017年3月14日起,发改委暂停受理CCER项目和CCER的备案,已经备案的仍可自由交易。停止受理的原因除了官方通报的“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业界普遍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全国碳市场开市之前,CCER整体“供大于求”(实际交易需求量不大),暂缓受理可能是出于消纳库存的考虑。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表示目前国家正在积极筹备重新启动CCER项目的备案和减排量的签发,全国CCER市场有望在2022年重启。日前,具有丰富的交易所核心系统建设经验的金证股份已经中标北京绿色交易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项目。

目前,CCER可在8个地方碳市场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交易,全国碳市场目前只能交易碳排放权配额,不能直接交易CCER;但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其持有的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地方碳市场可抵消的碳排放配额比例各有不同,以上海为例,CCER仅能用于清缴不超过3%的上海碳配额)。

在CCER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四类:碳汇造林、竹子造林、森林经营和竹林经营。ⅴ目前已公示的林业碳汇CCER项目97个中,造林68个,森林经营23个,竹林经营5个,竹子造林1个,审定预计减排总量5.59亿吨。ⅵ

(2)国内区域性碳抵消机制——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FCER)

福建省于2017年印发《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将顺昌、永安、长汀、德化、华安、霞浦、洋口国有林场、五一国有林场等20个县(市、区)、林场作为林业碳汇交易试点,项目类型主要包含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碳汇、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核证后的林业碳汇项目(FFCER)可在福建试点碳市场进行交易。

(3)国内区域性碳抵消机制——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PHCER)

广东省于2015年发布《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广东省内组织开展碳普惠制试点工作。2017年4月,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指出纳入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PHCER),将正式允许接入碳交易市场。

三、林业碳汇担保

林业碳汇权益是一种新型的森林资源财产权益,通说认为其性质为准物权,主体具多重性,客体为碳减排量,通过“碳信用”进行交易ⅶ。

林业碳汇担保属于银行发展绿色信贷和碳金融趋势要求下的金融创新,实践中有收益权质押(以项目未来售碳收入作为质押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将其视为未来应收账款设立质押)、动产抵押(碳资产抵押)等不同做法。例如,2022年6月30日,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向某生态旅游公司正式发放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据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介绍,这是省内首次探索以生态碳汇预期收益权作为质押所发放的贷款,该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林地生态碳汇进行核算,参考市场价格将其预计可实现的碳汇收益权作为质押,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该笔林业碳汇质押进行登记和公示。

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规定,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请求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确认林业碳汇的财产权益性质。

四、认购林业碳汇的替代责任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解释》第19条进一步明确,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司法实践中,多地均已出现侵权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但存在交易机构非统一、公开市场,所购碳汇未经核证,交易完成后有再次对外转让变现风险等问题。

近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解释》第20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征求七个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及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需注意三个原则:一是当事人请求认购林业碳汇的,应当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确保交易的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经过了授权机构的核证,是统一市场中的规范碳汇;二是人民法院适用该替代履行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各种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包括当事人购买意愿、受损环境要素、侵权行为类型、损害后果及修复情况等具体案情;三是强调“依法”要求,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的交易相关规则尚在构建当中,人民法院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替代责任方式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ⅷ

结语

林业碳汇机制的建设仍处于前期探索阶段,存在林地权属不清晰、碳汇核算较难等问题,碳汇项目开发面临政策、技术、市场等诸多风险。ⅸ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鼓励各行各业和社会公众采取多种方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对于促进林业生态产品市场化,巩固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将“绿水青山”转变成“金山银山”,具有积极意义。

ⅰ.安永碳中和课题组:《一本书读懂碳中和》,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页。

ⅱ.参见《关注!我省涉秦岭区域首宗林业碳汇交易协议签订》,载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微信公众号。

ⅲ.华宝证券:《环保行业2022年策略报告之二:碳抵消机制重启在即,相关企业受益明显》,载“萝卜投研”官网。

ⅳ.参见VERRA官网资料:《VCS项目审批周期介绍:五个基本步骤》,https://verra.org/wp-content/uploads/2016/05/FactSheet-Project-Cycle-Chinese.pdf

ⅴ.徐沛宇:《碳中和不能依赖种树,但林业碳汇是门大生意》,载“财经十一人”公众号。

ⅵ.西南证券:《碳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林业碳汇成新热点》,载“萝卜投研”官网。

ⅶ.杨临萍、刘竹梅、刘小飞、朱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

ⅷ.同上

ⅸ.潘秋杏:《警惕林业碳汇陷阱》,载“南方能源观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