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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企业合并之具体路径及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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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19
合并期间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上篇《企业合并系列【上】——企业合并类型及利弊分析》主要针对企业合并的分类及利弊进行阐述。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以及国资监管规定,重点解析国有企业的吸收合并的合规路径及操作程序。
一、吸收合并的主要程序及路径
根据《公司法》第220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国有企业为例,国有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时,其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关键步骤:
第一部分 合并前准备工作
1. 尽职调查
在吸收合并项目启动后,应组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涉及吸收合并的公司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需要特别关注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历史发展脉络、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记录、资产负债明细、劳动用工状况、资质证书持有情况、对外抵押及担保事宜,以及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等,同时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2. 制定合并实施方案
吸收合并的实施方案应当详尽涵盖以下主要内容:涉及合并的各公司的基本概况、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置办法、员工安置与人事调整、资质与证照的继承或重新申请流程,以及合并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权构成、出资形式、治理架构等)和相关事宜的安排。
国有企业层面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未对合并基准日作出统一的规定,可以参考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数据或审计、评估确定的基准日作为合并基准日,如需报主管部门批复的,则应以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具体结合公司内部要求决定。
3. 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合并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国有企业在召开董事会前应将合并事项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
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章程要求对合并事项进行审议。
股东会审议/股东决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合并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征求工会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在作出关于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涉及经营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决策时,必须征询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收集职工的意见与建议。鉴于公司合并事项涉及经营重大决策以及解散相关事项,与职工利益紧密相连,故此事项亦需征询工会的意见。
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国有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时,若合并事项关涉到职工的直接利益,必须征询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被合并的企业应当就此次吸收合并事宜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出职工安置方案。
4. 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债权人清单、未履行合同等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详尽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各类资产。在编制过程中,必须对每一项资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及状况进行细致记录,以确保合并后的资产评估与分配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5. 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评估工作
(如有)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因此,清产核资以及财务审计不是国有企业履行合并程序的必要程序。
资产评估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在执行合并项目时,必须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内容应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资产。
无需资产评估的另外情形为,国有独资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全资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合并,可以免除资产评估程序。

第二部分 合并外部工作
1. 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公司合并事宜须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并据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三十日内于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收到通知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合并双方及被合并方均可能面临履约能力的降低。因此,合并的各方公司有责任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依据有效的债权文件,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 签订《合并协议》
根据《兼并重组意见》附件一要求,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 会计处理及资产资料移交
在双方处理债权人债权之后,完成合并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相关资料的转移工作。在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时,被合并企业最终将面临解散和注销,因此无需进行清算程序,仅需执行财务注销。
4. 工商变更与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二、合并期间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兼并重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合并后公司可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国有企业涉及上级部门批准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兼并重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因合并、分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后公司可继承股权,可一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兼并重组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仅公告但没有通知债权人的后果。
在未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且已完成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原则上吸收合并的效力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然而,若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无法清偿其债务,仅通过公告方式宣布合并事宜而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存在被法院认定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裁判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87号|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在合并过程中,五洲纸业公司曾三次对外公布其吸收合并事宜,然而,该公司未能遵守法定的通知程序。随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步入破产程序,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十三冶公司的债务。
【争议焦点】
致达科技公司在五洲纸业公司与新大纸业公司合并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五洲纸业公司债权人十三冶公司权益的行为,是否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五洲纸业公司和新大纸业公司之间的所谓“合并”,系以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为目的,违背公司合并制度的立法目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在合并中履行通知义务时必须同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知已知债权人,二是公告,二者缺一不可”。虽然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阻止或者否定合并,但是债权人提出上述要求后,若公司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相应担保,而公司股东仍坚持进行合并的,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合并行为被证明损害了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结
企业在新的公司法框架下进行吸收合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整个操作流程进行细致入微的规划和安排。在此过程中,特别需要关注职工的安置问题,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合并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通过这种合法合规的运作方式,企业不仅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还能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潜在收益。
关键词:
公司商事,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