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新闻详情

客户至上 专业立本 协同创新 追求卓越

企业合规 | 餐饮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及常见纠纷类型

浏览量

特许经营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和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即政府特许经营)两大类型,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发生在商事领域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中国餐饮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要追溯到1987年肯德基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分店,统一的产品质量和经营模式让餐饮企业尝到甜头,自此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启特许经营模式,以此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餐饮企业的特许经营主要以加盟连锁为显著特征,加盟商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支付加盟费获得特许人的授权,在特许人的指导下开设品牌加盟店,从而为消费者就该加盟品牌提供统一的产品和服务。尽管特许经营模式广受青睐,但由于对特许经营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很多餐饮企业与加盟商之间纠纷频发。

一、餐饮企业对外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

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第一部法规,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规定首次明确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开展条件。餐饮行业作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典型代表,在连锁加盟过程中亦需满足特许经营的条件要求,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餐饮企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源,以满足被特许人加盟品牌商业目的的实现。

3.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求,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 被特许人需要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除了上述条件之外,餐饮企业作为特许人在对外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时还应注意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备案,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亦应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以全面满足企业合规要求,避免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二、餐饮企业商业特许经营的常见纠纷类型

餐饮行业作为特许经营涉诉案件的高发行业,其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民事风险和行政处罚,刑事风险涉及较少。其中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要体现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加盟商请求撤销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三大方面。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因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而被商务主管部门罚款较多;特许经营合同因未及时备案或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较少。刑事风险一般涉及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一)民事法律风险梳理及分析

1. 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餐饮企业对外开展加盟业务时会与加盟商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如商务合作、品牌授权、商业服务等合同,这些合同能否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需要结合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做实质性认定,即合同的名称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法律特征就应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2.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除了应当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外,还需要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上述规定属于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若作为特许人对外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餐饮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还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只有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开展特定业务,否则为规避上述规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在特许经营纠纷发生前已具备相关资质的,可以不认定为无效合同。另外,合同双方应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超过特定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3. 加盟商请求撤销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解除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是对被特许人因信息不对称所做的倾斜性保护,为防止被特许人随意解除合同,作为特许人的餐饮企业往往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解除期限,该期限即“冷静期”。若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因此发生纠纷时则面临合同被解除的较大风险,但该期间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亦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即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全面、完整、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范围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约定,但该范围较为宽泛,覆盖面较广,实务中关于如何界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全面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往往结合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及个案具体情况做综合判断。如是否涉及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或者是否对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合同目的)等。特许人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若出现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有权请求撤销或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二)行政处罚的梳理及分析

特许人因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三)刑事风险的梳理及分析

餐饮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对外扩展业务时不当的手段或目的往往会触及刑事风险,主要表现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被害人,直接或变相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者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或从事传销活动。因此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因上述情形而涉及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餐饮企业快速实现品牌资源变现的途径之一,虽然帮助特许人突破了通过传统自筹资金扩大规模的限制,但是实务操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又会导致违法违规情形的出现,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餐饮企业在加盟连锁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多的了解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品牌保护意识,避免或减少因不规范、不合规问题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