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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分配顺位的优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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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11

司法实践中,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执行人往往同时面临刑事退赔责任与民事债务履行义务,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全部责任承担时,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的分配顺位问题便凸显。尤其在被执行人财产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不同认定下,该顺位问题更为复杂。如何在不同情形下明确两者的优先顺序,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本文选取两则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案例一:王某、魏某某等刑事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3)最高法执监82号
【基本案情】
在魏某某等人集资诈骗罪等罪一案中,王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对长治中院查封山西宏达某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土地提出异议,主张该土地应由长治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其作为在先查封的民事债权人应优先受偿。王某认为公安机关对该土地的查封已过期失效,其所在法院的民事查封已变更为首封状态,应适用执行阶段的优先主义原则,先行保障其在先权利。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时,刑事退赔具有绝对优先性,被执行人对相关财产并无法定权利,一般不能作为其责任财产用于清偿民事债务。在这种情形下,民事债权人不能以其对赃款赃物的民事查封等为由主张优先受偿,刑事退赔的优先性不受民事执行程序的影响。
【案例分析】
涉案土地虽涉及民事查封,但因属于被执行人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查封的财产,若被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人对相关财产并无法定权利,一般不能作为其责任财产用于清偿民事债务。即便未明确认定为赃款赃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和优先受偿权外,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这表明,在刑事犯罪涉及财产执行时,对被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不受民事查封顺位的影响,突出了刑事退赔在责任竞合情形下的优先地位。
案例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512号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以其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为由,主张刑事退赔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民事抵押的优先受偿权,请求排除案涉土地抵押权人某某分行的执行申请。某某公司认为案涉土地属于刑事判决中的违法所得相关财产,应优先用于刑事退赔。但刑事案件一、二审判决未明确认定案涉土地为赃物,且某某分行对案涉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在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财产未被认定为赃款赃物时,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的分配顺位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顺位来确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关键在于案涉土地是否被认定为赃款赃物以及民事抵押权是否合法存续。由于刑事判决未认定该土地为赃物,某某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土地是赃物,且民事抵押权合法有效并设立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刑事退赔。这表明,在财产未被认定为赃款赃物且存在合法有效的民事优先受偿权时,民事执行的优先顺位高于刑事退赔。
【观点总结】
综上所述,处理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分配顺位优先问题时,应依照两种情况综合判断:一是对于被执行人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情况,刑事退赔具有绝对优先性,相关财产应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二是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未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情况,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顺位执行,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
二、实务建议
被执行人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情形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时,被执行人对相关财产并无法定权利,一般不能作为其责任财产用于清偿民事债务,刑事退赔具有绝对的优先顺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于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无论该财产是否被民事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查封顺位如何,均应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赃款赃物本质上是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将其追缴并退赔被害人,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否定和对被害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这种情形下,民事债权人不能以其对赃款赃物的民事查封等为由主张优先受偿,刑事退赔的优先性不受民事执行程序的影响。
被执行人财产未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情形
在被执行人财产未被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情况下,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的分配顺位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认定,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普通民事债务执行为一般原则。然而,若民事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抵押权、质权等,且该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优先受偿权应得到优先保障,仅次于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于退赔刑事被害人的损失。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对于赃款赃物及其相关财产,无论是否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均应优先追缴并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进一步明确了在赃款赃物情形下刑事退赔的优先地位。

关键词:

刑事退赔责任,民事债务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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