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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元宇宙 “数”造新未来 | 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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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当代中国就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文物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它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目前,世界已经全面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我国也正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布局,“元宇宙”、“区块链”、“NFT”等新兴事物扑面而来。文物数字藏品,是博物馆馆藏作品、文创衍生作品基于区块链技术确权,并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网上共享传播的产品,其不可篡改、永久保存的特性让文物找到了“活下去”的新方式。作为一种文创新形态,数字藏品把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以更年轻化的体验方式传递出来,有利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但与此同时,尚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的文物数字藏品也存在不少安全风险,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并成为无法绕开的发展中的障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在文物保护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必须关注的一个课题。

*(本文由李浩冉根据陈全律师在年中工作总结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

 

一. 走进中国历史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并且是唯一延续至今的文明。谈到中华文明的历史起源,就不能回避“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实证问题。中华文明五千年的说法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史籍把黄帝和炎帝时期作为中国历史的肇始。但是,对黄帝、炎帝乃至尧舜禹时期的记述均为后代文献的追述,不少故事甚至被赋予神话色彩,许多人认为不能作为信史来证明中华文明五千年。

于是在2002年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以下简称“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立项。这是一项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多学科参与研究人文科学重大问题的国家级研究项目,到今年整整20周年。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秉持“多学科、多角度、全方位”的理念,围绕公元前3500年到公元前1500年期间的浙江余杭良渚、山西襄汾陶寺、陕西神木石峁、河南偃师二里头等四处都邑性遗址和黄河流域、长江流域、辽河流域的其他中心性遗址实施重点发掘,并对这些遗址周边的聚落群开展大规模考古调查。

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展现了中华文明起源发展历程;实证了中华五千多年文明;提出了判断进入文明社会标志的中国方案,为探索世界各地文明起源作出中国学者的贡献;揭示了中华文明的丰富内涵,再现各地文明演进的情景;展现了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的脉络——早期中国的形成与发展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提出文明定义和认定进入文明社会的中国方案,为世界文明起源研究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二. 了解中国文物保护

(一)文物的分类

《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可以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具体划分标准由《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予以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文物的价值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因此,从整体来看,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

1. 文物的历史价值

在传承历史和传统文化的过程,文物一直都是极为重要的载体和符号。作为历史遗留的产物,文物被刻上了那个时代独有的烙印,是历史的见证者。从这个角度看,不同时代的文物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文化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为后人了解历史提供宝贵的资料。例如,1963年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宝鸡县贾村镇(今宝鸡市陈仓区),现收藏于中国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的何尊(He Zun,ritual wine vessel)(见图2-1),它是中国西周早期一个名叫“何”的西周宗室贵族所作的祭器,其尊内底铸有铭文12行、122字铭文,其中“宅兹中国”为“中国”一词最早的文字记载。

                                                                            

                                                                                       图2-1  何尊(图片来源于网络)

2. 文物的艺术价值

历经长河的洗礼,我们依然可以欣赏到遗留下来的精美绝伦、优雅美观的文物,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具体而言,文物的艺术价值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艺术审美价值。作为美术品、工艺品的文物,能够通过其特有的外在美感和内在特质,人们从中获得知识和美的享受,给人以艺术启迪和美的享受,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陶冶人们的情操。(2)艺术借鉴价值。文物是古人艺术和智慧的结晶,是艺术家们取之不竭、用之不竭的艺术资源宝库,艺术家能够从文物中吸取灵感,推陈出新,创造出更具中国气派的艺术精品。例如,中国邮政(China Post)标志(见图2-2)的灵感来源于上述何尊中“宅兹中国”的“中”字(见图2-3),代表着中国的邮驿通信起源于殷商时期。同时“中国邮政”官方的解释是“中”字与邮政网络的形象互相结合、归纳变化而成;并在其中融入了翅膀的造型,使人联想起鸿雁传书这一中国古代对于信息传递的形象比喻。

                                              

                                                                                    图2-2 中国邮政标志/图2-3 何尊中的“中国”二字(图片来源于网络)

3. 文物的科学价值

文物能够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反映当时的物质文明发展程度,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体现。通过对这些文物的鉴赏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所蕴含的科学信息,例如唐三彩的制作工艺、古代青铜器的制作工艺。这些技术含量决定了文物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

(三)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随着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化的不断建设,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文物保护法》为统筹,以《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独具地方特色的相关文物保护条例、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兼顾的多层次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见表2-1)

表2-1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

(四)文物流失的现状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47个国家、200多家博物馆的藏品中,有164万余件中国文物,但这个数字并不包括海外私人收藏,私人收藏的文物数量是馆藏文物数量的10倍之多。而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超过1700万件,日本约藏360万件,法国约藏260万件,美国约藏230万件,英国约藏130万件,其中国家一级、二级精粹文物达100余万件。这些精粹文物流失到29个国家,分散在世界126家博物馆。

三. 开辟中国数字经济新纪元

(一)数字经济

1. 数字经济的内涵

从世纪之交开始,移动通讯技术取得飞速发展,实现了从3G到5G跨越,移动终端连接和高速数据传输使万物互联成为可能,数字通信技术嵌入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数字经济”概念兴起。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蓬勃发展,我国对数字经济愈加重视并进行政策倾斜,数字经济的基本内涵逐渐清晰。2016年7月,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021年6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基本上沿用了2016年G20峰会的定义,只是将“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概括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将数字经济的概念凝练为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2. 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纷纷加强战略制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创新增长和数字经济发展。2022年7月5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分别通过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这意味着欧美间的数字博弈正式迈入新阶段,而把控市场的美国科技巨头们即将迎来新的监管挑战。我国在“十四五规划”中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列成篇,明确指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2022年5月10日,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全省的数字经济发展作出全局规划,并对各地市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进行了科学定位,具体如下:(1)比重调整:我省数字经济占GDP从5%升至10%;(2)数实相融:元宇宙是我省数字经济增长新赛道;(3)虚实融合特色行业,实现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数字经济时代下,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迭代革新,信息和知识的数字化形成了数字经济中关键的数据要素,这些都成为数字信息产业发展和其他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坚实基础,这些要素和平台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数字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数字经济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引领力量,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推力。

3. 保障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三驾马车”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一种重要生产要素,是国家核心战略资源和社会重要财富。2021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在数字经济时代,安全是前提,更是基座。确保数据安全成为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手段。

为此,2015年我国通过并实施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其中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它弥补了我国对网络安全法律规制缺位的漏洞,这意味着网络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要求,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定义及其应承担的安全职责,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主要行业和领域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021年,我国通过了两部数据和信息保护方面的重头立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数据和信息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为我国数据和信息安全治理工作明确了方向。《数据安全法》是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法律,标志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为各行业数据安全提供监管依据。《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安全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出境安全和自由流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数字化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范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行为。

这三部法律中,《网络安全法》制订时间相对较早,主要是侧重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法》主要是宏观地确立数据保护的相关制度,并对数据处理者提出相关的义务要求,它的范围更广,包括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仅侧重于保护个人信息,但是相较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更多具体的场景,例如对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应当基于全生命周期进行保护,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面对信息主体提出的权利请求如何应对、应对不当相应的责任等都做出了规范。《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我国数据利用与保护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支柱,成为保障我国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三驾马车”。(见图3-1)

                                                  

                                                                              图3-1 保障我国数字经济安全发展的“三驾马车”

(二)元宇宙与区块链

1. 元宇宙的概念、要素及其发展阶段

(1)元宇宙的概念

元宇宙的概念由科幻作家NealStephenson于1992年在其著作《雪崩》中首次提出,它是指与现实世界并存的虚拟世界。在小说中,Metaverse是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又与现实世界平行、相互影响,并且始终在线的虚拟世界;它栩栩如生、让人沉浸其中,人们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可以做吃饭、睡觉外的任何事。

元宇宙也被称为“互联网3.0”或“后互联网时代”,意味着虚拟世界即将成为现实世界的“平行宇宙”。2021年,Facebook公司宣布改名为Meta,全力发展元宇宙概念,Meta将未来全部押注于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彻底引发了元宇宙概念的爆发。Meta公司未来的目标是在未来10年里面,让元宇宙覆盖到10亿人。因此,2021年成为“元宇宙元年”。

综上所述,元宇宙是现实社会中的人通过某个硬件设备进入到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有不同领域的仿真体验。目前,元宇宙技术实践有很多,例如VR(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A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MR(混合现实,Mixed Reality)等。

(2)元宇宙的要素

被认为是“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给出了元宇宙的八大要素:身份、社交、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时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低延迟地与元宇宙进行链接,以虚拟身份的形象进行具有沉浸感的社交。同时元宇宙拥有大量多元化的内容和出色的经济系统确保人们可以长期在元宇宙中生活,一起改善甚至创造数字文明。

(3)元宇宙的发展阶段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各省份已经对元宇宙的发展布局作出规划,例如上海将“元宇宙”纳入十四五规划,武汉将“元宇宙”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江苏打造元宇宙生态产业示范区,海南打造元宇宙产业基地等。具体而言,元宇宙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多平台阶段。该阶段预计在未来5-10年实现,主要特征是依靠VR、AR、MR、PUGC创作平台、NFT、区块链等技术使沉浸式体验形态雏形在虚拟世界可以实现基本的娱乐、社交功能,少部分玩家对元宇宙形成归属感;第二阶段为平台融合阶段。该阶段预计在未来10-20年实现,主要特征是依靠通信、AI、数字孪生、机器人、NFT等技术将消费、金融、生活服务等真实世界的元素接入到虚拟网络中,用户基数、使用时间进一步提升,元宇宙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第三阶段为全面元宇宙阶段。该阶段预计在未来几十年甚至更久实现,主要特征是依靠脑机接口、能源科学、生物科学等技术使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密不可分,用户基数和使用时长达到极大,现实中的社会生活和商业活动大部分都可以在元宇宙上实现,在虚拟世界中形成新的文明。

2. 区块链的概念和特征

(1)区块链的概念

广义而言,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通过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密码学等技术存储数据,保证数据安全;并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进行操作的全新计算方式。它可以用于存储任意类型的数据,狭义来讲是用来记账的。

(2)区块链的特征

区块链具有两大核心特点:一是数据难以篡改。区块链在保存信息、数据安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效果,每一个节点均存储上一区块的信息,每个节点独立成块,形成区块链,因此区块链上所有的节点,区块均储存信息,单纯修改一个节点或区块均不能完全篡改数据,除非将区块链上所有信息清除。二是去中心化。区块链采用点对点对等网络架构,在每个节点中均存在独立的运算、存储等功能,经过每一个信息节点有序运行形成区块,每一份区块又链接成区块链。在此基础上,数据被完整地储存在点、块、链中,改变了以往互联网中心化网络架构,将数据、账户、密码等数据储存在中心服务器上的传统模式。

基于这两个特点,区块链所记录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可以帮助解决人们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例如智能合约、物联网等领域。

(三)数字藏品

1. 数字藏品的概念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包括jpg和视频剪辑形式)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可以买卖。而数字藏品在概念上与NFT大体相同,但是二者却具有本质区别(见表3-1)。因此在中国,NFT更多的被称为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受监管的NFT。

表3-1数字藏品与NFT的区别

2021年10月31日,《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在京发布,这是国内首个面向文创领域的数字公约。不同于国外的可流通的NFT,国内的数字藏品尚未开放二次交易环节,仅支持个人收藏及使用或无偿转让等功能,更符合监管的要求。截至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已超过700家。其中,7家数藏平台有央媒背景,分别为灵境·人民艺术馆、时藏、新华数藏、豹豹·青春宇宙、人民科技数字藏品平台、光明艺品、元什;超过20家数字藏品平台具有国资背景,如虚猕数藏、海豹数藏、Hi元宇宙、唯一艺术、中体数藏等;超过25家数字藏品平台具有上市公司背景,如阿里拍卖、鲸探、灵境文化、鱿物、幻核、TME数字藏品、百度超级链数字藏品、小度寻宇、灵稀、网易星球数字藏品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2. 文物数字藏品发展的现状和影响

现阶段,文物数字藏品更接近于数字化的文创产品,本质上我们可以把它当成是文创产品。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促进文化传播。文物借助数字藏品“走出”博物馆,通过线上平台的展示与售卖,缩短了文物与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之间的距离感,更大地激发了他们对于文物及其相关历史文化的兴趣。第二,培育新业态。创意借助文物数字藏品再次隆重进入文博领域,创意使文物焕发出新的生机,文物使创意展现出新的动能,二者有机融合,被社会聚焦、网络透视、行业认可,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转型升级,催生了文化产业的新思路、新业态。第三,催生新消费。文物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将文博行业引进互联网经济中,激发了文物爱好者、网民等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和购买欲望,同时又通过“创意激发”带动文博行业实体经济发展,构建文博领域消费新模式。

在意识到文物数字藏品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后,各个博物馆纷纷抓住此次发展机遇,打造出更具影响力的“数字藏品馆藏IP”,湖北省博物馆首个数字藏品“越王勾践剑”限量万份,上架“秒空”,西安曲江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宇宙·千宫系列”数字藏品总营收超过60万元。各个博物馆积极探索文物和数字藏品的融合发展路径,以便扩大博物馆的产业空间,促进文物走进大众视野。

但同时应当看到的是,博物馆文物数字藏品在发展中还面临各种监管问题和经营风险,2022年4月12日,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上提出,在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和确保文物信息安全”等观点,对于目前持续火热的文物数字藏品发售现状,无疑是打了一针“冷静剂”,也对今后文物数字藏品的规范化发展给予了新的启发。

3. 数字藏品“第一案”

数字藏品作为元宇宙的重要部分之一,一直吸引着众多爱好者的目光,与之相关的交易也如火如荼地开展。在数字藏品的监管尚存在缺位的今天,纠纷也随之发生。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被称为数字藏品“第一案”,为我国数字藏品领域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指引。

(1)案情概述

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原告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辩称,第一,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第三,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数字藏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2)法院认为

第一,明确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数字藏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数字藏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第二,明确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从数字藏品的交易模式来看,数字藏品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数字藏品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从采用的技术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涉案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藏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从平台的营利模式来看,因涉案平台在数字藏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第三,明确数字藏品交易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数字藏品具有稀缺性及交易安全性,如果数字藏品可以无成本、无数量限制复制,即便是合法取得数字藏品复制件的主体,其潜在的可供后续传播的文件数量也是难以控制的。信息网络途径传播作品属于信息流动,并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转移,自然不受发行权的控制,亦就缺乏了适用“权利用尽”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明确数字藏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因数字藏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数字藏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故可采取经该侵权数字藏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四. 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陕西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天然历史博物馆”。自上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中国第一座史前遗址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上世纪90年代建成中国第一座大型现代化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2022年全国首座考古学科专题博物馆——陕西考古博物馆建成开放。

数字经济时代下,博物馆百花齐放的同时,也为文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新的困境。2019年5月8日,在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闭幕式上,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博物馆馆藏资源授权的内容、模式、流程、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编制了2套授权合同模板,清晰规划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路线图。但是由于博物馆的传统文物藏品与文物数字藏品的特点差别甚远,《指引》也只能起到参考作用,不能完全照搬。因此,文物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严峻的风险。

1. 文物数字藏品面临的监管问题

第一,缺乏国家层面严格监管。目前,文物数字藏品市场尚处于政策和监管的“混沌期”。第二,缺乏市场规范。联盟链与交易平台基于自身数字网络技术,各自为政,无法跨链流通且目前禁止二次交易,用户购买文物数字藏品后没有应用场景,缺乏流通性和永续性,导致无法通过市场自发调节数字藏品的定价体系。第三,缺乏行业标准。数字藏品市场缺乏统一公信的认证标准、发行体系、定价标准、价格调节机制,交易平台良莠不齐,导致价值不等、价格不一,给市场带来了混乱,也无法完全预防市场泡沫的产生。第四,缺乏质量保证。目前,数字藏品深挖内容不够,创意设计水平较低,市场中缺乏优质、特色、丰富的数字藏品,无法满足数字藏品爱好者的需求。第五,缺乏安全保障。随着国内大型电商平台抢滩试水,暴露出多方齐头并进、资本集中垄断、平台恶意竞争、市场盲目炒作等多方面问题,也可能出现由于平台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数字藏品灭失问题,同时也存在耗能所导致的碳排放问题。

2. 文物数字藏品面临的经营风险

(1)技术安全风险

尽管我国数字藏品相较于国外市场上流行的NFT有较大不同,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然是一种网络技术。海外各大虚拟货币或NFT交易平台由于技术安全缺陷和漏洞而导致的用户NFT被盗、丢失等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各类网络攻击有可能对文物数字藏品产生的威胁。

                             

                                                         新华数藏平台“月”系列诗词主题3D动态数字藏品(图片来源于网络)

(2)数据信息安全风险

数字藏品的基层技术仍然是区块链技术,而分布式账户技术面临最大的风险在于数据隐私,因其数据可能存放在多个不同的地点以及数据是不能进行更改,一旦在区块链上存续了数据,用户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删除。更为致命在于,区块链中所有成员都共同参与,任何成员只要持有私钥都能读取区块链中的数据或信息,私钥若发生丢失或遗忘,则存续在区块链中的数据或信息将无法使用,导致信息泄露或被公开的风险。

(3)金融化风险

数字藏品由于其非同质化特征,当然具备金融化的潜质,因此其金融化风险是数字藏品行业尤需警惕的法律风险。一件数字藏品被金融化后,自身价格不再由供需关系所决定或者说由其本身的价值所决定,而是更多取决于市场的资金规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该数字藏品并不再被看重,购买该数字藏品也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保值、增值等功能,最终是为了转售其所有权而获利。

(4)网络欺诈风险

由于数字藏品对于大众而言仍然属于新兴领域,因而可能存在违反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藏品或者说以数字藏品为幌子,欺骗用户投资相关项目,从而达到集资或者诈骗的目的。在该种情况下,经营或购买文物数字藏品便存在网络欺诈的法律风险。

(5)侵权风险

文物数字藏品往往依赖于博物馆IP授权所带来的加成促进其销售,因此文物数字藏品行业最常见的侵权风险便是侵犯著作权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户自身上传并用于制作文物数字藏品的作品无合法授权来源;二是在没有明确取得授权或同意的基础上,利用他人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元素搭配自身享有合法著作权或其他原创作品再次创作出一个文物数字藏品的情况下,可能涉嫌侵权。

(6)洗钱风险

数字藏品一直以来被定位为数字艺术品,那么关于艺术品领域中存在的洗钱风险,我们也需要重视。艺术品,特别是文物的价值难以界定、易炒作等特点同样被称为数字艺术品的数字藏品继承了,这也是国外许多天价数字藏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国内,发行价几十元、几百元的为文物数字藏品,在二手市场中,转手被叫出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价格。文物艺术品的这种特性可谓是在数字藏品中被充分展现出来。正是存在这些特性,文物数字藏品也将有可能成为一种洗钱工具。通过炒作将某一数字藏品炒到天价,洗钱的人给自己塑造成为一个数字藏品收藏家的身份,最终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便利用“合理”的方式完成洗钱。

(二)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 加快制定文物数字藏品监管的法规文件

针对数字藏品,国家已出台了一些监管文件。2021年9月,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等部门发布《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旨在强化行业自律,共建良性的数字文创行业发展生态,助力我国文创产业发展。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旨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2022年4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要求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化倾向。2022年6月30日,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牵头,腾讯、百度、京东、蚂蚁集团等近30家机构联合发起《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具体内容包含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实名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坚决抵制防范金融化和恶意投机炒作、倡导理性消费等。

从目前来看,相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文件大多集中在倡议、公约等方面,还没有关于数字藏品比较具体和全面的监管措施。国家文物局可以组织知识产权、数字出版、区块链等领域的专家深入研究,在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文物数字藏品的监管办法,使得监管部门介入文物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销售、流转全过程,避免风险的发生。

2. 开展文物数字藏品IP价值评估标准的研究

数字藏品出现盗版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缺乏数字藏品IP价值评估标准,缺乏完善的全国数字藏品统一交易市场。特别是一些恶意炒作的行为,致使数字藏品价格虚高,用户不愿购买,有的用户甚至无处购买。自2021年以来,NFT交易引爆世界版权市场,其动辄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的价格,令许多人感到不解和惊讶。数字藏品的价值评估引起各方的关注。目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数字藏品行业促进委员会都在积极开展数字藏品系列标准的编制工作。其中,数字藏品版权价值评估标准是当前最重要的标准。数字藏品是一个正在不断进化的新型数字版权生态,其具有艺术多样性、低流动性、市场格局快速改变等特点,这让数字藏品的估值变得十分复杂。随着数字藏品市场的演进,影响数字藏品价值的各种因素也在迅速变化和发展。因此,国家文物局应当做好文物数字藏品的价值评估工作,有利于完善文物数字藏品交易市场,建立文物数字藏品版权保护体系。

3. 搭建文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

由于区块链技术拥有去中心化、加密交易的匿名性等特点,区块链交易平台无法有效追踪侵权人的真实身份,监管机构监管困难。目前,文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缺乏有效监管,用户上传侵权、非法内容或其他破坏性内容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国家文物局可以联合相关企业搭建专属于博物馆行业的文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并制定一套平台管理标准,赋予平台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三)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数字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变革,尤其是一些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的规范及引导。

面对数字经济新时代,我们必须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国家基于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以对文物采取哪些处置行为?(2)博物馆作为代表国家管理文物的组织,对文物享有哪些权利?(3)历史久远的文物资源是否仍然具有知识产权?其权利主体是谁?(4)文物资源直接数字藏品化的法律和社会风险有哪些?(5)数字经济与博物馆文物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相结合后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有哪些?(6)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文物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上的障碍?(7)数字经济时代下是否会形成新的法律体系?与原有的法律体系差异主要有哪些?(8)数字经济时代下,文物数字藏品会存在哪些安全风险?(9)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制定行业标准,参与授权交易过程,如何转化为律师业务的现实生产力?

只有将上述问题研究清楚,我们才能抓住数字经济和文物数字藏品的发展契机,才能更好地为加强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