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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一)| 一文读懂探矿权、采矿权
矿产资源不同于我国其他自然资源,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不同阶段,我国分别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该两种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该两种权利,永嘉信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简要分析、说明,供大家工作、学习探讨。
1. 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即不论矿产资源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谁,该土地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
2. 探矿权、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用益物权,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权、用益物权让渡给其他主体行使,并从中获利。
3.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4. 探矿权、采矿权均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物权法》《民法典》均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
5. 矿产资源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质和量且可开发利用,其价值才可体现,而其质、量以及区域位置的确定,则有赖于探矿权的行使。
6. 探矿权实质是:国家通过探矿权人的勘查工作调查了解国家哪些区域有矿产资源,而后通过设置、出让采矿权来最终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
7. 采矿权实质是:采矿权人通过获得采矿权获得开采矿产资源以及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由于矿产资源为不可重复利用资源,采矿权人获得了矿产品实质就相当于获得了矿产资源本身。对于国家来讲,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其实质上系通过出让采矿权实现出让矿产资源并获得收益。
8. 相较于采矿权,探矿权更像是一种义务,即通过勘查投入明确矿权范围内是否有矿。
9. 探矿权的财产性利益主要体现为勘查到矿产资源并优先获得采矿权,进而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但由于该利益能否实现具有或然性,因此,该利益在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时为预期利益。
10.由于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勘查来确定,这也就决定了探矿权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存在一定风险。
11.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其取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其只是通过取得采矿权获得了开采所得的矿产品,而矿产资源在变为矿产品后就不复存在,采矿权人实质相当于通过取得采矿权变相取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
12. 探矿权是采矿权的前提和基础,但不是所有的探矿权都会变为采矿权,也不是所有的探矿权人都能取得探明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13. 无论是探矿权人还是采矿权人,其最终利益目标都是获得矿产品,只不过采矿权人可直接通过采矿权实现,探矿权人需通过勘查出可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并取得采矿权来实现。
14. 探矿权人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及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
(2)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3)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