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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手账 | 职工工伤处理的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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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08

一起学习~

6月,在永嘉信“青年律师公益大讲堂”中,合伙人李飒律师就“工伤处理实务要点”相关内容进行分享。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及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工伤的概念及特点
工伤即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其特点为:(1)责任性质的无过错性。这是基于雇主责任制,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进行保障。(2)覆盖主体的特定性。这是基于雇主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3)补偿内容的有限性。工伤赔偿内容仅限于对劳动者的人身伤害。
二、劳动关系的确立
首先,2005年5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其中规定了如何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次,《劳动法(2018)》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三、工伤纠纷中的特殊主体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的因素:(1)正常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因公外出时间;(2)正常工作地点,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路线、因公外出地点、上下班途中;(3)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日常本职工作及临时指派工作均视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五、工伤的申报
1. 【申报的主体】分为工伤职工单位及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申报期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工伤的待遇
发生工伤后,职工的待遇如下:1. 工伤医疗待遇;2. 伙食补助费;3.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4. 工伤康复费用;5.配置辅助器具费;6. 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7. 停工留薪期待遇;8. 生活护理费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 伤残津贴;1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领取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案例分析
张某于2021年7月1日突发疾病,送医治疗。张某没有外伤史,左侧基底节出血、左侧额叶出血为自身疾病。2021年7月28日,某公司为职工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1年7月1日在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出现神志不清、无法言语、失去行动能力等症状,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出血、左侧额叶出血、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低钾血症、肺炎、高血脂症、维生素B12缺乏症、腹泻、应激性溃疡伴出血、低钠血症。2021年9月24日,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决定。
争议焦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员工突发疾病是否可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案件分析:本案中,张某突发疾病时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但经过救治,其病情趋于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疾病的规定只有两种,一是“患职业病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者称之为工伤,后者为视同工伤。
综上,工伤案件往往涉及劳动关系认定、民事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周期长。实践中,可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本身都没有过错,发生工伤事故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都应该本着实质解纷的目的,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化解工作,既可以减少自身诉累,也可以更好维护各方权益。

关键词:

青年律师公益大讲堂,学习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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