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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二)| 矿业合规之探矿权原始取得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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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全面加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大力推动,企业合规已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平稳运营的内在要求,更是适应市场、促进合作的必然需要。矿山企业以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作为主营业务,既涉及国家资源,又涉及环境保护,具有高投资、强监管、高风险的特点。为便于矿山企业准确有效识别风险,合法合规经营,永嘉信律师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多年矿产资源法律服务经验,撰写矿产资源合规系列文章,从矿业权的取得与流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对矿业合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本文仅就探矿权原始取得中的准入条件、取得方式、登记权限等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希望能为探矿权人合法合规取得探矿权有所帮助。

一. 探矿权准入条件合规

(一)符合国家矿产规划及环保、产业政策要求

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净矿”出让要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特殊保护区,秦岭地区还必须遵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特别规定。

(二)勘查面积条件

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允许登记最大范围:

1.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2.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3.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4.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探矿权申请人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多个勘查项目时,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资金证明。

(四)勘查实施方案、勘查资金投入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实行绿色勘查,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勘查投入标准。

(五)形式条件

探矿权新立、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首设面积,作为今后办理探矿权延续时扣减面积的依据。

(六)部分特定矿种勘查特别条件

油气探矿权勘查还需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

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开采技术能力。

二. 探矿权原始取得方式合规

(一)协议出让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施行以后,协议出让方式被严格限制,仅限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二是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二)招标、拍卖、挂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明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探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探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探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三)申请在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但随着《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申请在先取得方式便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三. 探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合规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进一步明确: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锰、钒、钛、银、铌、钽、铍、铷、锶、氦气、水泥用灰岩14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以外的矿产资源(具体矿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递交材料合规

探矿权申请人原始取得探矿权后,在申请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时,需递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3.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原件)

4.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5.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6.协议出让申请资料(原件,仅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7.探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仅限于市场方式取得的探矿权)

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9.探矿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