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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实战案例 | 具独创性的专利文本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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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实战案例”栏目将专门对我所律师代理的知产案件或非我所律师代理的经典知产案例进行研讨,从案情背景简介、代理思路、裁判观点、案件评析等方面展开分析,以供参考。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委托人:西安富康空气净化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服务成果:一审、二审均胜诉

承办律师:李晓丹、杨锡凯

 

一. 案情背景简介

委托人A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一种混合式诱导流喷淋除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2月授权公告。2020年6月,B公司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混合式诱导流喷淋除臭装置”发明专利,于2020年10月公告。

2021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从实质内容到表现形式均与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高度一致,遂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回或修改侵权内容)、赔偿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公开致歉声明等。

二. 代理思路

A公司发现被告疑似侵权行为后,马上委托我所律师处理相关工作。我所知识产权团队专利组和商标著作权组经过充分研判和分析论证,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同步进行:第一,B公司申请的专利处于向公众公开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实质审查,故可向国知局递交第三人公众意见,主张B公司申请之专利技术已经被A公司专利记载技术方案公开,否认其创造性。第二,诉B公司侵犯A公司著作权,将A公司独创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定义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张B公司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的文字内容和附图与A公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之所认为本案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专利权文本,其核心在于:尽管专利申请需要遵照行政部门的格式要求,但是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表述方式和表现形式上,仍蕴含着权利人的独创性安排,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 裁判观点

针对A公司的起诉,B公司辩称:我国法律法规未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著作权及归属问题明确规定,被告专利与原告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且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由原告主持编写、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故原告视为作者;同理,被告亦视为其专利的说明及其附图的作者;而经对比,原告的专利申请文本表达方式上具有较高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原被告专利说明书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申请日晚于原告授权公告日,二者为同一领域,具备接触的可能性,故于2022年1月29日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A公司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只是对现实存在的自然规律、现象及已经公开的技术常识进行罗列和记载,不存在独创性,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B公司亦采取普遍性用词对现有自然规律及已公开技术常识的描述,不侵犯A公司利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表述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安排和取舍,尽管专利法律法规对说明书的撰写格式做了具体的规定,但表达上仍有创作空间,能体现专利权人的个性化表达;故判决B公司侵害了原告著作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案件评析

在专利领域,若在后申请的专利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雷同,且在后申请已获授权,则可通过对在后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挑战其权利稳定性。然而,若在后专利尚处于专利申请公布到授权公告这一阶段(未取得专利权),则无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除了提出第三人公众意见之外,似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尽管如此,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研读海量文献,经充分论证,最终着眼于双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实质性相同,决定挑战传统上认为专利文本为行政文件的观点,主张本案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

如此诉讼策略实乃另辟蹊径之举,尽管预期中该方案也将面临不小的风险和挑战,但经过不懈坚持并充分论证原告专利文本的独创性,最终及时保护了A公司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所蕴含的智慧成果。

五. 结语

本案是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将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的创新案例,对企图通过复制、粘贴他人技术方案及附图来组合形成专利申请文件的虚假创新行为,作出警示。

专利申请人应使用其原创的技术方案和独创的表达形式来形成专利申请文本,而不应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在专利申请公布阶段就可能面临被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