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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委托他人代办入学资格,失败后能否主张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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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04

诉讼中面临的问题

为了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许多家长不惜托关系花重金为孩子办理入学,但现实中往往都是落得“拿钱不办事”的结果。那么,托人办事未能如愿,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主张返还费用?
【案情介绍】
A某委托B某为其儿子小A代为办理入学学籍事宜,并向其支付了代办费用20万元整,但及至双方约定的期限,B某并未成功为小A办理学籍,导致小A无法正常参加升学考试。A某遂要求B某归还代办费用,但B某拒绝归还,A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归还代办费用并赔偿因此给A某及小A造成的相应损失。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诉讼中面对的问题:
1. 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中介合同纠纷?
2. 若为委托合同纠纷,该委托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因何无效?
3. 是否涉及诈骗罪?
律师分析:
首先,委托合同的特征为:(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2)具有人身依赖性;(3)既可有偿,也可无偿;(4)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的双务合同。
实践中,委托合同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呈现均可。委托人能选定受托人且双方就委托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合同关系即形成。委托办理入学资格的案件中,受托人提供的代为办理入学资格的服务即为劳务;委托人选中受托人代为办理入学资格,是因为受托人表明自己有代为办理入学资格的途径和能力,委托人认为受托人能够成功代办入学资格,即为具有人身依赖性;委托办理入学资格一般情况下委托人需支付费用,即为有偿合同;委托代办入学资格需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意思表示合意,但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均需承担相应义务,即为诺成、不要式的双务合同。综上所述,从委托合同的特征看,委托代办入学资格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若因委托代办入学资格产生纠纷而诉讼,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
其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取利益;(2)相对一方利益受损;(3)一方获取利益和相对一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根据。
委托代办入学资格纠纷中,受托人未成功办理入学资格,但获得了相应费用;委托人付出了金钱却未能获得入学资格;委托人利益受损与受托人获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托人获得费用没有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实务中,委托代办入学资格纠纷也可以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再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主体资质不同。委托合同对合同双方的资质没有要求。法律虽然对自然人之间的中介主体也并无特别要求,但对特殊的交易要求中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能力、知识或资格,有的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2)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不管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均系受托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合同。而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能如实传达双方的意思表示,中介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中间人“地位。
(3)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委托内容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经济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而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4)费用收取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中介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中介人的中介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中介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综上所述,委托代办入学资格与中介合同的特征不一致,因此,若因委托代办入学资格产生纠纷而诉讼,案由一般不能为中介合同纠纷。
2. 若为委托合同纠纷,因入学资格涉及国家教育的公平,委托代办入学资格一般是采取不正当的走后门的方式获得入学资格,扰乱了国家教育管理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应认定该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
我国目前因代办入学资格而产生纠纷频发的原因是教育资源紧张,尤其是优秀教育资源紧张,大部分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通过正常途径进入优秀学校的概率较小,部分家长便试图通过走们的方式进入优秀学校。同时,部分掌握教育资源或与掌握教育资源的人存在密切联系的人见有利可图,便将部分入学资格拿出来明码标价并进行售卖。但是教育是公平的,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每个人获得入学资格的几率应当是平等的。因此,委托代办入学资格的行为破坏了教育的公平,违背了社会公平争议和公序良俗,该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即涉及委托代办入学资格的委托合同纠纷中,受托人获得的委托代办的费用,应当退还委托人。
3. 若受托人明知无法成功获得入学资格而欺骗委托人自己能够成功获得入学资格并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或在没有成功获得入学资格的情况下欺骗委托人已经成功办理入学资格以拒绝向委托人退还收取的费用,则可能涉及诈骗的问题。但是否能够成立诈骗罪,首先要看涉及的金额,其次,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4. 实务中,委托人以“委托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均予以受理,但因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一种情况为: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托人将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返还给委托人。
第二种情况为:不当得利成立,受托人将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返还给委托人。
第三种情况为: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综上所述,委托人若意欲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拿回委托费用,则需谨慎考虑是否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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