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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婚姻家事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归属如何认定?
随着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缓慢,新一代的社会中坚力量面临的不仅仅是事业上升甚至转行的“瓶颈”,更多的是生存和婚姻家庭的“难题”。作为新婚姻时代的领跑者,也同样难逃“先有房子再结婚”的传统观念。而房价的日益攀升,使得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背景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往往不会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其出资性质及房屋产权归属,这将使得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如何认定此类房屋的产权归属、如何作出财产分割等问题成为婚姻家事中难以厘清的法律难题。因此,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在子女离婚时应当如何认定呢?
一、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双方登记结婚后,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除非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显然存在时间分界点上的本质区别,故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之具体情形发生的时间节点,无疑是认定房屋产权的一项重要因素。
二、实务中如何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归属?
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通常结合出资性质、出资比例、房屋产权登记、实际出资人等因素综合判断。然而,出资比例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流水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房屋产权登记更是一种外观主义的书面凭证,实际出资人的判断也较为简单,其中最难界定的,就是“出资性质”的认定。
在婚姻家事领域中,传统家庭观念下的家庭内部的经济往来通常不会采取书面的方式,一方面碍于维护家庭和睦,另一方面羞于面子。总之外观呈现出的形式很难界定该中出资的性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难以确定或推定父母出资的出资性质,通常对于用此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也会产生不同结果。
(一)赠与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屋产权归属
(二)借款情形下如何认定产权归属
借款情形发生在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是非常常见的,但这种借款关系又明显有别于普通的民事主体间的借款关系。现实情况下,父母与子女间的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据,大多以口头同意、默认等方式达成。那么如何界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认定该笔款项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之必要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从证明责任的标准来看,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对双方借贷的合意、钱款交付等证明责任的要求较证明普通民事主体的借款关系之证明责任更高。若如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关系,那么首先应当分析的是该笔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来反推房屋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如认为父母的出资系出资方子女的个人债务,则使用该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应当属于出资方子女;如认为父母的出资系夫妻共同债务,则使用该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应当属于夫妻双方。
三、明晰出资,衡平权益
在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归属认定问题,应当综合登记主义、时间主义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认定。故在婚姻家事领域,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归属认定的明确界定,是“房奴”背景下,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的法律保障。“法”的目的是定分止争,婚姻家事领域中的定分止争,不应强调分毫差厘的公平,而要侧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厘清法律事实,才能更好的定分止争,让法律扮演婚姻家庭里的“白脸”,让亲情成为婚姻家庭里的“红脸”共同护航婚姻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