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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文物市场,推促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法》修改建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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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08

理论上,文物合法所有权人进行文物买卖等交易流通行为是行使其处分权的应有之义,现实来看,《文物保护法》也应该放开民间文物市场,如此才是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最佳途径。

上文我们提到目前法律规定承认并保护私人文物所有权,即个人或相关法人主体拥有其合法所有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文物市场流通交易的实质就是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理论上,文物合法所有权人进行文物买卖等交易流通行为是行使其处分权的应有之义,现实来看,《文物保护法》也应该放开民间文物市场,如此才是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最佳途径。

目前《文物保护法》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的同时,也划了两条底线,明确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在文物市场流通领域,文物藏品经营者是民间文物收藏市场资源的基本供应者,处于市场源头的重要地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但民间文物的流通在现实中已经逐渐由文物商店独家经营变为文物拍卖公司、民间文物市场和传统文物商店“三足鼎立”的格局,并产生了许多新兴的交易平台。目前立法与市场交易现状并不相契合,存在诸多限制,《文物保护法》应当与时俱进,放开文物经营市场。

一、文物市场交易现状

(一)文物商店

一方面,国有文物商店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在特殊历史时期为国家换取外汇收入、收集流散民间的文物,丰富博物馆藏品或提供给科研单位。但随着文物市场的逐渐放开,文物商店的文物征集、收购工作已举步维艰。根据相关调研,目前文物商店经营业态千差万别,包括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维持原有体制、改制为企业或者归入当地博物馆等,亦有部分文物商店注销或者倒闭。文物商店身处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制度上却仿佛仍旧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文物商店在民间文物流通中显然已经身处劣势,因其公共职能,不仅面临着机构臃肿、人才流失的窘境,而且其资金、货源也早已无法与现在的民间文物市场匹配。另一方面,文物商店的设立需要具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条件,门槛较高。文物保护法将文物商店作为唯二的购买渠道之一,显然是赋予了这个即将被时代淘汰的渠道过重的责任,实在无法满足当下文物流通的现状。

(二)文物拍卖企业

因文物商店无法满足广大民间收藏者的需求,作为合法经营文物的另一渠道文物拍卖市场便十分火爆。但是对比而言,民间收藏文物拍卖市场往往居于高端位置,即交易的一般是层次比较高端的民间文物,对于广大普通收藏爱好者来说,实际仍无法满足其收藏需求。而且,随着拍卖市场的发展,因文物经营主体垄断规定,导致文物拍卖市场也逐渐滋生出很多问题,比如,与委托拍卖方串通恶意哄抬拍卖价格,以此换取高额利润,前些年炒作的天价元青花就是其中一例;利用文物拍卖实施犯罪行为如洗钱、行贿受贿等;利用拍卖市场将原本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或者禁止买卖的文物进行“洗白”,包装成可以进行买卖的其他年代、等级的文物,这样使得原本不合法文物摇身一变变为“正经”文物等等。不可否认,文物拍卖市场对于文物保护具有积极一面,包括培育了国内文物市场、利于对民间文物的吸纳保护、利于提高中国文物价位、利于海外文物回流等等,但也不能忽视,在这种文物经营垄断的模式下文物拍卖市场滋生的种种问题,如果没有市场化来维持竞争,那么问题还将越来越多,难以控制。

(三)古玩市场

在文物商店自身难保,文物拍卖属于较高端市场的情况下,8000万收藏爱好者的需求如何满足?古玩旧货市场因其种类丰富齐全、贴近生活而受到民间收藏家的喜爱,已经逐渐形成与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市场三足鼎立的局面。1992年,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对于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的文物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的物品,提出了“文物监管品”可以流通,具体为“下列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以下简称文物监管物品):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但符合上条(二)项者除外。”但是《文物保护法》却一直未明确将古玩旧货市场纳入经营主体之一,古玩旧货市场在“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规定下一直忐忑生存。

古玩旧货市场体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但《文物保护法》却与文物的收藏实际存在矛盾,法律应当认可古玩旧货市场的合法经营地位。文物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相关部门的力量,堵不如疏。比如,上述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该规定最初是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但实际上,经过三十年的实行,民间文物流通领域的乱象并未因该通知的实施得到根本改善,反而是其中关于放开对“民国货”限制的规定,却是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这从现今民国字画交易火爆可知。

古玩旧货市场本就是影响文物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阵地,民间收藏者、个体经营户等主体在民间的文物搜集、收藏、交易行为本身就是对文物的一种抢救、保护,应当予以鼓励。诚然,古玩旧货市场存在着“三盗”文物、人员流通大,监管难度大,但这正表明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引导,建立管理秩序、明确监管主体,将其引导成为一个秩序井然、风清气正的文物经营场所。

(四)新兴交易平台

随着互联网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民间文物交易平台迅速发展,网上出现许多古玩交易中心或者平台进行在线交易,对于这类互联网文物经营平台及其中商户,也当然属于文物市场行政执法的对象之一。2023年1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对象为从事文物经营的主体,主要涵盖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及其中商户、互联网文物经营平台及其中商户等。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既要加强对各类线下主体的监管,也要加强对通过互联网途径开展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执法对象全覆盖。”除了受到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这类经营主体还受到《电子商务法》的约束。

文物艺术品金融也不断被提出,文物艺术品的金融化是把文物艺术品作为金融工具,用金融运作的方式实现财富增值,使其成为风险可控、收益可期的理财工具。文物艺术品金融化的形式有艺术品产权交易、艺术品基金、艺术品银行、艺术品按揭、艺术品抵押、艺术品租赁等,文物艺术品的衍生品也能纳入艺术品金融的领域。

(五)海外回流文物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47个国家、200多家博物馆中,中国文物的数量达到164万件,加之民间藏品,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可能超过1000万件。除了国家的追索和国外藏家的捐赠,目前市场交易是海外文物回流的主要途径,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近20年来以拍卖形式回流中国的文物将近10万件,挽回了大批珍贵文物。尽管近年来海外中国文物市场火热,但海外文物的回流之路其实并不顺畅,而其中,广受收藏者们关注和争议的就是我国高额的关税,这是海外文物回流的困难因素之一。

目前,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对以常规货物进口的回流文物,需要征收13%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0-6%不等的进口关税;对以常规行邮进境的回流文物,需要征收20%的行邮税。如此一来,许多收藏家在海外购买了文物艺术品,都不愿意带回到境内,而采取放在香港的保险箱里或境内的保税区里保管,以规避交纳高额关税和增值税。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于文物和艺术品的税收是相当高的,比如英国对文物艺术品只征收5%的增值税;美国海关只对时间小于100年的艺术品征收6.6%的进口关税,超过100年的文物可以免税,而且免收增值税;香港对文物艺术品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阻碍了海外文物的市场交易与回流。

虽然,综合保税区、进口博览会等政策不断推出,但这种有限突破远远不能满足海外文物的回流需要,加快海外文物的回流必须突破保税区、突破局部,促成政策与环境的全面调整。因此建议文物立法部门与税收部门之间充分沟通交流,改变回流文物的税收立法状态。此前,多位人大代表、委员们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对于回流文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在进口环节中,对“原产于中国的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免征增值税,并在国家增值税法中予以明确;进口关税方面,调整现行进出口税则,在“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章节里所有品类中加设“原产于中国的”子目,并予以零税率;进口税(行邮税)方面,调整现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在“邮票、艺术品、收藏品”中加设“原产于中国”的子目,并予以零税率。立法部门必须重视回流文物的税率问题,这是对文物保护、抢救第一的立法理念的贯彻,减少文物流失,促进文物回归,不能将我国的文物交易市场拱手让给国际市场,中国是文物流散大国,文物回流事关中华民族尊严,事关国家文化自信。

二、相关立法建议

1. 目前关于民间收藏文物立法比较粗犷,相关立法有待完善。《文物保护法》对于民间收藏文物规定的条文数目很少,而且在文物市场已经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况下,关于文物流通的立法却几乎未有进化,这就导致立法与社会实际产生了偏差,比如一直以来活跃的古玩市场至今未得到法律明确的认可。此外,《文物保护法》作为文物领域的上位法,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应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作细化规定。但是,却存在部分规章、规范突破法律的情况,这就导致立法无法保持一致,社会公众难以把握立法原意。《文物保护法》处于中心地位,统领整个文物领域,应该作出引导、鼓励文物市场流通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再将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细分,并针对性地制定单行法或者实施细则等,比如完善文物鉴定制度、文物流通领域登记制度等,以全面对文物市场流通领域。

2. 立法部门应该转变立法观念,真正落实“让文物活起来”的政策导向。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健全文物合法流通交易体制机制”“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无论是立法指导思想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表明文物市场应该是越来越开放活跃的,但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草案中的部分修改却体现了加重限制的条款。比如修订草案将“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修改为“禁止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其将禁止的对象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扩展到文物收藏单位,而文物收藏单位就包含了私人设立的博物馆等。同时,增加了禁止“抵押”“质押”的内容,抵押、质押本就不改变馆藏文物的所有权,反而会促进文物的流通交易,发挥其经济价值,有助于文物收藏单位的经营。这一规定对于民间文物收藏单位来说极不合理,限制了文物收藏单位的自治管理,更损害民间投资、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违背“让文物活起来”的政策导向。

3. 立法部门应重视文物的经济价值,认识到文物市场流通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组成了文物的价值基础,也正因为文物的这些价值以及其不可再生性催生了文物巨大的经济潜力,相关部门过度强调文物的文化价值以对文物进行限制流通的方式进行文物保护的立法、实践,但是长久以来却忽视了文物的经济价值。文物的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他价值催生文物的经济价值,而充分发挥文物的经济价值是保护文物的必然要求与重要途径,文物的价值也只能在流通与传播中实现。如果文物的经济价值无法发挥,社会公众就没有动力去收藏、保护文物。并且,经济价值客观存在,会产生市场需求,如果国内市场无法满足这种需求,那么可能就会导致某些人或者组织寻求国外市场,导致文物流失。事实证明,我国拥有最严苛的文物出境政策,但仍然无法全面抵挡文物的流失。历史经验显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民间文物的自由流通不仅能促使文物经济价值最大化,客观上也更能达成文物保护的目的。

* 文中图片分别来自苏富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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