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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与网红经济 | 新媒体平台的法律风险,藏不住了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媒体平台已经发展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通道,看短视频直播上抖音、快手,学穿搭护肤去小红书,购物用淘宝、京东、拼多多,有问题找知乎,社群同好在豆瓣,当然还有许多满足人们不同需求的平台,这些平台在发展壮大,不断吸收用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期“MCN机构与网红经济”百问百答系列就新媒体平台的相关问题与合规要点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一. 新媒体平台有哪些?
目前,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新媒体平台主要包括社交类平台、问答类平台、自媒体类平台以及视频类平台。
社交类平台包括微信、微博、小红书、百度贴吧、豆瓣、猫扑、天涯等;问答类平台包括知乎、百度知道、悟空问答、360问答、搜狗问答等;自媒体类平台包括今日头条、百度百家号、大鱼号、腾讯企业号、搜狐号、一点号、简书等。
视频类平台又细分为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长视频平台以及音频平台。短视频平台最为火爆的有抖音、快手、腾讯微视、秒拍、美拍等;直播平台有淘宝、抖音、快手等;长视频平台有哔哩哔哩、爱奇艺、腾讯、优酷等;音频平台有喜马拉雅、猫耳、企鹅、荔枝等。
二. 新媒体平台自治规则是什么?
新媒体平台自治规则是由平台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的用户行为守则,它为平台用户及其他参与者界定了行为的边界,是平台方约束各方行为的规范。关于平台自治规则效力的争议,多发生在商家与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且多为违规商家不服平台对其违规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而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纠纷,司法实践对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一般予以肯定,以更好地发挥平台的自治作用。
新媒体平台自治规则的特点是新媒体平台具有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职能,其权力来源是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带来的支配力、用户勾选平台规则形成契约的约束力以及国家委托或授予新媒体平台管理、规范各主体行为的权力。完善新媒体平台的自治规则不但应由国家监管部门审核其条款的合规性,更要防止平台权力膨胀、加强用户信息保护,保证规则运行过程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有效衔接统一。
三. 新媒体平台运营和短视频运营的关系?
新媒体平台运营和短视频运营之间是包含关系,短视频运营是新媒体平台运营中的一部分。本质上来说,短视频平台、图文平台、问答平台等都是新媒体平台,平台性质都是相同的,只不过内容的呈现形式不同。
四. 新媒体平台需要和主播达人或者公会签协议吗?
新媒体平台需要和主播达人或者公会签订协议作为双方的行为指南,明确主播达人或者公会应遵守的规则、收益分配的方式、资源价值的计算、不合规行为的后果、责任等事项。
通常情况下,新媒体平台不会和主播达人或者公会直接签订书面的纸质协议书,而一般是在主播达人或者公会在新媒体平台注册账号时,由主播达人或者公会勾选平台告知书类型的选项,以此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意味着用户想要在平台上注册账号,便必须同意由平台单方拟定的文件。
五 .新媒体平台是否需要设置用户准入规则?
用户在网络上发表文字、音频、视频的权限是相对自由的,一旦用户进入新媒体平台,平台便无法对其进行面面俱到的实时管制,监管的复杂性、高难度导致平台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如因此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给平台造成极大隐患。
因此,新媒体平台应当设置用户准入规则,在新用户注册时便尽可能核实其个人喜好、背景信息以及进入平台的意图等,从源头上阻止高风险用户进入平台,从而从根源上避免其给平台可能带来的损失与责任。
六. 新媒体平台的账号归属于谁?
个人利用自身信息注册、个人运营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归属于个人。但个人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利用员工特殊身份及单位资源开设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原则上仅享有使用的权利,并无所有权。
七. 新媒体平台的账号可以转让吗?
新媒体平台账号是属于个人的虚拟资产,是可以被交易的标的物,故个人利用自身信息注册、运营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可以转让。如个人作为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利用员工身份及单位资源开设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发布的内容来自于日常工作中的素材、脚本甚至是其他由单位提供的资源,但该账号仍仅归其个人使用,无法转让。
八. 新媒体平台账号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一致怎么办?
企业或MCN机构可能会选择使用其法定代表人或特定员工的相关信息注册新媒体平台账号,并将该等账号交付给员工或主播达人使用,这便会导致新媒体平台账号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一致。
从新媒体平台账号的类型、特征等出发进行综合考虑,可通过签订书面文件约定个人与公司或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突出单位名称、做好档案管理、账号收益划分及设置竞业禁止条款等途径,对新媒体平台账号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一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约束及规制。
九. 新媒体平台如何运营平台用户?
用户运营,最重要的是一点是站在用户的角度看问题。首先要把新媒体平台的目标用户筛选出来,然后了解用户的具体需求,实现为平台吸粉引流的目标。为平台吸粉引流后,对用户进行分级管理。最后,运营者应力求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内容和服务,同时学习其他平台提升用户满意度的方法,以期提高平台产品的口碑、提升用户的黏性。
十. 新媒体平台如何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媒体平台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1.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2.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包括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以及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并对超过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4.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5.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6.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7.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9.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 新媒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十一. 新媒体平台是否需要针对网络交易的商品设置准入规则?
新媒体平台需要针对网络交易的商品设置准入规则,以此来维护广大平台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交易市场的合规运行。新媒体平台在设置网络交易规则时,可对商品价格、商品品质、商品来源、商品内容等作出准入性的规定。
十二. 什么是“打赏行为”?
在新兴的网络直播行业中,观看者给主播达人刷礼物也常称“打赏”,打赏所用礼物一般偏向于带有现金性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赏行为”一般认定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主播达人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尤其引发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未成年人在该等活动中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此类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生效,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外,在数额方面,需要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参与的打赏或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十三. 新媒体平台需要对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负责吗?
网络平台用户或者网络平台自身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删除已发布的所有侵权信息,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且采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帮助被侵权人恢复名誉,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由于网络平台还负有对平台的监管责任,因此对于在平台上发布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网络平台负有在知道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如果网络平台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与网络平台用户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十四. 新媒体业态中的劳动用工模式是怎么样的?
新媒体背景下,劳动用工打破了以往劳资双方需要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产生了新媒体企业与劳动力提供者之间不同的合作方式。一般来说,新媒体业态中的劳动用工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1. 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力提供者直接与新媒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2. 外包。即新媒体企业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某一业务板块或区域的工作量整体外包给代理商,由代理商自行安排员工处理。实际劳动力提供者与新媒体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
3. 众包。即与上述两种用工模式不同,劳动力提供者不与任何一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何时何地提供服务。
十五. 新媒体平台面对广告运营乱象应该怎么办?
新媒体广告运营乱象是指新媒体公司组织人员撰写(转发)高质量的软文广告或谣言,通过违规发布的方式欺骗用户点击,获取最大的广告效果及经济利益抽成的现象,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新媒体平台的主体监督责任没有发挥到位。要遏制新媒体广告乱象,需要新媒体平台切实履行对新媒体软文广告发布的主体监督职责,严格审核和过滤违规软文广告发布,对违规发布软文广告、谣言的新媒体经公司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担负起第一监督主体的责任。
十六. 用户进行直播带货需要经过新媒体平台同意吗?
直播带货目前已迎来强监管时代,用户进行直播带货虽不需要经过新媒体平台的直接同意,但是应当满足平台的一系列门槛性条件,还需要遵守以下合规要求:
1. 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审核和实时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需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分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2. 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新媒体平台应审核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如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提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新媒体平台应对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以及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行为明确禁止。
4.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5.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新媒体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6. 新媒体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新媒体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十七. 平台应该如何管控恶意刷单行为?
关于刷单现象,这些年对于网络营商环境的破坏伤害不小,也造成了一些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对平台、商家、消费者都有不同方面的损害。新媒体平台应采取措施处罚、封禁刷单商户,持续更新评价规范细则,明令禁止平台商家的“好评返现”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将隐匿的刷单行为精准识别打击,让刷单不再横行霸道。
十八. 新媒体平台能把用户的喜好披露给主播达人或MCN机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包括:“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严厉打击数据黑市交易,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因此,未经允许,新媒体平台不能将平台用户的喜好、个人信息等披露给主播达人或MCN机构,否则将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十九. 新媒体平台需要对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吗?
因直播带货网络购物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买家、卖家和平台。
首先,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当买方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平台只有在不能提供卖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以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卖方身份确定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平台无论如何不承担买卖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责任。
第二,买卖双方分别与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买方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平台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卖方利用其平台侵害买方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才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