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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信案例获评省金融法律服务优秀案例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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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05

为预测性信息披露者打上一剂“强心针”

近日,永嘉信合伙人王刚、张雨林,赵晓波,我所兼职律师、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建仓等承办的《谭某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2023-2024年度陕西省金融证券保险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唯一一项一等奖。


本案系我省首例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也是陕西省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实施后,陕西省内首批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是否适用“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豁免原则的争议案件,十分典型且具有代表性,且对后续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极强的参照意义。此外,本系列案件中,“吴某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入选2023年《西安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案。


一、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为某上市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适用“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以及是否应当对本案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的影响因素。

二、案件难点

1. 时逢新规颁布,案件类型新颖具有典型性,全国可参考的审判思路较少;
2. 本案需对新司法解释尚不明确的规则适用标准进行认定;
3. 本案需对“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重大性”进行认定,司法实务中较为少见;
4. 关于被告损失与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存在困难;
5. 对个股而言,非系统性风险扣除因素及扣除比例判定标准难以明确。

三、诉讼思路

《证券法》特别规定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发行人的公开必须真实,否则即属于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要对此种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的诉讼思路为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
1.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如果存在虚假陈述,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某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是否属于预测性信息,是否可以因此免责;
如业绩预告构成虚假陈述,是否符合交易量价明显变化这一特征。
2. 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存在行为因果关系;
3. 在行为构成重大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三日一价”;
4.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等。

四、律师心得

· 本案具有明显典型性、代表性
该案系我省首例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也是陕西省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实施后关于“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裁判的在先案例,十分典型且具有代表性,且对后续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极强的参照意义。
· 本案具有借鉴性
本案件作为西北首个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且本系列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案件影响范围广,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极为关键的借鉴意义。
· 本案具有创新性
团队代理律师从“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出发,在证明某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为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强调该制度本质上是为了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为预测性信息披露者打上一剂“强心针”,不仅对平等保护证券市场各主体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还创新性的为西北地区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审理及代理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

荣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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