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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 | 深化设计产生的工程变更是否应当调整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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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施工招标时,为发挥施工单位专业优势,提高工程的功能、质量及结构性能,较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招标人往往要求中标方根据招标图纸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深化图纸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能作为最终的施工依据。此种情况下,因深化设计造成的工程变更是否应当调整工程价款,容易引发双方争议。

一. 问题的提出

笔者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月,天王公司承揽了位于A市某大厦的精装修施工项目,并与项目业主丰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总价方式包干,合同协议书中明确“本工程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规范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并通过审图、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工资及材料价至任何市场差别…,以及为满足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有关工作和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等等),合同总价除双方另有约定,不得调整或变更。任何工程量计算及金额汇总的错误皆由承包人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施工方需依据招标图纸及补充说明等内容进行所有图纸(不限于投标图纸内容)的深化设计,对于原设计图纸内有错误、不足或依现场状况须做调整的内容都应于深化施工图给予修正。所有深化图纸经发包人审查后作为现场施工唯一依据的图纸。”

天王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施工,并形成签证金额约370万元,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后,天王公司申请结算,丰泰公司迟迟未办理结算,也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天王公司遂提起诉讼。

诉讼中,天王公司就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签证金额中的150万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深化设计产生的工程量变更,应当予以扣减,另以其他原因扣除约100万元的签证金额,最终的鉴定结论为签证金额为120万元。

后我们通过援引合同和相关的鉴定规范,指出鉴定意见的错误,成功说服法院另行委托对该150万元部分的签证金额重新鉴定,最终使法院支持了该部分签证金额,为天王公司成功挽回损失。

本案中,鉴定机构对“包深化设计”的理解引出一个重要问题,即:深化设计引起的设计变更进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是否应当调整工程价款?

二. 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厘清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能够帮助我们为更好地分析本文探讨的问题。

1.深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

深化设计是指对原有的招标图纸或者在施工中对施工图纸的优化设计、简化设计,即对原有设计文件或者施工图纸进行调整、改进、完善,以使其更加符合业主要求、建筑物功能或质量的规范要求。也就是说,深化设计可以理解为优化设计,其目的是为更加符合业主要求和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要求,在此过程中极可能造成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相应地会引起工程价款的客观变化。

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自初步设计确定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对已经确定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文件进行的调整、修改、完善等活动。根据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2条,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设计变更是指一切对于设计文件的调整、修改、完善的一切行为,从广义上理解,其不仅包括中标时承诺的深化设计,还应包括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设计变更本身。

2.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关系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可见,设计变更是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之一。

                           

说明:发包人一般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招标施工图,承包人中标后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深化设计后由业主审核作为正式施工图纸。本图为基本流程示意图。

三. 深化设计的工程变更是否调整工程价款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深化设计客观上势必造成工程量的变化,而对于此种变化是否应该调整工程价款,应当主要基于双方的约定,以及如果双方未做约定的,应当基于何种原则处理。从不同计价模式来看,应当区分固定总价合同和非固定总价合同。

(一)关于非固定总价合同

非固定总价合同包含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就是单价相对固定,但工程量不固定,对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变化应据实结算。

(二)关于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就不发生变化,即使承包人在投标时的报价存在错误、遗漏,合同总价也不予调整。如果是招标时未做要求,且承包人当时也无法预见的,则原则上此种“深化设计”应当属于业主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并应据实调整合同价款。这是一般原则,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合同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工程款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业主控制预算,促使施工单位优化组织、提高效能。但现实中承包人往往因各种因素无法预见可能产生的工程量,如业主给的投标周期较短,未组织踏勘,给予的报价条件不充分,导致承包人无法估算成本和潜在风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就对承包人不利。为平衡双方的利益,此种合同往往会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或发生其他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此,在合同明确约定因为深化设计产生的工程变更,如果发生工程量增加的,则相应的工程价款应予以增加。

当然,虽然合同并未约定增加,但也没有约定此种深化设计造成工程量增加应当计算工程款的,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应当对应增加工程款,如在《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25号)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化设计是对主体设计的施工图纸的进一步深化,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的前瞻式解决,确保项目的可实施性以及保证实施过程的进度。对钢结构工程的具体构造方式,工艺做法和最终施工安排进行优化,调整,最终使施工图设计具有完全的可实施性,做到精确施工,同时对招标用的施工图中未能详尽表达的有关工艺性节点,剖面的优化和补充,可对工程量清单中未能详尽包括的工作内容进行弥补,从而准确报价。在合同价款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支持了原告因深化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价款请求。

2.发包人招标时已经明确给出深化设计的明确要求,并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包含深化设计后的工程费用,则合同价款不应予以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业主方能够选出最有竞争力的承包人,让承包人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以达到有效控制成本的目的,因此就要求双方在招投标中对于需求和风险评判充分重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五(四)5明确“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在招标时的发包人明确提出建筑物功能的特别要求(无论是发包人主动披露或是承包人提出后发包人确认),或者充分披露了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例如明确披露不利于施工的地质情况、建筑物的复杂结构的情况,或者招标施工图纸存在重大缺陷,经由承包人充分考虑各类因素后报价,且没有承包人无法预测的情形,则深化设计造成工程费不应增加,否则就背离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本目的。

同样地,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出于经济、安全等的考虑(尤其是以工程建设投资概算为设计费用取费基数时),用于招标的施工图设计往往很保守,承包人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以往经验等可进行简化、优化,形成更加合理施工图。此种深化在符合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功能、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无疑节约了造价成本,此种深化造成工程量或者成本减少,相应的工程款也不应当减少,否则会打击承包人的积极性。

3.应当按照发包人给出的报价条件是否充分,承包人是否能够预见等情况来确定是否调整

实践中,部分小型建设项目的预算较低,加之发包人并无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往往给出的仅是初步设计图纸,承包人在报价时无法根据初步设计图报出合理价格,承包人更无法预测施工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如果此种合同为固定总价的,极易造成承包人的价款风险过大,此种情形下应基于公平原则,据实调整价款,不应拘泥于合同是否为固定总价合同。

四. 如何理解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深化设计

回到本案所引案例,天王公司认为包深化设计指的仅仅是深化设计费,而非因为深化设计产生的工程量,丰泰公司和鉴定机构则认为是指因为深化设计发生的工程量的变更。如何理解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深化设计?

笔者认为,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应当是合同价格仅包含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本身的工作内容,而非由此产生的工程量的变更。其次,从合同的涉及深化设计关联条款进行体系解释,也无法得出包含的,就不应当认为包含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再次,基于双方就该部分设计变更形成有效的签证文件,可以反推合同总价不包含由此产生的工程量。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应按照本文第三点所述的原则,即结合招标和合同问价的要求,承包人在报价时是否充分的理解和考虑业主目的和要求,对工程的结构、功能、价格等因素都做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并且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报价,如果是这样,即便从字面上看不出“包深化设计”的具体所指,也应当认为深化设计引起的工程变更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五. 风险防范建议

1.对发包人而言

(1)发包人委托设计出图要尽量详细、全面,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深化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工程变更费用、风险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此基础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吃透合同条款、报标文件及相关规范、法规,对重复的费用严格审核,避免以设计变更为由产生增项签证。

(2)在招标和合同文件要求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情况计算增项。避免因为理解差异造成工期迟延和酿成潜在纠纷或诉讼。

2.对承包人而言

(1)在投标或磋商报价时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及时要求发包人答疑和释明,对于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名为深化实为业主需求变更等情形,要充分考量深化设计产生的工程量,在报价中体现进去,不能过分为了中标而忽视潜在风险。

(2)对于只给出初步条件,无法准确评估工程量的合同要审慎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如必须采取固定总价的,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种深化设计导致工程量超过一定幅度的,应当算增项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