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至上 专业立本 协同创新 追求卓越
要件审判九步法 |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上一篇《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我们对抗辩权的含义、抗辩权的分类、抗辩权的逻辑检视、抗辩权基础规范的确定以及抗辩权的实务应用进行了解读。
本文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从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含义、原因、方法和两点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文末还将对《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补充性法条进行梳理,以期对新手律师有所裨益。
一.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含义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是指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和抗辩权基础规范中包含的能够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
前文已述,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遵循假设前提+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此处的假设前提,就是构成要件。
例如《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中,“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即为构成要件,是产生“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法律效果的假设前提。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规范及被告抗辩(权)的基础规范进行分析,梳理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的过程。
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生活事实向要件事实的翻译转化,最终实现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产生该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的目标。
二.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原因
(一)理解构成要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和抗辩权基础规范只是解决了法律适用的第一步,即适用正确的法律。
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即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将生活事实适用于构成要件事实,这就离不开对规范构成要件的分析。
(二)确立主张责任,落实举证责任的前提基础
1.通过构成要件分析确立主张责任,明确必须提出的事实主张
主张,即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己方、反驳对方的陈述,简而言之,就是事实与理由。
主张责任,就是当事人为获得有利裁判,而向法院提出于己有利事实的责任。
结合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于己有利的事实提出主张,否则法官将不会作为案件审理及裁判的基础;一旦未能完成主张义务,则可能招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譬如,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身体权和健康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就应该对被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提出主张。如果原告未能就前述构成要件事实加以主张,就可能无法获得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
原告通过对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明确必须提出的事实主张,同时决定了提供证据的范围,构成被告答辩的基础。综合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事实主张,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因此形成,进而决定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向。
2.通过构成要件分析落实举证责任,明确必须提供的证据范围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提交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于己不利的裁判后果的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说已经基本取代了待证事实说,成为分配举证责任的主流方法。
根据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说,凡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阻碍、变更、限制和消灭事实的当事人,对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否认、变更、限制和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说,实际上是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分为成立、阻碍、变更、限制和消灭五类,均属于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积极主张事实,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说并非完美无缺,因过分形式化可能导致实质不公平,尤其是容易与“证有不证无”的逻辑原理产生矛盾冲突。
例如,按照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说,原告如主张被告违约,应当对违约事实加以举证,但当被告违约体现为不作为时,如未发货、未支付货款,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则与逻辑相悖。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需用公平、逻辑规则、经验法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无论如何,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说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必须结合特定的法律规范加以分析判断才能最终确定。
经过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拆解分析,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当事人就能明确己方须对哪些要件事实提出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一方面可以督促该方当事人积极举证,另一方面也划定了举证的范围,避免在无关紧要、细枝末节的证据上过分纠缠。
三.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方法
(一)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步骤
1.找全需要的不完全法条
作为权利请求基础以及抗辩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必然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但在个案适用中,由于法律用语的抽象性及简练性,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对构成要件或者法律效果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形可能难以避免。这种对规范用语进行解释说明的法条,就是定义性法条。
例如,《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包括其中,涉及到对“以上”的解释。而《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了“以上”包括本数,即属于定义性法条。
此外,完全性法条在规定构成要件及对应的法律效果时,还会对该法律效果的发生作出一定限制,常表现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此即限制性法条,通常用作被告的抗辩理由。(详见下文附件)
《民法典》第677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即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期计算。
再者,除了给规范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用语下定义之外,还有部分法条发挥确定法律效果具体范围的作用,这就是补充性法条。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补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穷尽法律规范仍无法明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定义、限制以及具体范围等,就需要检索司法案例乃至权威教科书进一步确定;如果超越法律范畴,就需结合个案特定专业、行业进行补充。
2.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列举构成要件事实
在找全需要的不完全法条之后,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己方需要主张和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逐一进行列举。
对于原告来说,仅需列举权利发生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而被告则需根据个案情况,列举权利阻碍、变更、限制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
(二)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实例
A未经权利人B同意,将B所有的玉石出售给C并交付。B知道此事后,将C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玉石,C抗辩其根据善意取得规定获得了玉石的所有权,B无权要求返还。
本案涉及善意取得问题,经检索,B的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为《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第一步:找全需要的不完全法条
《民法典》第311条同时规定,如果C受让玉石时是善意,转让价格合理,且已经交付的,C即取得玉石所有权,B作为原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A赔偿损失。
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交付较易认定,关键在于判断C是否为善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如果C在受让玉石时,不知道A无处分权,并且没有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为善意。
该司法解释第15条进一步规定,如果C在受让玉石时存在明知玉石的权利人是B等情形时,应当认定C知道A没有处分权。如果B有证据证明C知道A没有处分权的,应当认定C有重大过失。
第二步: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列举构成要件事实
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第14条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在C主张善意取得时,B需要对C不构成善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在本案中,B需要主张并举证证明的构成要件事实为:
1.B对该玉石享有所有权
2.C在受让玉石时知道玉石的实际权利人是B或其他明知A无处分权的情形,或者转让玉石的价格不合理,或玉石尚未交付给C
如果B能够完成上述构成要件事实的主张及证明义务,则C不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应当向B返还玉石;反之B不得向C主张返还,只能另案起诉A赔偿损失。
(三)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两点建议
1.站在请求方立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于抗辩权不存在的构成要件事实虽然无需主张、举证证明,但仍应予以充分关注,预先想好应对理由并固定相应的证据。
2.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本质上是生活事实向要件事实的翻译转化,要求在生活事实和要件事实之间建立双向链接。
对于新手律师而言,在学习法律时不仅要掌握法条用语的规范含义,更要思考如何进行解释,可能适用于生活中的哪些事实;在案件代理及学习过程中应不断拓展法条用语的涵摄范围;日常也要培养对于生活事实的敏感度,学着将其对应到相关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事实和要件事实之间建立牢固、多元化的链接。
下篇文章,我们将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进行详细阐述,敬请关注!
附:《民法典》中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文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