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下简称“新十条”)规定。
新十条规定:“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新十条”发布后,疫情防控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就工资发放等问题国家层面暂未出台新的政策。疫情防控进入新的阶段,给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新的困扰。在此,我们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根据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居家隔离,工资应如何发放?
新冠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定性目前仍未变化。因此,按照“新十条”的规定,居家隔离也属于隔离措施,虽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是“工作报酬”,但2020年至今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以及各地政策文件中均明确在隔离期间,企业应当向职工正常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企业应当向员工发放的是正常工资标准。如果员工选择居家隔离以后,因为病情严重,需要转到医院去治疗的,那么在医院治疗过程当中就要按照医疗期来计算,发放病假工资。
依据:1.2022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号)规定:“一、保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二、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在岗在班人员和因防疫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做好防护保障,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参考依据:西安市人社局2022年12月15日网上咨询回复内容:女士您好,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函〔2022〕1号)文件要求:“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二、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其工资;三、对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二)员工感染新冠病毒,隔离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资。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或者休养的,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求,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或证明,用人单位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无法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其次可以按事假处理。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居家不等于24小时待命。居家办公和在单位办公的实际区别只是工作地点变化,用人单位依然要遵守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加班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等。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居家隔离,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
答:员工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居家隔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有关部门开具的居家隔离相关证明、抗原试剂检测结果、核酸检测报告等。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员工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可弄虚作假。若员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用人单位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
(二)如果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选择居家隔离,没有到医院去,怎么开证明?
答: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需要向单位和所在的社区报告,所在社区可以为员工来出具其居家隔离的相关证明。员工向所在社区报告,也是其的一项义务。
(三)如果员工明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但是没有向单位报告继续上班,要承担责任吗?
答:要。新冠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虽然归类为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员工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未及时报告而继续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处理并及时劝其返回居家隔离。如果因此给公司同事以及公司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该员工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员工如果感染了新冠病毒,一定要及时报告,不能隐瞒。当然如果说隐瞒了以后,单位以这个理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
答:“新十条”明确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因此,若员工确诊新冠,选择居家隔离治疗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证明或抗原检测证明。结束居家治疗的条件是: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
(五)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检测抗原,抗原检测的费用谁出呢?
答:根据国务院的最新规定,除了个别特殊的场所以外,不需要提供核酸报告,也不需要检查健康码。如果企业根据自己的用工需要确定相应的防控措施要求员工每天上班需要进行抗原检测,那么相关的抗原检测费用应当由公司自己承担。
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规定:“(二)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 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六)假设有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其他同事知道以后不相信公司会进行相应的消杀,不愿意继续去上班怎么办?用人单位可不可以算旷工?员工能不能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
答:如果有员工感染了新冠病毒,那么公司是有义务对相关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进行消毒。如果员工仅仅以不相信公司对工作场所进行了相关的消杀,认为没有消杀干净,不愿意继续上班的,这种情形公司应当及时的和员工进行沟通,消除员工的担忧。如果员工还是不愿意去上班,那么就可能会构成旷工。员工若担心感染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协商居家办公。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自行居家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是否算旷工,要根据员工居家的工作状态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分析。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话,这种情况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依据:《人社部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参考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常见劳动用工问题解答》(2022年12月16日):(三)职工拒绝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对拒绝返岗职工,经劝导无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函〔2020〕11号文”)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3号)第二条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第15问规定:“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2、对于其他劳动者而言,无论是在办公室、出差当中、会见客户等情形下感染,均不属于工伤。传统工伤认定制度中强调病和伤的区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病不属于伤,这是因为病和工作的关联性往往不清晰,而伤的因果关系一般比较清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中,除职业病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两种之外,其余均为伤的规定。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一般作为患病员工处理,不作为工伤员工处理。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020年初,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省份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7月以下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无需申报。企业核定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时,按失业保险费率1%计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降费政策,在系统后台直接调整。
对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重点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对餐饮、零售、旅游行业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6月,申请缓缴的企业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齐;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费款,2022年未缴费月度于2023年底前补齐。(养老保险)2.困难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一季度;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二季度;5个特困行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3.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工伤保险)
目前,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尚在执行期,政策详细办理指南详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24日发布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