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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审判九步法 | 第六步:争点整理
上一篇《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我们从什么是诉讼主张,为什么要提出诉讼主张,如何提出诉讼主张,如何写好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及如何写好答辩状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本文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六步—争点整理,从如何理解争点整理,为什么要进行争点整理,法官如何进行争点整理,律师如何进行争点分析以及争点整理的实务问题五个角度进行阐述分析。
一、如何理解争点整理
(一)什么是争点
民事案件中固然会涉及诸多事实的认定,但当事人并非对所有事实都持有异议,法官也不会对全部事实事无巨细地进行审理,出于审判效率及司法成本的考量,只有为当事人所争议的重要事实方有审理的必要,这些为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核心事项,就是争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点。故有观点认为,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
一般认为,争点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
事实争点,也被称为一般争点,主要包括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持不同意见,故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就是一个事实争点。
法律争点,主要涉及法律规定的解释及适用,包括法律关系性质、效力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实体上的法律争点例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程序上的法律争点譬如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有观点认为争点还应包括证据争点,即当事人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及大小的争议。但因事实主要依靠证据证明,故通常并不将证据争议作为与事实争点并列而独立存在的争点类型。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存在争点。例如股权转让纠纷中,出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如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以及数额不持异议,只是辩称因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支付,则该案实际上并不存在争点,法官直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可。
另外,争点并非固定不变,随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的深入,原有的争点可能不再存在争议,也可能出现新的争点。
(二)什么是争点整理
争点整理是指通过明确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的抗辩理由以及相应的基础规范,找出双方争议的核心事项的过程。
争点决定了案件审理的中的重点和方向,被认为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主线”,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是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技能。
二、为什么要进行争点整理
纠纷的本质是争议,而争点就是对纠纷背后争议法律问题的归纳概括,是在法律边界内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必然归宿。
故目前的庭审中心要求也逐渐聚焦到了争点中心,通过限定法官审理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进行辩论的范围,统一庭审参与各方的关注重点,避免出现“你说你的,我辩我的,他判他的”,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对当事人而言,法官整理争点可以有效促成诉辩争锋的形成,避免无效对抗,导致于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站在法官立场上,争点整理一是能够起到聚焦作用,有效限缩案件审理范围,明确审理重点和方向,提高庭审效率;二是基于有效的诉辩争锋,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有助于将案件争议问题审理清楚,作出公正裁判;三是能够促使当事人有的放矢地进行辩论,减少重复、无效陈述,避免因频繁打断当事人陈述而产生的对抗性情绪。
如果不进行争点整理或者提炼不准确,法庭调查就可能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混乱情形,该调查的内容没调查,非核心问题调查了一大堆,法庭辩论也会因此而漫无边际,失去方向,妨碍法官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影响裁判公正。
三、法官如何进行争点整理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要求
1. 正确发现、固定争点
法官的审理活动及各方当事人的攻防活动均围绕基础规范的要件事实来展开,因此争点的核心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要件事实是否满足而发生的争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正确发现、固定争点应当基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诉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出发,发现、固定直接影响法律规范各项要件成立或满足的事实争点,以及争议法律规范能否适用的法律争点,并就归纳的争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 适时进行争点整理
关于争点整理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方法:
一是在原告宣读完毕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后,法官即根据诉辩称归纳争点。
但仅根据诉辩称进行争点整理,如当事人总结归纳概括能力有限,则相比于证据所涉事实范围,诉辩称可能遗漏诉讼主张,导致争点遗漏;
如当事人诉辩称中的内容部分没有证据证明,缺乏法律依据,与逻辑及经验法则不符等,则完全没有列为争点的必要,导致争点多列。
二是在证据交换完毕后归纳争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即法官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点。
三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归纳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主要涉及诉讼请求及抗辩主张陈述、证据交换、法官询问当事人及当事人互相发问四个环节,一个案件经过前述环节后浮现出来的争议事项即可称之为争点。
另外,经过前述完整的庭审环节后再进行争点归纳,因对案件已经有了更为清晰透彻的把握,不至于遗漏争点。再者可以给法庭辩论环节打下基础,促使法庭辩论仅围绕争点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3. 以构成要件为基本元素
争点整理是将案件中纷繁复杂的争议事项化归为基本元素的过程。在要件审判范畴内,争点整理的基本元素应当是请求权基础规范和抗辩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
倘若归纳不到基本元素,则过于笼统,难以发挥争点整理的聚焦作用;归纳小于基本元素,则失之琐碎;归纳离开基本元素,则趋于混乱。
例如,在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以一份遗嘱诉请被告腾房,被告对遗嘱表示认可,但提交居住权合同及居住权登记证明抗辩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告则主张居住权合同系被告伪造。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及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被告的抗辩权基础规范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及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将争点归纳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腾房,则过于笼统,实际上等于没有归纳争点。若将争点归纳为居住权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否届满等则失之琐碎。
结合诉辩主张,请求权基础规范及抗辩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
本案争点宜归纳为居住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争点整理的几个误区
1. 直接将诉讼请求作为争点
举例述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抗辩原告系职业放贷人,且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自己早已将借款悉数归还,而原告则主张被告支付的款项系购房款。部分法官就直接将本案的争点归纳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
但这样直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视为争点,其实就等于没有整理争点,因未进一步细化,就可能不当地扩大庭审的范围导致审理重点出现偏差,影响庭审效率。
事实上,争点虽然从诉讼请求及答辩主张中得出,固然与诉讼请求密不可分,但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裁判结果的范畴,而非争点本身,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前例中,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主张,本案的争点可以概括为:1.原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即借款合同效力如何;2.如原告构成职业放贷人,本案借款本息如何确定;3.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性质是归还借款本息还是支付购房款。
2. 将所有争议都视为争点
争点仅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核心事项,如果将所有的争议事项均视为争点,就会导致争点过于琐碎而缺乏内在联系,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缺乏逻辑而致使庭审混乱,难以发挥争点应有的限缩审理范围,指明审理方向,提高审理效率的作用。
譬如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对伤残鉴定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均持有异议,是否就应将伤残鉴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采纳伤残等级以及原告各项费用是否合法合理全部作为争点?
当然不是。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异议,并未提出任何反证或者合理事由,法官可以直接根据证据规则决定是否采纳相关证据,无须将其作为争点。
对于责任比例到底是三七分还是四六分等涉及自由裁量的事项,则更多依赖法官对于事实的查明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没有单列争点的必要。
3. 重复或者遗漏争点
如果将实质上是一回事的两个争点单列,就可能导致庭审过程的重复和交叉。
如前文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本质上是一回事,如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实的情况下,将原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并列作为争点,就可能使庭审出现重复和交叉,混乱失序进而影响庭审效率。
又因被告提供支付凭证证明已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息,则应将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性质系归还借款本息还是支付购房款列为争点,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否则便容易因遗漏争点而导致漏审和错判。
四、律师如何进行争点分析
《孙子兵法》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律师如果能够准确预测案件争点并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明确己方诉讼风险并尽可能消除,就无法消除的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另一方面有助于把握法官庭审的方向、重点和节奏,促使法官接受己方观点。
(一)代理原告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尽量减少甚至消除自身诉讼请求中可能存在的争点,并从被告的抗辩中找出其不易消除的争点。
首先,应当寻找己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其次,对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拆解分析;然后,判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具体案件事实能否被纳入抽象的构成要件之中;最后,站在被告立场上,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寻找被告抗辩点,进而确定争点。
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则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构成要件进行拆解可得“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
原告现有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明前述构成要件事实。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告知原告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原告在两个星期内断断续续进行了修缮,且原告告知被告承租房屋用于经营。
据此,初步预测案件争点可能为被告能否以原告维修房屋影响其使用以及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为由请求减少租金。
(二)代理被告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当从原告的请求中找出原告不易消除的争点,并且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己方抗辩中可能存在的争点。
首先,根据原告主张及提供的证据,结合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判断有哪些构成要件事实未能得到有效证明。
其次,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角度否定其证据资格,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再者,根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己方可以适用的抗辩权基础规范,并进行构成要件拆解分析。
最后,寻找能够证明抗辩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制造争点。
五、争点整理的实务问题
(一)法官未总结争点怎么办
虽然归纳争点是法官的庭审义务,同时也须在判决书中载明,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官不总结争点的情况。此时,为明确庭审重点,使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得以有序高效进行,律师完全可以帮助法官整理争点。
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供货并承担迟延供货违约责任,被告抗辩原告并未付款,法官在双方举证质证后并未进行争点整理。
此时,律师可以询问法官,双方能否围绕被告迟延供货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原告未付款能否成为被告拒绝供货的理由进行法庭辩论。
(二)认为法官整理的争点有错漏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点,并应就归纳的争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律师有权就法官总结的争点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法官整理的争点有所缺漏时,通常可能是法官忽略了某项主张和抗辩,也可能是法官认为该事项争议不大,无须特别展开辩论。但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律师均应及时提示法官,双方就某个事项仍存在争议,仍有审理查明的必要性,促使法官将该事项纳入审理范围。
如认为法官总结的争点有误,也需要及时提示法官修正,但应注意表达方式,避免直接否定法官的观点。
如在合同纠纷中,法官总结的争点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解除,解除后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而己方认为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争点应当是合同是否有效,如合同无效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此时,如果直接指出法官整理的争点有误,应当予以修正,容易让法官产生被否定的感觉,从而滋生抵触情绪。
但如果表达为“法官,您看我能否认为‘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基础前提,已经包括在您总结的争点‘合同是否解除’之中,我们双方接下来可以先围绕‘合同是否有效’进行辩论?”,这样听起来就不是在否定法官的观点,而只是进行必要的补充,更容易被法官采纳。
(三)如何围绕争点发表代理意见
对于法官总结归纳的争点,律师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据此对预先准备的代理意见重新进行排列组合。
当庭口头发表代理意见时,应当围绕法官整理的争点范围,按照争点的顺序,逐一陈述己方观点,驳斥对方主张,让法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明确我方观点的合理之处以及对方主张存在的问题。
代理词是代理律师在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基础上,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形成的书面代理意见,应当符合全面性和完整性要求,但也要突出重点,优先对法官整理的争点进行论证和说明。
对争点进行论证时,建议采用金字塔结构,先指出争点,然后给出己方观点,再对己方观点进行论证和解释,最后再指出对方观点的不当之处。
眼下“案多人少”仍是许多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法官在大量案件的重压下,分配给个案的注意力难免有限。律师的代理意见如果不对法官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直截了当的回应,代理意见则很难引起法官关注进而难以被采纳,直接影响代理效果。
下篇文章,我们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进行详细阐述,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