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新闻详情

客户至上 专业立本 协同创新 追求卓越

要件审判九步法 | 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浏览量

上一篇《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我们对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的含义、意义及确定方法进行了解读。

本文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从抗辩权的含义、抗辩权的分类、抗辩权的逻辑检视、抗辩权基础规范的确定以及抗辩权的实务应用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

一、抗辩权的含义

在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之后,法官会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审查,看被告是不是行使了抗辩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那么,什么是抗辩权?

一般认为,从程序法角度看,抗辩权是指被告提出的阻碍原告诉权顺利行使的权利,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诉讼主体不适格、案由错误、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管辖异议等等。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提出的排斥、延缓或者阻碍原告请求权行使以拒绝给付的对抗性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合同履行抗辩权、债务清偿等等。

          

二、抗辩权的分类

1. 按照抗辩权的作用时间和范围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如时效抗辩、权利无效抗辩、权利消灭抗辩。

暂时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地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如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限制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虽然承认了原告的请求权,但可产生请求权只得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效果,如限定继承,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2. 按照抗辩权的作用程度分类

权利妨碍抗辩,意指妨碍或者阻止原告请求权发生效力,如权利未成立、权利未生效、权利自始无效、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等。

权利消灭抗辩,意指使已经发生效力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如债务清偿、债务免除、债务抵销等。

三、抗辩权的逻辑检视

对于新手律师而言,为避免遗漏,在个案中可以按照请求权发生、行使到消灭的逻辑顺序,再结合原告特定请求权类型对抗辩权进行检视。

1. 请求权未成立。针对请求权成立要件,可以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未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等角度抗辩,如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借款合意等。

2. 请求权未生效。针对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请求权,可以从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满角度抗辩,如合同约定半年后交货,期限未届满,原告不得请求被告交货。

3. 请求权无效。如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无权代理未经追认,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虚假,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情形的,可作为抗辩理由。

4. 请求权暂时障碍。对于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请求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可作为暂时对抗原告请求权行使的抗辩事由。

5. 请求权永久障碍。主要指时效抗辩,当原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则丧失诉讼利益,可以此永久性地阻止原告请求权发生效力。

6. 请求权消灭。如原告诉请之债已被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解除等,请求权彻底消灭,原告诉讼请求永久性丧失权利基础。

7. 特定抗辩权。在个案中,可能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类型中的抗辩权,应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补充确定,如前文提及的限定继承。

            

四、抗辩权基础规范的确定

对于个案中特定类型抗辩权基础规范的确定,与识别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方法基本无差,不再赘述。

五、抗辩权的实务应用

为帮助新手律师更好地掌握抗辩权的行使,以下就前文述及的管辖异议、诉讼时效及反诉进行简要剖析。

(一)管辖异议

1. 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异议

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如在该期限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且进行了实体答辩、陈述或者反诉,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认为法院因被告的应诉行为取得管辖权。

如被告在二审程序、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中方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将不予审查,理由同上。

2. 可对管辖异议裁定书上诉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受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被告可以在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十日内上诉,上一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不成立的,判决驳回上诉。

上一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来看,被告如提起再审,通常会被法院以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或者法律未明确规定管辖异议裁定可提出再审为由不予审查,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

(二)时效抗辩

1. 时效抗辩应主动提出

时效作为督促权利行使、保护义务人利益、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手段,属于当事人重大诉讼利益,是否行使应由当事人自行处分。

未经当事人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否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可以说,时效抗辩具有颠覆性作用,一旦时效抗辩成立,原告的胜诉权即告消灭,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因此,对于新手律师而言,在审阅起诉状时,应绷紧时效抗辩之弦,主动审查,一旦发现时效期间经过,应明确向法院提出。

2. 时效抗辩有适用范围限制

并非任何请求权的行使都受到时效的限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3. 时效抗辩应在一审期间提出

被告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如在二审期间提出,除基于新证据证明原告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如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时效抗辩,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再主张时效期间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489号判决书中认为属于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三)反诉

通常情况下,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为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所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故反诉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抗辩。

在提起反诉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抗辩超出原告诉请的争议范围时应提起反诉

反诉本质是一个独立的诉,需要另行交纳诉讼费,因此对被告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何种情况下以反诉方式进行抗辩确有必要的问题。

因被告的抗辩权针对原告请求权,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抗辩无所依附,不得继续存在,故抗辩不能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争议范围。

而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即便原告撤诉,反诉依然可以继续存在,在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下,反诉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大于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也是反诉和抗辩的本质区别,因此反诉请求完全可以超越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争议范围。

故,当被告的抗辩已经超越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争议范围时,便应当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如被告仅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本诉审理的基础,故可仅作为抗辩提出。

但如果被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增加了原告对于合同无效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是否因此遭受损失,原告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争议范围,此种抗辩应当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2. 反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1)反诉的当事人一般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包括原告和第三人,但在反诉与本诉基于相同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通常情况下,反诉的原告为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为本诉的原告,实际上是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的互换。

但被告仍可以向本诉原告和本诉第三人提起反诉,该观点在(2018)最高法民终1208号民事裁定书中得到确认。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本诉当事人范围,被告可以将该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反诉。

然而,对于仅向本诉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很可能并不符合反诉旨在抵消、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这一要求,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根据“九民纪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如果以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反诉,不符合反诉的要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937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在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给被告的利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此后,反诉原告基于相同的借款事实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实质上是将本诉原告和案外人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并无不当。

(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牵连关系,即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本诉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反诉原告迟延交货构成违约请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少货款金额,本诉和反诉的法律关系相同,均为买卖合同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相互之间具有排斥关系,或者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抵销、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意图和可能。

本诉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反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退还已经支付的租金,可认为本诉和反诉基于相同的租赁事实。

(3)本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这是本诉受理法院有权对反诉进行审理的必要程序要件

3. 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反诉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才提起反诉的,如他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否则在调解不成时,被告只能另行起诉。

下篇文章,我们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进行详细阐述,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