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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 |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是否就宅基地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与房屋继承的交叉问题,如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被征收前去世,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是否属于补偿安置对象,是否就宅基地享有补偿安置权益?对于该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司法实践对此也没有统一的审判标准。永嘉信律师本文结合多年集体土地征收服务经验,就前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宅基地无法被单独继承,但基于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规定,宅基地的取得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有权申请人应为宅基地所在村集体正式成员。同时,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即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占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2.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的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单独被继承,但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必然属于补偿对象,但不一定是安置对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安置补助费属于失去生产生活资料的被征地村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此:
1.由于继承人基于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若房屋被征收,该房屋补偿费用属于继承人,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必然属于补偿对象。
2.继承人虽然可以基于继承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进而成为补偿对象,但其无法基于继承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资格,若其本身不是本村村民,不符合该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对象资格条件,即使其基于继承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其仍然不是该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安置对象。
三、虽然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可就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享有补偿权益,但其并不必然就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该规定可知:
1.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与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的特殊性,因此,虽然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可以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若继承人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符合该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其取得的该宅基地使用权也不是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只是在该房屋存续期间基于该房屋和房地一体原则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即其关于该宅基地享有的权益是附随于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其不单独就该宅基地享有任何权益,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其不再就该宅基地享有任何权益。
2.集体土地征收中,若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人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符合该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则其关于该宅基地享有的权益是附随于房屋的,其不单独就该宅基地享有任何权益。因此,在具体补偿时,其仅可就房屋获得补偿,无权就该宅基地获得补偿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