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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及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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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16
一、案例概述
案例1:潘某系某跨国公司A公司员工,于2023年2月前往老挝务工。2023年2月20日,A公司委托B公司为包括潘某在内的多名员工在C保险公司购买了境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额为100万元。2023年3月4日,潘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跌落水中溺亡。事后,潘某继承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向C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未向C保险公司提供潘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证明,C保险公司遂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对该索赔作不予立案处理。
案例2:李某系D公司员工,2023年5月19日,D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员工在C保险公司购买了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额为120万元。2023年10月16日,李某工作过程中意外身故。D公司向李某继承人支付赔偿金后向C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C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人身性,D公司并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无权主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三、法律分析
1.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在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所列关系之一的情况下,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但实务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于业绩考虑,尤其是涉及公司为员工投保时,往往不会在投保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进行审查。但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劳务或劳动关系,从而对无法提供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但是,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就必须审查的内容。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便默认其认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理赔时,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亦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律师建议,保险公司应在承保时对保险利益进行审查,以避免后续风险。
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则被指定的人为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应当获得被保险人同意。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3. 若涉及公司为员工投保,发生意外事故员工死亡时,往往公司会先行与员工家属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先将赔偿款支付给员工家属,员工家属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时,面临的问题是,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该权益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险公司?
首先,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在诉讼中,保险公司的态度是: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系高度人身性债权。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典型的人身性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基于保险金请求权可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案例2中,D公司作为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非法律上适格的受益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D公司对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进行了赔偿,但其赔偿是基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的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并且,D公司与李某的继承人保险权益转让时,针对于李某事故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并非确定的债权,无法进行转让,而且D公司与李某的继承人进行权益转让时,亦未按照民法典546规定通知保险公司,该转让对保险公司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一般意见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即为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但权益转让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律师建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家属签署赔偿协议时同时签署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并将该协议书面送达保险公司,以确保该转让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判例索引:
(2023)吉 02 民终 2785 号
(2024)鲁 72 民初 372 号
(2024)陕 0104 民初 7652 号
关键词:
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