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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公司休息日组织培训是否应付员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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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6
应谨慎处理
培训对于职工而言无疑是一种快速提升自我职业技能水平的有效途径,这对于职工本应是好事,但公司将培训安排在了休息日并要求职工按时参加培训。职工认为该培训占用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具有工作性质,属于加班,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培训活动并不能直接为公司创造利润,但可以帮助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从而提高职工个人竞争力,对职工而言是一种福利,不属于加班。
休息日参加公司要求的培训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公司是否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管理规范。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加班的认定要点
1. 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2. 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3. 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因此,若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培训,且正式通知员工必须参加该培训,不得缺席,不得请假,如不参加会承担不利后果,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安排就符合加班的认定条件,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加班费。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往往是在离职之后才会申请仲裁,故而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
三、相关问题及解答
1. 组织应届大学毕业生等新入职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军训、拓展等活动(含休息日)是否属于加班?
答:新入职员工如果已于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入职培训、军训、拓展等活动系用人单位硬性要求,体现了用人单位意志。新入职人员培训、军训、拓展活动与其本职工作不具备关联性,具有一定的临时性、非生产性,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如果入职培训期间参与并完成了单位指派的生产工作且在非工作日的,则应当视为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2. 组织不具备持证上岗人员按照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含休息日)进行取证培训和考试是否属于加班?
答:需要看此种培训是否系单位对于员工岗位的硬性要求,是否强制员工参加。如该取证培训系员工本职工作的前置证件,无此证件便无法完成公司所交办的工作,且经单位强制要求参加,则应当视为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反之若与其现从事本职工作无关,可由员工自由选择是否提升,或者可以安排倒休,则不应当视为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3. 组织相关人员利用休息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应知应会内容集中继续教育培训是否属于加班?
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属于单位应尽的义务。在该情形下,若将相关培训安排在员工的休息日,则应当视为员工工作内容的延伸,完成单位交派的工作内容,应当视为加班,支付加班费。
4. 组织相关人员利用休息日参加公司内部研讨、会议,以及上级单位、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议是否属于加班。
答:上述情形均与员工工作相关,参会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系单位所指派的任务,应当视为加班,支付加班费。
5. 组织相关人员利用休息日参加文化娱乐、红色教育活动是否属于加班?
答:文化娱乐、红色教育活动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一般认为属于员工福利,不应当认定为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单位要求必须参加,则实践中有争议,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
6. 公务出差期间,休息日正常休息或休息日在差旅途中是否属于加班?
答:公务出差需要结合出差是否系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出差在途时间的长短、出差的频率、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是否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休息、出差在途期间是否仍然存在工作事实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加班。休息日正常休息的,不视为加班,但出差往返占用休息日的,应当视为加班,记入加班时间,应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出差工作的,如不能安排倒休,则应当视为加班;特殊员工由于工作性质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视该月工作时长以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加班。
四、律师建议
劳动者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宪法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之一,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该权利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来工作。因此一般不宜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公司如确有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应谨慎处理,避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1. 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培训时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不得设置惩罚性措施;
2. 如培训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应安排员工补休或调休,如公司不能安排补休或调休的,则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3. 不宜设置较高的培训考核标准;
4. 公司应当及时留存培训制度、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现场等能证明员工自愿性、强度内容适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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