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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前专项扣除费用标准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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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个税法马上就要施行前,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个税改革重点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自1980年制定后的第七次修改,个税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本次的修改相较于前六次而言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这次个税改革第一个亮点是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了“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即从原来个人各项所得(共计11类所得)单独计征个税,转变为了将部分所得合并计征个税;另一个亮点则是日常讨论最多,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的改革,即不仅提高了个税基本减除标准(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更重要的是在原有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个税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具体到实际执行层面,始终未明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因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急需明确相应扣除标准计扣除方式。后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明确规定了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可供扣除费用
目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供扣除的费用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及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扣除附加
可扣除专项扣除的所得种类 |
个人所得税可扣减项 |
具体项目 |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基本减除费用 |
5000元/月 |
专项扣除 |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注: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不能减除前述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取得的综合所得可以减除前述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
三、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收入类别
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原来划分为11类的个人所得减少合并为了9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中个人取得的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改变了之前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转变为合并进行纳税,并统称为个人“综合所得”,其按照合并后的金额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减除基本扣除费用(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除该四项所得外的其他所得,均采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上,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原则上仅有“个人综合所得”在税前可以扣除专项附件扣除费用,其他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得)不得扣除。对个人“经营所得”能否扣除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目前相关法律及政策性文件尚未明确。
四、可供扣除的专项附加费用项目及标准
依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扣除方法 |
扣除标准 |
子女教育 |
定额扣除(无论实际支出费用金额,只能定额扣除,下同) |
每月1000元 |
继续教育 |
定额扣除 |
每月400元,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
大病医疗 |
限额扣除(以实际支出费用金额,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
每年80000元限额(不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 |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不能同时扣除) |
定额扣除 |
每月1000元,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 |
定额扣除 |
大城市每月1500元,其他城市每月1100元或800元(具体标准参照下文) |
赡养老人 |
定额扣除 |
每月2000元 |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每月1000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明确限定了两个扣除条件:一必须是全日制;二是学历教育。即如果纳税人的子女接受的是非学历教育或者非全日制教育,那么就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无法予以税前抵扣。
文件又进一步明确,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另外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参照前述标准予以扣除。
注:纳税人未满3岁的子女发生的教育支出不得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每月4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扣除,每年不超过80000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仅包括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而不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付部分。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注: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3.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的扣除,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即两项专项扣除如果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选择扣除其中之一。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指子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纳税人赡养的老人是一位或者是多位,每月最多均只能扣除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而不会随着赡养老人数量增加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总体而言,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子女教育费用、房贷费用、大病支出等费用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在减税的背景下实现了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在社会普遍关注的日常支出占比最大的教育、医疗、养老及住房四个民生问题层面,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受减费降税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