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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手账 | 紧密关注政策变化,灵活应对业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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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13

法律工作远非记忆性任务那般简单,它要求我们具备创造性思维,灵活生成新的解决方案

今年4月,永嘉信“青年律师公益大讲堂”再度开启。本年度第一讲,由永嘉信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孟恩海律师就“新公司法重要条款及影响解读”主题的相关内容进行分享。

*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在培训开始,主讲人以某公司的企业性质、股董高的就职与权责行使、公司与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区别以及优先权性质等疑问作为引导,成功激发了参与者的好奇心。随后,自然引入了首个议题——新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原因。

自2018年《公司法》完成修订以来,我国经济形势与外部环境经历了显著的变化,导致现行法律框架内浮现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新注册公司数量的增长迟缓,公司注册、变更及注销流程的繁琐冗长,注册资本过高导致的问题频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小股东权益保障不足,以及监事会职能虚化等现象。这些问题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此《公司法》的全面修订显得十分迫切。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各类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及税收总量已占据全国市场主体的八成以上,其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且对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面对这些问题与挑战,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培训深入解析了公司资本和股东权利调整的相关议题,特别是关于股东查账权以及查阅会计凭证权利方面的最新变动。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此次法律修订不仅显著提升了股东查账权的保障力度,而且对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具有深远影响。

关于新赋予股东的权利,建议股东联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开展查阅工作。股东新增的查账权可能为律师行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并鼓励在座的各位同仁积极了解和学习这项新业务。同时,针对新公司法中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公司与股东应共同遵循评估作价程序。为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议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这一新规定不仅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也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新的服务领域和创收机会。从以上分享中,我们可以汲取两点重要启示。首先,面对法律环境的变化,我们应保持敏锐的洞察力,积极探寻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其次,我们应当效仿孟律师的无私分享精神,与同行及后辈在交流中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此外,主讲人特别提到了2016最高法民申字918号案例,讲座结束后通过自行查阅案例,得知该案例详细描述了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操纵公司决策过程,导致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躯壳的情形。若本案发生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处理结果或有不同。然而,自公司法修改后,滥用控制权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修改直接扩大了被告的范围。这一变化充分凸显了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性,类似于此的细节改动亦不在少数,均体现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精细调整和完善。

尽管时间紧迫,培训仍对公司法新修改的核心内容进行了精准且简洁的概述。其中包括新《公司法》实施后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调整,由原先的完全认缴制转变为限期实缴制。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需在五年内完成实缴,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在公司成立之前完成实缴。对于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将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以进行必要的调整。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还涉及了公司组织架构的优化。新法允许公司实行董事会一元治理结构,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治空间,允许其根据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原本属于监事会的职权。同时,新公司法还废除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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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在此次培训中展现出了其深厚的法律素养与毫无保留的分享精神。尽管孟律师事先提及腿伤未愈,可能需于讲座中途就座,然令人钦佩的是,直至讲座圆满结束并致谢时,孟律师依旧坚持站立讲解,充分体现出其敬业与专注。

此次培训对我个人而言,收获颇丰。作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我不仅获得了新法修改的相关知识,更从孟律师的分享中领悟到了持续发展的学习方法。我深知,对于新法新规的学习至关重要,但单纯的条文变更记忆并非足够,我们更需深入挖掘其背后的法律原理、诉讼策略,以及由此带来的新机遇。法律工作远非记忆性任务那般简单,它要求我们具备创造性思维,能够结合过往案例,灵活生成新的解决方案。孟律师的分享为我指明了方向,我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与实务能力。

关键词:

陕西律师,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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