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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开设赌场案件如何通过“赌资扣减”与“情节认定”实现量刑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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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08
一、基本案情
张某、陈某、晁某、李某四人出资开办麻将馆,组织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同时雇佣宁某、刘某负责日常管理与收银。该麻将馆运营十余日后被举报查处。经鉴定,案涉赌资金额为488699元。辩护律师针对该金额提出专业意见,指出案涉资金中存在重复计算、内部互转等四类依法不应计入赌资的款项,申请对金额予以核减。
一审在扣除重复计算等非赌资款项184112元后,认定案涉赌资为300587元,已达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情节严重”,最终改判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并对其余被告人的刑期均予以大幅减轻。
二、核心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律师并未局限于单一辩护角度,而是分阶段、分重点,从赌资认定与情节认定两个核心维度层层推进,逐步实现了量刑的突破。
厘清资金性质,依法扣减非赌资转账
本案中,案涉三个收款微信账户的资金总额达488699元,若直接以此作为认定依据,当事人将面临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
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通过逐笔梳理微信转账流水、核对资金流转时间线,指出鉴定金额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笔赌资在不同账户间流转导致的重复计算;二是各被告人之间因交接班、日常采购等形成的内部互转;三是案外人与被告人的私人资金往来;四是赌场运营前的资金流水。
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资金扣减表及辩护意见,强调赌资认定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作赌注、换取筹码及赌博赢取的款物,上述四类款项均不具备赌资。
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依法扣减184112元,认定实际赌资为300587元。但因该金额已达30万元,法院仍认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推翻“情节严重”定性,实现二审改判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在赌资金额已经核减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赌资金额”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展开辩护,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一审核减后的金额中仍包含部分与赌博关联度低的款项,真实赌资未明显超过30万元标准。其次,涉案赌场仅经营十余日,参赌人员范围有限,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最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该罪刑期下限的背景下,若机械沿用旧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将导致量刑过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经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虽赌资刚超30万元,但综合考虑经营时间短、参赌范围窄、非法获利有限等情节,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作出改判:主犯张某、李某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其余被告人的刑期也相应获得减轻。
结语
张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的量刑突破,为开设赌场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指引。一方面,涉案资金流水往往掺杂各类非赌资款项,辩护律师需甄别重复计算、内部周转、私人往来等无关款项,为后续量刑辩护筑牢事实基础;另一方面,“情节严重” 的认定绝非单一的数额评判,需结合经营时长、参赌人员范围、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律师应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充分论证案件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从而帮助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量刑结果。
关键词:
开设赌场案件,刑事案件,永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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