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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与网红经济 | 主播权益大问答
一. 主播达人和MCN机构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绝大部分主播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签署的是“合作协议”、“演艺经纪合同”或“独家经纪合同”。主播达人与MCN机构之间主要的合作模式外观上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但是司法裁判对于MCN机构和主播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基于MCN机构与主播达人的合同约定内容不同,存在一定分歧。
当存在下述约定和情况时,主播达人与MCN机构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从收入来源看,主播达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或者“分红”等,并非直接来自于MCN机构,网红的收入来源不具备劳动关系下“工资”的特征(工资来源于用人单位)。
从人身隶属关系看,主播达人有权自由确定直播内容以及形式、直播时长、直播场所等,MCN机构大多不予干预或限制。因此,主播达人对MCN机构的人身隶属性明显弱于劳动关系中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性。
从MCN机构的业务范围看,MCN机构仅从事经纪中介服务,即:仅为主播达人提供培训、宣传、演艺活动的机会,MCN机构本身并无相应的直播业务。因此,网红的工作内容并非MCN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在另外几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倾向于认定主播达人与MCN机构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MCN机构对主播达人进行人事管理(包括考勤、奖惩等)。例如,明确约定每天直播时间,并要求主播每天钉钉/微信/QQ等平台打卡;再如,主播达人因故未能参与直播,需要向MCN机构请假等。此时MCN机构与网红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MCN机构为主播达人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甚至要求主播达人必须在MCN机构限定的场所内进行直播活动。此时主播达人的劳动力依附于MCN机构提供的生产资料,具有人身隶属性。
基于上述定性上的分歧,在处理主播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的争议时,应当结合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主播达人与MCN机构间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进行分析。
二. 网络直播不同的模式下主播达人的纳税义务是否也不同?
网络直播通常有以下三种商业模式,不同模式下所取得的收入,在税法上定性不同。(1)主播任职或者受雇于平台或经纪机构时,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2)主播以个人身份为平台或经纪机构提供独立劳务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3)主播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
业务内容和经济实质的判断标准不同,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限并不清晰。即便注册了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所有活动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虽挂了个体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但收入、成本都与其注册的个体户、企业无关,也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虽然没有去做商业注册,但有团队、有投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经营的持续状态,这种收入仍需要认定为经营所得。
三. “打赏”应不应该缴税?
从法理上看,打赏收入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与收益性,具备可税性。若不对打赏收入进行征税,会引发征税不公和逃避税风险。在法律适用层面,对“打赏”行为的定性会影响税收结果。若定性为赠与,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无对赠与课税的内容,主播不发生纳税义务。现行主流观点为,打赏者获取主播提供的服务,产生了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打赏”并非单纯的赠与,应理解为对主播提供服务支付的对价。根据平台和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这种收入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依法产生纳税义务。
四. MCN机构对主播达人纳税有代扣代缴义务吗?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五. “打赏”人要求返还打赏财产怎么办?
近两年,随着法院对直播打赏实践及理论情况认识的深入,多数法院会明确打赏人与主播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行为为消费行为。若主播达人存在欺诈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等情形,导致打赏人意思表述不真实;或主播达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主播退还其收到的部分或全部财产。
六. 主播达人在与观众互动时应当注意什么?
主播达人在与观众互动时应当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主播达人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主播达人在直播时,要防止自己的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地点、住址、微信号等这些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从而避免观看粉丝当中不法之徒的铤而走险。
直播时欺诈粉丝的法律风险。直播时,应避免虚构虚假的事实,骗取来增加的粉丝量和网民的关注,赚取网民及粉丝的礼物,再通过网络平台来换取现金的行为。
直播淫秽表演的风险。有些主播为了更快地聚集“人气”使自己成为“网红”,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线上直播或录制淫秽视频,并通过网络直播,其行为已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会面临刑事责任。
直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直播时,应避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七. 吃播博主探店时无意间拍到路人吃饭的镜头会损害路人权利吗?
首先,未经同意进行宣传直播,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如果吃播博主直播时为了扩大影响力特意拍摄路人吃饭的镜头,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均构成侵犯路人肖像权的行为。但如果吃播博主拍到路人吃饭的镜头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的,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的“通缉令”等,则不构成侵犯路人肖像权的行为。
在自媒体日益发达的网络时代,各个网络视频直播平台异常火爆,平台应对播出内容进行审核,主播达人也应注重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采用打马赛克等技术方式处理。
八. 主播达人与MCN机构解约时需要注意什么?
主播达人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与MCN机构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前者在解约时,除了需要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之外,还要严格执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者在解约时,如合作合同的条款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的,则根据该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即可。
主播达人需要注意MCN机构向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有时MCN机构与主播达人签约时会约定“天价”违约金,但主播达人在签约时可能会忽视这一点。如果主播达人在与MCN机构解约时,MCN机构向主播达人主张“天价”违约金的,则主播达人需要清楚该违约金是否过高于实际损失,如MCN机构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于实际损失,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以MCN机构实际损失为限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
九. 主播达人如何获得自己的收益?
主播达人通常是按直播时获取虚拟礼物的提成赚钱,这是主播达人获得收益最直接的方式。主播达人在跟观众聊天互动、唱歌时,如果观众认为主播达人的节目很优质,就会赠送虚拟礼物给主播达人,而主播达人就可以通过收到的礼物跟新媒体平台分成。
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达人,还能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去赚钱。如与各大品牌、商家合作,参与品牌、商家的形象代言,从而获得收益,或者参加各种商业活动,如媒体专访、做商品的代言等,从而获得收益,或者开店,通过推广自己的产品、商品,从而获得收益,或者参演影视剧,从而获得收益。
十. MCN机构没有给主播达人相应的收益怎么办?
MCN机构与主播达人在达成合作时,通常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会预先约定MCN机构与主播达人的收益结算方式与分配方式。若协议约定由MCN机构给主播发放收益,而MCN机构未按照约定履行的,协议如约定了主播达人有权基于此按照合同约定向MCN机构主张违约责任,若协议并未约定主播达人有权向MCN机构追责,主播达人仍可向MCN机构主张支付欠付收益并赔偿全部损失。
十一. MCN机构没有给主播达人相应的热度、资源扶持怎么办?
MCN机构与主播达人在达成合作时,通常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会预先约定MCN机构为主播达人提供热度、资源扶持的方式和数量。若MCN机构未按照约定履行的,协议如约定了主播达人有权基于此向MCN机构主张违约责任或单方解除权,则主播达人有权向MCN机构追责,若协议并未约定主播达人有权向MCN机构追责的,主播达人仍有权向MCN机构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十二. 主播达人火了之后,想和MCN机构重新签约多拿些分成可以吗?
主播达人火了之后,如果想和MCN机构重新签约变更收益分配方式和结算方式的,应当与MCN机构就变更原协议关于收益分配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十三. 主播达人在直播时如何避免被平台封禁?
主播达人在直播时往往面临着严格的无形稽查,其直播账号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平台封禁,主播达人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规避被平台封禁的风险:
首先,主播达人话术一定要衡量好,不该讲的不要讲,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政治方面的言论更是不要触及,一些涉及政治的热点也不要去蹭热度,否则很容易导致封号。第二,极限词、违规词、政治类这样的违规词一定要事先知道。第三,有些平台的主播达人带货的商品,其好评率低于一定比例的,该商品就会被封禁,当一个商品因为好评率太低而被封禁后再次上架,好评率还是很差的话,这个时候主播达人可能面临被封店的风险。第四,违规商品不仅是针对一个店,而是针对这一套图。直播稽查系统可以识别到第几张图带有违规属性,直接封禁。
综上,建议主播达人在入驻直播平台时,详细了解相应直播平台的规则,避免被封禁的风险。
十四. 主播达人被平台制裁怎么办?
主播达人在被平台制裁时,如果平台的制裁理由不充分或者主播自身并无违反平台相关规范的行为,那么主播达人可以通过向平台申诉解除制裁。
十五. MCN机构要求主播达人打擦边球吸引流量怎么办?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否则,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因此如果主播达人打擦边球吸引流量,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可能违法。如果MCN机构要求主播打擦边球,主播可以以打擦边球违法违规而拒绝该项要求,如双方合同中对此又有“公司不得要求主播打擦边球”的类似约定,那么主播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与MCN机构解约。
十六. 主播达人的idea被别人抄袭怎么办?
根据《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短视频侵权的形式主要包括直接搬运、音乐侵权、二次剪辑创作、字体侵权、网络主播带货侵权等。一般来说,如果主播达人的生产内容被别人抄袭,主播达人可以通过向平台方举报申诉要求下架抄袭方视频,但是在现实中此举很少能够直接达到让对方视频下架的目的,一方面,在认定抄袭上各方存在不同的观点看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如果抄袭方生产的视频内容给平台带来较大流量时,平台方一般不会下架抄袭方视频。
如果通过平台申诉难以维权,可以通过起诉抄袭方侵权来达到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目的。但是由于著作权侵权案件需要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何证明作品的独创性和被告方具有抄袭行为成为了一道难题。同时,短视频抄袭所涉及的大量电子证据易修改、易伪造,不易留存,导致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更增加了举证维权的难度。
十七. 商家给主播达人的带货样品与发给消费者的产品品质不同怎么办?
“货不对板”是主播最经常遭遇的套路,商家寄给主播的样品一般在生产日期、产品品质上都是最好的。但是用户在直播间下单以后,拿到的商品有时候可能是库存商品、旧包装、旧批次的产品。
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该产品有两种不同包装的产品,所以味道、售价上有差异。这本该是商家与主播在直播前就确认沟通好的事情,却等到消费者讨伐“假货”时才表明。
这种情况下,商家作为广告主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应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赔偿。主播如果没有尽到事前审查的义务,也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主播在与商家开展合作时,务必在合作合同中对货物详情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