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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专栏 | 简析地理标志的含义与保护模式的选择
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专门就“潼关肉夹馍”商标问题召开了记者发布会。针对“潼关肉夹馍”近年来对全国若干门店提起商标维权的现象,国知局表示虽然“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但其商标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1。针对国知局的回答,我们不免产生疑问。
一、何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与商标有何区别?
世界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出现在14世纪的法国。1883年《巴黎公约》将“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首次与商标权、专利权等并列出现在法律法规当中中,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定义。直到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才首提出“地理标志”这一概念,即指识别某一商品原产于某成员领域内、或该领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相关联的标志。我国以《商标法》等为法律依据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国际国内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可知,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需要具备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对相关公众的初次识别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所以必须具有知名度。例如“潼关肉夹馍”让消费者在看到该地理标志时就即刻联想到该产品来源于潼关,饼皮是虎皮铜圈菊花心,肉质鲜美,外酥里嫩。这样才能使相关公众将此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产品区别开来。这些特征包括该区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自然因素包括该地的气候、土壤、水质等立地条件,人文因素包括该地的制作工艺、栽培管理、特殊艺技等加工技术,以上两个因素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缺一不可。当然,地理标志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别商品主体和产地的来源。
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将商品与商品进行区分的标志,但两者却是知识产权中不同的两个客体。地理标志是用来区分某区域与区域外的同类产品,同一区域的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只能用商标来区分。而且两者体现的质量联系程度不同,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基本决定了该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和信誉,而商标一般与质量关系不大,只能后期通过商标专用权人日积月累的使用来积累商誉。在我国,商标是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专用权也是一种私权。而地理标志兼具私权和公权的特征,主要有三种保护模式。
二、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在我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进行保护:一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商标法》为依据,通过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模式。二是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依据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登记保护模式。三是以国家农业农村部为主导,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依据的“农产品地理标志(AGI)”保护模式。
第一种保护模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保护。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即使使用者不是该组织协会的成员,只要商品符合地理标志的规定,该集体商标组织协议无权禁止其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二种保护模式针对的产品系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且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该模式是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为申请主体,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政府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三种保护模式顾名思义是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的农产品标志。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的种植、养殖产品不同的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直接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后期加工的非初级农产品不能用此模式进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主要不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而是商品的特别品质和信誉,因此天然具有地域品牌的特性,为品牌创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三、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护的“潼关肉夹馍”该何去何从?
从上文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潼关肉夹馍”的商标专用权人作出了两条禁令。首先,不得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但是没有明令禁止不得向潼关地区内的协会会员收取会费,这说明潼关肉夹馍协会对于潼关地区内自愿加入的协会商户,可以接纳他们成为协会的会员。通常来说,协会的成立运转、商标的申请保护都需要成本,所以协会可以通过制定章程对会内成员收取会费。其次,不得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这就说明如果有商家使用的肉夹馍确实来自潼关地区,构成对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即使该商家不是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会员,也不得禁止该商家对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即“潼关”的使用。
笔者认为,商品选择适用何种商标保护模式对该商品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选择通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或选择仅通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的保护范围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选择第一种保护方式,既要适用集体商标的保护规定又要适用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也就是即使没有加入协会但根据地理标志的保护条件正当使用,协会也不得禁止对方使用带有“地名”的商标。如果选择第二种保护方式,是否能使用商标应以是否加入该协会为条件。以汉中市茶业协会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汉中仙毫”为例。按照以上论述,如果商家在汉中地区生产茶叶但不是汉中市茶业协会的会员,该协会不得禁止商家使用带有“汉中”地名的商标。但该协会的注册商标不止有“汉中”,还有“仙毫”二字,所以对于“汉中仙毫”这个商标整体而言商家依旧不得使用,这样就很好地规避了不是协会会员但依据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情形。“潼关肉夹馍”之所以达不到这样的效果,正是因为该商标的构成除去通用名称“肉夹馍”外只有地名。类似的商标构成如“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均未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而是仅注册为集体商标。这样看来,“潼关肉夹馍”的商标保护模式也不言而喻了。
从“潼关肉夹馍”的维权事件可以看出,如果品牌一开始就能选择合适的商标保护模式、进行合理的商标布局运营,才能通过日积月累的品牌宣传、管理维护来搭建有效的商标防御堡垒。
1. 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众号,《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