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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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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是政府部门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也是广大农村村民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但是,该规定表述并不明确,导致在具体适用时存在较大争议。

那么该规定应如何理解,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该问题,永嘉信律师认为: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并不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并非强制性规定,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2.前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4.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是同步进行的,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条件;

5.若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虽然不是同步进行的,但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在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就已完成的,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适用条件;

6.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人不仅应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还应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否则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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