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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15
转供电价格应执行政府定价或限价
2024年,渭南1、延安2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开展了针对5G基站转供电环节价格整治工作。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5G通信基站等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3,2024年4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的通告》陕市监通告〔2024〕24号,征集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的行为4。随之,关于转供电的相关问题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公路经营企业,在公路沿线为通信铁塔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进行转供电乃是常有之事。因此,与转供电相关的授权和收费等问题,也需公路经营企业予以关注重视。
一、转供电的含义
转供电,即一种供电方式。该种供电方式的法规依据来源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早在1996年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就规定了“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2018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中明确了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在公路领域,公路经营企业与移动通信基站服务企业之间常会建立转供电关系,其原因是在公路沿线附近尚未敷设通信专用电缆,导致供电企业无法直接为移动通信基站进行供电,故需由公路经营企业为其提供电源接入点。如下图所示,公路经营企业一般为转供电中的转供户,公路沿线的移动通信基站服务企业一般为转供电中的被转供户。

二、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法规、规章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2024〕第十六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未经许可转供电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取得供电企业的授权委托情况下擅自向外供电,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责任。
2.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认为违反该规定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警示案例
根据海南科能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盘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显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名义上是合作,实为转供电行为,双方之间属于转供电关系。因双方转供电行为未经供电部门的批准同意,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转供电价格应执行政府定价或限价
定价和限价依据
实践中存在,转供户在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时在供电企业定价基础上,将线路损耗、设备线路损耗、公共设施用电、运行维护费用分摊在被转供户电费中,收取被转供户高额电费行为。
为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违规加价行为,2023年5月27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920号),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形成”“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因素,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电价不再上浮”。
陕发改价格〔2023〕920号文件也规定了“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可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含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下同)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后,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分摊后的电价在月度平均购电价格基础上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公共部位电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等内容。
上述文件进一步对转供电主体之间加价的范围及加价幅度做出了规定,也即,允许针对供电损耗部分在8%上浮幅度内与终端用户加价收费,如该部分损耗费用已经通过其他费用解决,不得重复向终端用户收取,公共设施等其他用电也不得向被转公户收取。因转供电属于非电网直供电,故陕西省范围内转供电须执行“陕发改价格〔2023〕920号”通知的规定。
转供电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或限价的法律后果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若转供电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责任。
警示案例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86号):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电价优惠政策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指导性案例显示: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电费降价、电费优惠政策,其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也要求,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电费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据此,2020年8月21日拱墅区检察院向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6家转供电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辖区内所有转供电企业开展专项排查。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021年6月,检察建议所涉的6家转供电企业清退多收费用共计290万余元,罚没款项240万余元。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检查转供电企业83家,清退多收费用4464万余元,惠及终端用户14000余户,实施行政处罚28件,罚没款项807万余元,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在全市开展专项监督,全面排查整治转供电环节违规收取电费行为,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排查转供电企业276家,行政罚款1122万余元,清退多收费用8653万余元,惠及终端用户4万余户。
2. 陕西省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
“吴某转供电违规收费案”显示,2023年9月4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通讯铁塔站点电费较高问题的通知》附件中提供的站点名称进行核查,发现吴某与中国铁塔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合同,在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通过居民用电表以1元/度的价格向其供电3635度,多收电费合计1641.93元。因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转供电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语
公路经营企业在向移动通信基站服务企业进行转供电之前,应当取得所在地供电企业的授权委托。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与供电企业就转供范围、转供期限、转供费用等主要内容签订协议。
公路经营企业与移动通信基站服务企业签订转供电协议的同时,还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用电设备、线路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防范电力安全事故和法律风险。
关于转供电环节的电价,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当前,应严格落实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92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1. 渭南召开全市5G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专项治理推进会
https://scjgj.weinan.gov.cn/xwzx/sjyw/1772513708719706114.html
2.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督导检查甘泉县居民小区、充电桩用电及5G基站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
http://scjg.yanan.gov.cn/xwzx/sjdt/1773163559841234946.html
3. 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5G通信基站等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https://mp.weixin.qq.com/s/RFmo2bZKKdizvNF59-iCkg
4.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的通告
https://snamr.shaanxi.gov.cn/info/1465/28766.htm
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民终2245号
关键词:
转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