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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 |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否意味着“私生子”合法化?
近日,四川省发布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因其中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生育数量等限制条件而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不是在鼓励未婚先孕、未婚生子吗?这显然突破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底线,简直是让一夫一妻制度名存实亡……究竟这个政策是基于什么目的出台的呢?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
一、生育登记制度的由来
说到“生育登记”这个词,大家可能不是很熟悉。但是,办理《准生证》一定能引起很多过来人的回忆。
在放开二胎管制之前,基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准生证》成了生育的一道门槛,单位、街道、医院,一路盖章,要证明孕妇是属于“初婚初育”等计划内生育情形,才能获得《准生证》,从而分配孕检、分娩医院床位。这种严苛的行政审核,是基于过去“限生少生”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
但是现在,我国的人口结构、人口政策实际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特别是由于人口负增长的严峻情势,生育登记的审查条件已经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021年6月,《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印发,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提出“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2月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2022年6月陕西省卫健委印发《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陕西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三条中规定“其他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所以本次四川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并非首次突破结婚限制,广东、安徽等地在生育登记办法中,也都基于上述政策取消了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这是地方政府在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一种具体的探索和落实。
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
二、生育登记制度相关概念的厘清
在普通民众视野中,生育登记制度似乎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上户口”是一回事,但实际不是这样的。这三个事项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具有不同的作用,而且另外两项甚至比生育登记制度更早的取消了结婚限制。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院出具,不需要提供父母结婚证。
关于“上户口”问题,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解决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困难。
生育登记是生命登记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做好生育登记工作,通过与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有利于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改革完善服务管理水平。
所以,网友们对本次四川的生育登记政策修改确实存在着重大误解。
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及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族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触碰社会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非婚生子女现象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正因如此,本次四川的生育登记政策改革才会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和误解。
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澄清一点,非婚生子并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未建立而丧失所有的子女权利或免除子女义务。所以,其实不存在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合法化”的问题。
从1950年版《婚姻法》到改革开放之后的1980版《婚姻法》、2001年修订版,再到如今的《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规定,贯彻于立法始终。
1.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民法典》将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调有关组织和单位亦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2. 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7条: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第1071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由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所以,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3.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4. 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亦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四、因非婚生子女问题常见的纠纷类型
首先,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
司法实践中,基于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以及生父生母复杂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继承等诸多纠纷,加之这种纠纷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合性,又牵涉感情因素,矛盾往往不可调和,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困难重重。但通过诉讼方式,由于情况的复杂,司法审判标准难以统一,纠纷处理结果常常大相径庭。
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1. 亲子关系的确认纠纷
一般而言,根据分娩的事实,可以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由于生母和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极易产生亲子关系确认的纠纷。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由于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但司法实践中,确认的结果将直接决定财产关系的变动,法官在适用过程中非常谨慎,非婚生子女实现抚养权和继承权的诉求极有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 抚养费纠纷的特殊问题
由于亲子关系确认决定着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进一步主张抚养权以及继承权的实现,如果未得到确认,将无法主张,如得到确认则处理起来与婚生子女相同,在此不做过多赘述,但是较为特殊的是抚养费纠纷中,因生父或生母可能组建新的家庭,抚养费的支付可能涉及其新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处理起来还是有所不同,而且非常复杂(本次不做细节阐述)。
本次四川生育登记制度的修改引发的热议值得思考,出发点是维护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生育权,但却引起了诸多网友对非婚生子女恐慌乃至仇视的负面情绪,除了感情因素,可能还是对家庭/家族财富流向的不确定性有所顾忌。
整体而言,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如果已经发生了非婚生子女存在的客观情况,如前所述,发生家庭矛盾与纷争的概率是非常大的,而且妥善处理的难度更大。所以,还是要未雨绸缪、提前规划,通过遗嘱、保险、信托等法律与金融工具的遴选、组合与应用,锁定财富、锁定亲情,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财富只是结果,它的背后是一连串关于“人”和“资产”的正确决策,做好规划、提前预防,不要让财富变成亲人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