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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双碳”目标(二)|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合规要点与建议
“双碳”目标的提出和推进充分展示了中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决心。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其目的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重点排放单位作为用能大户,是推进“双碳”目标的排头兵,其是否合规履约直接决定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否健康、有序运行。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聚焦“双碳”目标(一)|一文读懂碳排放权交易》从碳排放权的概念、法律属性、市场现状、运行机制等几个方面介绍了全国碳市场的分配和交易机制。本篇文章将结合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实际履约情况,为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发电企业及将纳入的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造纸、有色、航空等行业企业提供合规指引,帮助企业提前部署碳资产管理。
一、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均属于发电行业,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Ⅰ
除发电行业以外,生态环境部已经委托相关的科研单位和行业协会研究提出符合全国碳市场要求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议,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之后将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Ⅱ
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总体而言,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Ⅲ但根据目前生态环境部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通报的处罚信息,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内,作为全国碳市场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市场主体,部分重点排放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排放企业的合规义务清单
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机制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排放量)。清缴后仍有剩余的,可结转使用或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不能足额清缴的,可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配额完成清缴。
根据目前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而言,重点排放企业的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实、完整、准确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
●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配合省级生态主管部门对其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Ⅳ
(二)及时清缴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的清缴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Ⅴ
(三)遵守交易规则
●重点排放单位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碳排放配额时,应当遵守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相关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细则;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
三、重点排放单位违规后果
根据目前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重点排放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时清缴碳排放权配额、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等义务,可能导致以下违规后果:
●违反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Ⅵ
需注意的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旦正式颁布实施,将成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的违规行为,加重了重点排放单位违规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
1.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篡改、伪造排放数据或者台账记录等温室气体排放重要内容的。上述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至“五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将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罚款金额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四、重点排放单位违规典型案例
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并于2022年4月29日前在各单位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根据目前在公开渠道检索到的信息,宁夏省银川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四川省眉山市、辽宁省锦州市、河北省唐山市等多地均有重点排放单位因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
典型案例一: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
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的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全年各12份检测报告中部分内容篡改后,虚报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有关要求,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该案为全国碳市场首例造假案。
典型案例二:浙江省首例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进行行政处罚
新昌县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未完成2019年至2020年度碳配额清缴工作。针对这一情况,绍兴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收集企业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材料、询问相关责任人员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完成案件调查,并于3月11日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该案件为浙江省首例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建议
(一)在搭建企业合规体系时,重视碳排放合规义务
据悉,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碳排放报告或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背后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部分重点排放单位是因为其所在省份过去不属于试点市场,因此对碳排放权市场了解不够,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几经波折才正式上线,其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此外,2021年煤炭价格高,煤电经营亏损也是造成部分企业履约困难的主要原因,全国多地有因经营困难、计划关停、重组等因素未及时完成碳市场履约清缴的案例。Ⅶ
从过去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到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再到已经提上日程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处罚措施趋于严格,并且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严监管的大背景下,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重视相关合规义务,真实、完整、准确编制碳排放报告,及时清缴碳排放配额。
(二)从“被动履约”到“主动部署”,做好碳资产管理
无论相关企业是否已经做好准备,碳资产时代已经全面来临。经过本次履约,越来越多重点排放单位开始真正意识到“减排降碳是一场真金白银的较量”。目前,国家电投、华电集团、华能集团、大唐集团等都成立了专门的碳资产管理公司。连碳排放量并不高的一些企业,也已经积极参与到“减碳”大军中来,例如互联网巨头腾讯于2021年4月成立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事业部,同时专门设立了“碳中和实验室”,其不将“减碳”看作成本,而是将“碳中和”视作下一个十年的战略级议题,希望通过减排的过程,探索出新的商业模式。Ⅷ
碳资产管理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碳减排履约风险;另一方面是通过各种减排手段、运用碳金融产品等综合措施实现碳减排成本最小化和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Ⅸ无论是已经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还是即将被纳入的高排放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造纸、有色、航空等行业企业,都应当提前部署其节能减排和碳资产管理版块,迎接碳资产时代的全面来临。
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http://www.gov.cn/xinwen/2022-01/04/content_5666276.htm
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国新办举行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全文实录)》,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107/t20210714_846936.shtml
Ⅲ.同Ⅰ
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
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8条,第29条
Ⅵ.《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39条,第40条,第41条
Ⅶ.黄燕华,《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期:火电得与失》,载“南方能源观察”公众号
Ⅷ.邓咏仪,《腾讯SSV副总裁许浩:碳排放不高的腾讯,为什么要碳中和?|谈碳》,载“36碳”公众号。
Ⅸ.同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