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新闻详情

客户至上 专业立本 协同创新 追求卓越

城市更新 | 集体土地上养殖场征收常见问题分析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集体土地上征收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养殖场的征收补偿,由于养殖场用地类型、用地管理、建设手续的特殊性,导致养殖场的征收补偿处理较为复杂,经常涉及违法建筑认定、征收补偿对象资格、补偿标准和范围等问题。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集体土地上养殖场征收补偿处理规则,永嘉信律师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结合多年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经验,就集体土地上养殖场征收常见问题向大家分析说明如下。

一、养殖场中与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依据】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一条规定,《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二、没有用地批准手续、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建(构)筑物不等同于违法建筑

1.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三条规定。

2.在村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养殖设施建设,无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无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经营者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完用地协议后10日内,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报乡镇政府备案即可,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3.在村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养殖设施建设,无须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4.在村集体农用地上建设的养殖设施,不宜以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再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在乡、村庄规划区之外进行农业设施建设虽然需要就用地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但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及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猪栏和饲料仓库等养殖设施属于通知规定的农用设施,虽然涉案养猪场未能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确实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但是其用地是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从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而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及时作出处罚或完善手续的决定,反而发放给秋明合作社政府专项补贴以及资金,对其发展生猪养殖业予以鼓励与支持,证明行政机关对该养猪场的认可,且秋明合作社系经罗秋明等五人合法登记成立的生猪养殖合作社,至强拆行为发生之时仍合法有效。因此,罗秋明等五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养猪设施,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天涯区执法局认定被强拆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不予支持。

三、即使养殖场用地系通过租赁取得,如遇征收拆迁,养殖场也有权要求征收人就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养殖场并不是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土地上附着物损失应该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县政府申请补偿。至于养殖场租赁土地导致的损失,属于养殖场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间民事纠纷,养殖场应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主张,无权向县政府申请补偿。

对此,永嘉信律师认为,养殖场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即使土地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也有权成为征收安置补偿的对象,依法获得土地征收的相应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关于集体土地上养殖场的征收补偿,应按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