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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从天降”,用人单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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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13

四大路径

最近接到一个当事人火急火燎的电话,说法院给公司发了一个执行通知书,并把公司的账号冻结了!
我说那肯定是有判决或裁决生效了,询问法院了吗?他说:“我们最近没接到任何开庭通知,怎么就突然到执行程序了呢?”
我听完也大吃一惊,经联系法院,才知是一份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了。
我们立刻去仲裁委调取了卷宗,才发现是仲裁过程中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生了变更,但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和裁决书均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导致用人单位既未能参与庭审,也未收到仲裁裁决。
更重要的是,由于该裁决系非终局裁决,且已经远远超出法定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导致无论是申请撤裁还是提起诉讼的常规救济权利均已丧失。
司法环境影响营商环境。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觉冤枉的情况下,我们快速反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了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经多轮沟通和争取,法院最终出具不予执行的裁定,充分保护了单位的诉权。
上述案件,不禁引发我们思考:对于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救济?尤其是劳动者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如何对抗执行?
本文正是由此出发,就用人单位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路径进行分析讨论。

路径一:用人单位可在收到终局裁决后三十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什么是终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仲裁委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所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就这份裁决再向法院起诉;但对于劳动者则没有这样的约束,不服终局裁决的,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对于终局裁决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一) 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 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 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 工伤医疗费;(五)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 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就陕西地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文件确定陕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2160元、二类区2050元、三类区1950元,具体适用范围如下所示: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在西安市雁塔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工资金额不超过25920元,则仲裁委就此所做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无论仲裁委是否在裁决主文中注明“终局裁决”字样。
2. 申请撤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用人单位如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着重收集证明裁决存在上述适用法律及仲裁委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程序性问题的证据。
3. 申请撤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拿到中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后,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劳动仲裁裁决被撤销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劳动争议事项”,仅限于双方此前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仲裁请求,不能再行增加。根据仲裁前置规则,如果新增请求的,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是中止执行,待撤销仲裁裁决审理结果出来后再恢复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还是继续执行,待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后,再根据用人单位申请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作出了回答,即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如果之后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5. 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能否向中院申请撤裁?
就上述笔者亲办的案例而言,如果不考虑时限问题,用人单位能否就该非终局裁决向中院申请撤裁?
答案是否定的。
“一裁终局”制度确立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简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强化劳动仲裁制度功能,快速解决纠纷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救济。因此对于终局裁决,不允许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但为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过分失衡,才赋予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这就是撤裁制度的立法目的。
而对于非终局裁决,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将被视为对自身起诉权利的放弃,以及对仲裁裁决内容的认可。
此时如果再允许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裁,将会动摇“一裁终局”的制度基础,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天平再次倾斜。
综上,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申请撤裁,如不服仲裁裁决,应依法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路径二: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
1. 什么是仲裁监督程序?
仲裁监督程序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有一定相似之处,都是内部监督的手段,是仲裁委发现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确实存在错误而主动作出新裁决的一种内部纠错程序。
2. 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重点论述仲裁裁决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裁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裁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等情形,请求启动仲裁监督程序进行内部监督。
3. 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有无时限要求?
从上述法律来看,仅规定仲裁委对于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有自行纠正的权力,是内部监督程序启动的决定主体,却并未就当事人申请启动该程序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但不排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仍可能对申请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就规定,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书申请仲裁内部监督的,应当自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尽快向仲裁委提出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申请,以免错过时限。
4. 仲裁委重新作出裁决后仍然不服怎么办?
用人单位提交的启动仲裁监督申请被仲裁委受理后,仲裁委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会重新作出裁决。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于新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路径三: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如果劳动者就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已经拿到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该如何救济?
考虑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上述笔者亲办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向执行法院提交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的备案通知书以及仲裁委公告送达截图等证据材料,证明仲裁委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寄送文书,在未成功送达,且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上写明了用人单位实际办公地址的情况下,仲裁委未进行全面送达,即进行公告送达。
此后,在用人单位已变更注册地的情况下,仲裁委仍向原注册地址送达,未送达成功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均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诉讼权利,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最终,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由于送达程序不严谨可能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在一方当事人未充分全面提交证据并发表意见情况下,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本案宜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后再确定责任主体和各自权利义务,故作出了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支持了用人单位的主张。
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执行法院裁定还能提出异议吗?
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能否针对上述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目前并无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

路径四: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而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仲裁委重新作出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该劳动仲裁裁决仍不服)、执行法院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都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使原对己方不利的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重新获得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在拿到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仲裁委重新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法院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用人单位如不服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一是可以在收到终局裁决后三十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是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三是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在法院作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仲裁委重新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法院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应当依法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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